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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津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 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协助公安机关 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 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币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 理、监督和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 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尚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 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应当在公安机 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警务辅助人 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 合理配置警务辅助人员,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 项规划。 - 1 - 市、区人民政府将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新酬、福利待遇、 装备配置、教育训练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 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市、区公安机关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 理、使用和监督。 市委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警务辅助人员员额,并进行 动态调整。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工作。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招 聘指导、工伤保险等工作。 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因公(工)死亡后符合烈 士评定条件的警务辅助人员烈士评定相关工作及烈属抚恤 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按照职责分工,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 勤务辅警。 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 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 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第八条对在本职岗位有突出贡献的警务辅助人员,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特别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报考公 -2 - 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根据公安机关工作安排,文职辅警可以从事下 列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 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 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分 析、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 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 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十条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勤务辅警可以从事下列 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 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违法行为,采集 交通违法信息; (五)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 企业、公开查毒品; -3 - (六)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七)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 (八)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九)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 教育; (十)协助开展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 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 (十一)协助记录讯问、询问笔录; (十二)协助开展涉案财物管理 (十三)协助维护大型群众性活动、案(事)件现场秩 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十四)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 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 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 4 - (八)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 作。 第二章,招聘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由市、区公安机关招聘使用。 市公安机关负责直属单位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区公安机 关在市公安机关指导下组织实施本区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 作。 第十三条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 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拨聘用。 第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员额配置原则上按照本市公 安机关现有在编人民警察数额配备。警务辅助人员员额实行 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应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六)市、区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 5 -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警务辅助人 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四)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被判处刑罚的; (五)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 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六)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情形。 第十七条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发布公告公开招聘。 公告应当载明招聘的职位、名额、报名条件、需要提交的申 请材料以及其他须知事项。 第十八条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经过自愿报名、资 格审查、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政审、公示和签订 劳动合同等程序,并约定试用期。 第十九条对现有从事警务辅助工作人员的管理、使用, 由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市公安机关结合警务辅助人员特点,建立健 全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一条市公安机关负责制定警务辅助人员层级 - 6 - 管理规定,从高到低依次设置一级辅警长、二级辅警长、三 级辅警长,一级辅警、二级辅警、三级辅警、四级辅警。 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晋升或者降低与新酬待遇挂钩。 第二十二条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培训 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及晋升等分级分类培训。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的遵纪守 法、教育培训、工作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 升、奖惩、依法续签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持工作 证件,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必要时出示工作证件。非履 行职责期间,不得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 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证件,服装样式和标识应当符合公 安部相关规定。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交回配发的证件、服装和标 识。 第二十五条勤务辅警在工作期间,可以协助驾驶警用 汽车、摩托车、船艇、警用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根据工作需 要,警务辅助人员可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不得 配备和使用武器。 第二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主动接受社 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督察 -7 - 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批评教 育,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向公安机 关举报和投诉警务辅助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受理举报 和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告 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二十九条,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开展警务过程中,遇 有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警务辅助活动的情形应当回避。当事 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警务辅助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加强保密教 育,落实保密责任。对违规泄露保密信息的警务辅助人员, 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 法解除劳动关系: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纪律的: (三)严重失职给公安机关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 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 -8 - 第五章权利义务和保障 第三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和劳动保护条件: (二)获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和保险待遇: (三)获得岗位所需业务知识、技能培训; (四)对公安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和人民警察指挥: (三)廉洁奉公,不私情; (四)忠于职守,文明执勤; (五)保守工作秘密;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市公安机关会同市财政部门、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符合警务辅助人员特点的薪酬制度。警 务辅助人员工资在按照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逐年进 行调整的基础上,增加考核奖和层级工资,并根据经济社会 发展情况、财政状况等因素对考核奖和层级工资实行动态调 整。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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