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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草原天路保护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天路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沿线人 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草原天路发展控制区范围内的规划实施、生态 环境保护、基础和公共设施建设与维护、旅游经营与服务、 道路交通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草原天路发展控制区是指《张家口市草原天路总体旅游 规划》设定的草原大路沿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 第三条草原天路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遵循科学规划、严 格保护、分级管理、和谐共生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将草原大路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草原天路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是草原天路的主管部 门,负责全市草原天路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指导和协调市直部门、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开展草 原天路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张家口市草原天路总体旅 游规划》及相关规划,建立完善相关机制; (三)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草原天路相关规划: -1 - (四)制定《草原大路旅游行为守则》: (五)负责草原天路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 (六)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市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 佳房和城乡建设、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农业农村、 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督管理、扶贫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做好草原天路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是辖区草原天路保护和管理的 责住主体,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草原天路保护和管理的各项制度和决定; (二)依据《张家口市草原天路总体旅游规划》,制定 辖区内草原天路相关规划,建立完善相关制度; (三)统筹相关职能部门和草原大路沿线乡镇,对草原 大路发展控制区内生态保护、旅游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 场经营活动等实施综合管理; (四)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天路保护和管理 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建立草原天路联席会议制度,研究、 决定草原天路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草原天路发展控制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 项目,设置户外广告等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规范管 - 2 - 理,并与草原大路环境协调一致。 第十一条草原天路发展控制区范围内基础与公共设 施、文化和旅游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避让生态保护红线。 无法避让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草原大路发展控制区内,禁止从事破坏景观、 植被和地形地貌的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第十三条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草原天路生态 环境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定期评估不同区域的生态 环境影响;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 第十四条草原大路发展控制区范围内,鼓励生产和生 活使用液化气、天然气、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 第十五条草原天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县级人民 政府建立交通流量的监控和预警机制。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建立草原大路 交通智慧化管理系统。采取必要的限速、限行和交通疏导、 流量管控等措施,并对违法停车、违规超车等行为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草原天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草原天 路旅游标识体系。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统一的标准,健全完善草原大路 交通标识。 第十八条在草原天路发展控制区内从事经营的单位 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定的区域内开展经营 - 3 - 活动。第十九条草原大路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相 关部门建立诚信经营行为守则,推广诚信经营。 第二十条草原天路主管部门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在职 责范围内开展执法活动。 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建立草原天路保护和管理工 作绩效考评办法,对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履职 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机关工作人员在草原天路的保护和管理 工作申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很私舞弊的,由主管机关责令 改正,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草原天路发展控制区内的公园、文物、国 防设施和草原天路支线、环线等的保护与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4日起施行。 - 4 - 活动。第十九条草原大路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相 关部门建立诚信经营行为守则,推广诚信经营。 第二十条草原天路主管部门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在职 责范围内开展执法活动。 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建立草原天路保护和管理工 作绩效考评办法,对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履职 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机关工作人员在草原天路的保护和管理 工作申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很私舞弊的,由主管机关责令 改正,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草原天路发展控制区内的公园、文物、国 防设施和草原天路支线、环线等的保护与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4日起施行。 - 4 - 活动。第十九条草原大路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相 关部门建立诚信经营行为守则,推广诚信经营。 第二十条草原天路主管部门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在职 责范围内开展执法活动。 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建立草原天路保护和管理工 作绩效考评办法,对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履职 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机关工作人员在草原天路的保护和管理 工作申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很私舞弊的,由主管机关责令 改正,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草原天路发展控制区内的公园、文物、国 防设施和草原天路支线、环线等的保护与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4日起施行。 - 4 - 活动。第十九条草原大路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相 关部门建立诚信经营行为守则,推广诚信经营。 第二十条草原天路主管部门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在职 责范围内开展执法活动。 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建立草原天路保护和管理工 作绩效考评办法,对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履职 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机关工作人员在草原天路的保护和管理 工作申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很私舞弊的,由主管机关责令 改正,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草原天路发展控制区内的公园、文物、国 防设施和草原天路支线、环线等的保护与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4日起施行。 - 4 - 活动。第十九条草原大路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相 关部门建立诚信经营行为守则,推广诚信经营。 第二十条草原天路主管部门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在职 责范围内开展执法活动。 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建立草原天路保护和管理工 作绩效考评办法,对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履职 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机关工作人员在草原天路的保护和管理 工作申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很私舞弊的,由主管机关责令 改正,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草原天路发展控制区内的公园、文物、国 防设施和草原天路支线、环线等的保护与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4日起施行。 - 4 - 活动。第十九条草原大路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相 关部门建立诚信经营行为守则,推广诚信经营。 第二十条草原天路主管部门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在职 责范围内开展执法活动。 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建立草原天路保护和管理工 作绩效考评办法,对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履职 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机关工作人员在草原天路的保护和管理 工作申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很私舞弊的,由主管机关责令 改正,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草原天路发展控制区内的公园、文物、国 防设施和草原天路支线、环线等的保护与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4日起施行。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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