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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25号,2007年7月1日施行,根据2018 年8月1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 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9年7月11日《贵阳市人民政 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等20件规章 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 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 发展,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加强城市绿地的规划、 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 的控制线。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 产绿地、其他绿地等范围控制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 现状绿线是指已经建成的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界线:规划 绿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化用地以及根据规划需要 控制的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控制线。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 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 -1 - 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 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组织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确定 城市绿化自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 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 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等布局,发挥城 市绿地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生态功能,景观效果, 突出地方特色。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 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山体等城市生态控 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原生植被及园林文 物、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城市绿线的批准、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 2 - 第八条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有和 规划绿线控制图则,建立数据库,严格管理。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则,编制分 期实施计划,完成规划绿地建设。 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 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等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用 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规定的标 准。 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与主体 工程同步设计,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范围界线,与主 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未达到核定配套绿化要求的, 不予办理峻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改作他用。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 设。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的,必 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必须退还。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 -3 - 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 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三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 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规划 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挡 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 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绿线 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私舞弊,尚未构成 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 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 4 - 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 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三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 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规划 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挡 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 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绿线 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私舞弊,尚未构成 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 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 4 - 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 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三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 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规划 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挡 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 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绿线 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私舞弊,尚未构成 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 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 4 - 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 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三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 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规划 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挡 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 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绿线 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私舞弊,尚未构成 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 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 4 - 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 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三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 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规划 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挡 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 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绿线 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私舞弊,尚未构成 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 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 4 - 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 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三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 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规划 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挡 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 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绿线 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私舞弊,尚未构成 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 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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