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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地下综合管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集约利用 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 管廊规划、建设和运营维护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 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 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包括干线 管廊、支线管廊和缆线管廊。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支持管廊正常运行的消 防、排水、通风、照明、供电、通信、安全监控等设施。 第四条本市管廊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资本参 与、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管廊的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管廊管理的综合协调,以及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 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和改革、财政、市政管理、规划、交通、应急管理 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廊的相关监 -1 - 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和维护管廊的,投资 协议应当明确管廊建设规范、运营维护期限和要求、收益和 风险分担方式及管廊产权等内容。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编制本市管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市管廊专项规划的修改,按照编制程序执行。 第八条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结合城市未来发展的需要,统筹考虑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 用及地震活动断裂带的分布,与管线综合规划、道路交通、 人防建设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或 者修改中予以落实。 管廊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分步实施 的要求,确定管廊的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 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廊专项规划, 统筹考虑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因素, 建立建设项目储备制度,明确三年项目滚动计划。 第十条除下列情形外,在已建设管廊的区域内,新建、 改建、扩建的管线应当按照管廊专项规划入廊敷设: (一)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二)经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因技术条件无法入廊的排 - 2 - 水管线。 第十一条市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各管 线单位做好管线入廊工作。 对应当入廊而管线单位在规划期限内审请在管廊以外 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规划许可,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挖 掘道路许可。 第十二条管廊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应当签订协 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 向管廊运营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管廊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管线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 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管廊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及付 费方式、计费周期等有关事项,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参照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管廊运营单位可以在满足管廊基础性功能 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科学利用管廊开展经营性活动,提高 管廊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经营期间如因管线入廊需要, 经营活动应当立即终止。 第十五条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运 营、维护和日常管理,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值班、检查、档案资料等管理制度,做好监 - 3 - 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工作; (二)保持管廊内的整洁,照明和通风良好: (三)负责养护和维修管廊及其附属设施,并建立工程 维修档案; (四)统筹安排管线单位白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 线单位进行管线维护和巡查; (五)组织制定管廊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发 生险情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六)对管廊安全保护范围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督。 对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七)定期对管廊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和安全评估; (八)其他为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六条管线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维护和日常 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入廊管线的维护和巡查制度,做好维护和巡 查记录; (二)入廊施工时,应当取得管廊运营单位的同意,并 对管廊及管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三)使用和维护入廊管线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四)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确定安全责任人,配合管 廊运营单位共同保障管廊的安全运行; (五)根据管廊运营单位的要求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 - 4 - 负责实施; (六)按时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七)其他为保障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七条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及其附 属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 担。 第十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 定管廊的安全保护范围,由管廊运营单位具体实施管理。 在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尚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管廊运营单位报告,并依法采取防护措 施: (一)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爆破; (三)挖掘城市道路; (四)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五)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 (六)其他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管廊运营单位可以对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施 工作业进行安全监测,并提出相应的安全要求,建设单位应 当配合。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管廊运营单位同意,不 得擅自进入管廊。确需进入管廊的,应当向管廊运营单位提 -5- 出审请。管廊运营单位如同意,应当同时派员到场。 管线单位派员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修,应当服从管 廊运营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管廊运营单位、管线单位不依法履行本办 法规定的义务,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 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 覆行管廊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恂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海口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秘机要科2019年7月1日印发 - 6 - 出审请。管廊运营单位如同意,应当同时派员到场。 管线单位派员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修,应当服从管 廊运营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管廊运营单位、管线单位不依法履行本办 法规定的义务,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 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 覆行管廊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恂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海口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秘机要科2019年7月1日印发 - 6 - 出审请。管廊运营单位如同意,应当同时派员到场。 管线单位派员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修,应当服从管 廊运营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管廊运营单位、管线单位不依法履行本办 法规定的义务,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 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 覆行管廊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恂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海口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秘机要科2019年7月1日印发 - 6 - 出审请。管廊运营单位如同意,应当同时派员到场。 管线单位派员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修,应当服从管 廊运营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管廊运营单位、管线单位不依法履行本办 法规定的义务,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 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 覆行管廊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恂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海口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秘机要科2019年7月1日印发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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