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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 例》,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 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 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建设 管理和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处理。 第三条实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应当把以人民为中心 作为城市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贯穿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的全过程。 实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经 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技 术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 要职责。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规划部门主管、相关单位配合、 社会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 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查询城乡规划和建设项自规 划许司内容,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行 -1- 为。 第五条市、县(市)、石龙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依法设立的派出 机构按照授权或者委托的有关规定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城乡 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工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内违法建设制止和处理等 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 监督管理、水利、人防、文物、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 联动机制: (一)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情况: (二)研究解决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的主要困难和突出 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三)组织违法建设集中清拆行动和存在较大执法困难 的违法建设强制拆除行动; (四)根据行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协调多部 门管辖的违法建设事项; (五)指导、协调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 2 - 第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高新区管委会依法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建设拆除工作,建立健 全违法建设拆除工作机制,制定完善违法建设拆除责任制等 相关制度。 第八条各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组织或者贵成有 关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实施拆除。新华区、卫东区、 湛河区人民政府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市 人民政府责成通知,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 实施拆除。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发生的违法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 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村(居)民委员会在其辖区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立 即劝阻并及时向处理机关举报。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管理范围内发现违法建 设的,有权劝阻并尚处理机关举报。 第九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巡查控制管理制度,按 照各自职责和管辖范围制定巡查控制管理方案,明确责任人、 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巡查重点及具体措施,及时发现和制 止违法建设。 第十条,负有违法建设巡查责任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 3 - (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巡查,并认真做好巡查记录; (二)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劝阻、制止、报告,并采取录 音、录像、拍照或者现场勘验等方式取证;属于本部门监管 职责的,按程序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移送 有关部门处理; (三)发现施工现场堆有建筑材料疑似违法建设,属于 本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登记并跟踪监控:不属于本部门监 管职责的,立即通知有关部门,接受通知的部门应当立即到 现场登记并跟踪监控。 有关部门对接受通知、移送、交办的违法建设工作事项 或者案件办结后,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原通知、移送、 交办的部门。 对处理违法建设管辖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有关部门应当 协商确定管辖或者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设计、施工、监理等有 关单位在接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助拆除违法建设 通知后,应当依照《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 关规定停止提供相关服务或者施工作业。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确需延期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白前尚核发机关 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按规定提出延 - 4 - 期审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 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 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 程序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对控制性详细规 划进行修改: (一)城市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 区域的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工程或者重点工 程建设需要修改的;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难以满 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有更新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 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因公共 利益或者实施城乡规划需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对 用地进行合宗: (一)拟合宗用地相邻,且无城市道路分割; (二)拟合宗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相同: - 5 - (三)拟合宗用地符合城市规划功能、满足城市设计要 求,且符合国家、省、市的标准、规范、规定。 用地合宗后,按照合宗后的用地统一规划建设,其用地 规划功能、总计容建筑规模、建筑功能比例应当保持不变, 规划方案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同一宗用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对用地进行分割: (一)因规划市政道路、增加向公众开放的道路、河道、 河岔、沟渠等自然界限分割: (二)因政府储备用地规划实施需要; (三)因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 符合前款第一、三项的用地,在分割前应当按照用地规 划条件编制原用地的城市设计,明确拟分割用地各地块的具 体规划指标。分割后用地功能宜相对独立,且有相对完善的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各地块开发强度不得突破原用地的总体 开发强度指标,涉及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或者调整用地规 划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已建成的用地原则上不办理 规划用地分割。 第十六条需要对建设用地进行合宗或者分割的,建设 单位可以向市、县(市)、石龙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 符合合宗或者分割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 - 6 - 《平顶山白报》、用地现场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 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涉及多个业主的,还应当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 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建 设单位应当按程序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及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 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县(市)、石龙区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 日起五白内组织验线。验线合格的,发放验线结果报告,方 可开工、继续施工;不合格的,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峻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竣工测绘 成果,向市、县(市)、石龙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请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对峻工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以 内的,可以视为建设工程峻工规划核实合格。 建设工程峻工规划核实的条件、内容、方式、程序和合 理误差标准等,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依法制 定。 第十九条,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建成 的违法建设工程,建设内容符合相关规划的,在经过法定程 序处理、违法行为改正后,可以按程序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规划许可内容建 设,采取整改措施后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在违法行为改正 -7- 后,可以办理建设工程峻工规划核实。 第二十条未经市、县(市)、石龙区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 不得组织峻工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峻工备案 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报送有关工验收资料。 第二十一条违法建设拆除后,各县(市、区)人民政 府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责成有关部门,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结合城乡环境整治、王 地功能更新、景观提升等要求,及时做好拆除后土地的综合 利用和环境美化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 区管委会,城乡规划及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有实 施、参与、包庇违法建设或者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二十三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城乡规划建设 管理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 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8 -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规定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已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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