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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控制吸烟办法 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 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开城市文明水平,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吸烟工作坚持管理与自律相结合,实行政 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控制吸烟工 作的领导,建立控制吸烟管理的协调工作机制。 第五条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控制吸烟管 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 控制吸烟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间题,组织、协调全市的控制吸 烟管理工作;县(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 控制吸烟管理工作。 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控制吸烟 管理专门机构,负责医疗机构和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 理。 第六条控制吸烟管理的相关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负责 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日常监督管理: (一)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行政主管部 -1 - 门分别负责学校、学前教育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社会福利 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 (二)旅游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点、互联网上 网服务营业场所、图书馆、文化馆、娱乐场所、影剧院等公 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三)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体育场馆、健身场所 的控制吸烟工作; (四)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饭店、餐饮业经营场所、 超市、药品销售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负责烟草广告的 监督管理; (五)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室外公 共场所、主题公园、健康步道等的控制吸烟工作: (六)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包括公共 电梯等处的控制吸烟工作; (七)工信、国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理企业控制吸 烟工作; (八)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 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九)机场、铁路、港口负责所管辖范围及其相关公共 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十)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控制吸烟 工作。 -2 -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成立控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 责,定期向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配合做好所辖区域范围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八条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发挥示范 表率作用带头不吸烟。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其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定期尚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 作情况。 控制吸烟工作纳入爱国卫生先进单位考核内容。 第九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通过 多种形式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烟草烟雾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在禁止吸烟 场所停止吸烟;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禁止吸烟 义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为12345,负责将市民的举报、投 诉按照执法分工转给各相关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 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 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投诉人。 第十一条本市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 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3 - 第十二条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场所(区域) 禁止吸烟: (一)妇幼保健机构; (二)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 育或者活动场所; (三)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 学区域; (四)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 技馆等各类公共文化活动场所: (五)健身场所、体育场馆的室外比赛区和座席区; (六)敬老院、生活小区的健身区域; (七)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售票场所、等候区域: (八)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九)风景名胜区; (十)海滨浴场、沙滩;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第十三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 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开展控烟宣传教育, 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二)不得配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 物品; - 4 -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的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禁止 吸烟标识和监督投诉电话: (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场所工作人员应当要 求其熄灭;不熄灭的,应当劝其离开;不服从劝阻且不离 该场所的,应当固定证据并尚有关部门报告。 鼓励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 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进行控制吸烟管理。 第十四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根据需 要,设置符合下列条件的室外吸烟区: (一)非封闭空间,如有侧面不得超过两面; (二)与非吸烟区隔离,与人员密集区域以及行人义必经 的建筑物出入口和主要通道至少相距十米; (三)设置引导标识,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 康”标识; (四)配置烟灰缸等盛放烟灰的器具: (五)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在重大节日、举办重 大活动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期间,可以划定临时禁止吸烟的区 域,并设立标识。 第十六条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 极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和戒烟咨询服务。 医务人员在常规诊疗中,为吸烟者提供简短的戒烟服务。 - 5 - 二级以上卫生医疗机构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咨 询、指导和帮助。 第十七条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和 索要烟具,应当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区域) 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第十八条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 据举报、投诉频次情况,对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二手烟 残余进行监测。 第干九条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正尚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 标识。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断购买者年龄 的,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禁止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一百米内销 售烟草制品: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 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条本市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互联网等媒介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 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第二十一条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 担任控烟义务监督员,对禁止吸烟场所和烟草制品销售场所 - 6 - 进行监督检查。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和烟草制品 销售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吸烟的,由卫 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 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办 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县(区)包括秦皇岛经济技术 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入的场所或者供集体使用的 场所。 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侧面有两面以上环绕的任何 空间,包括电梯、走廊、地下通道、楼梯间、卫生间等。 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材料生产的供 抽吸、吸疏、咀嚼或鼻吸的制品,主要包括卷烟、雪茄烟、 烟丝、复烤烟叶,以及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和电子非尼古丁 传送系统。 烟草广告和促销,是指任何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推介或 活动,其目的、效果或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间接地推销烟 草制品或促进烟草使用。烟草赞助,是指自的、效果或可能 -7 - 的效果在于直接或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促进烟草使用的, 对任何事件、活动或个人的任何形式的捐助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8- 的效果在于直接或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促进烟草使用的, 对任何事件、活动或个人的任何形式的捐助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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