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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 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 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的方式,对房屋 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 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 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和考核机制,将物业管理 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支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 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 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 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 -1- 区建设之间的关系,指导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工作,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指导、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 企业履行职责,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 业管理相关工作。 鼓励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立议事 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问题。 鼓励居民委员会成员和业主中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担 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支持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保障物业管理活动 依法有序进行。 第五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管理制 度,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开展物业服 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发布物业服务市场信息,促进行业健 康发展,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政府和社区组织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六条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 办法、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物业服 务合同、物业保修协议、物业承接验收确认协议和装饰装修 承诺书等示范文本,供物业管理各方参照使用。 -2 - 第七条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物业管理信息平台 和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约定 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电子 投票系统进行决策。 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建设和维护 经费列入市物业主管部门预算,不得向物业服务行业协会、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 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民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设 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 意见。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邀请物业主管部门参与新建物 业建设方案的评审,或者征求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共用设施 设备和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的意见。 物业项目的配套设施设备各自独立的,可以分别划分物 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 - 3 - 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 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 上的。 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首期开发区域具备业主大会成立 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成立 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 主委员会,负责已开发区域的物业管理。当后期开发区域房 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指导业主补选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具体办 法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下列事项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 下列职责: - 4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 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 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 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 营所得收益申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 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 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三条鼓励业主委员会聘请执行秘书,协助业主委 员会处理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执行秘书的新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推行业主委员会会计委托代理制度。业主委 员会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计代理机构 或者其他会计代理机构代理会计业务。 业主委员会委托会计代理机构代理会计业务的,应当签 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虽然具备成 - 5 - 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的住宅小区,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 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派员组成,并 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派的人员担住召集人。 物业管理委员会人数应当为十一人至十五人的单数,其中业 主成员应当不少于百分之六十。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委员会 的组成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通过物业管理信息平 台尚业主披露。业主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异议的, 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 并在于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不 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 活动。 物业管理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应当征求并取得专有部 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 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二)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6 - (四)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五)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 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 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管理委员会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建筑物 及其附属设施改建和重建的事项应当征求并取得专有部分 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 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住期届满前两个月,或者业主委 员会委员人数不足二分之一时,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 主大会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改选。业主委员会拒不召开业 主大会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改选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业 主委员会成员、执行秘书、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社区组织相关 人员参加物业管理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同级 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 供物业服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 -7 - 业服务企业。 佳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对物业前期管理应当通过招标方 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建 筑面积不足五方平方米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 企业。 建设单位根据前款规定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 业的,应当报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县(市、区)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 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 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招标平台,制定评标 规则,为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 服务企业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在办理前期物业交接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 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工图, 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物业区域内道路、地下停车库、 地下管网工程峻工图等峻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物业质量保修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业主名册; (六)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8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上述接 收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下列信息应当在物业管理 区域内公示: (一)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 (二)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息: (三)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四)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 (五)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物业服务企业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以及被国家 机关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况; (七)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规章等规定受到相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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