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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奉献、 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引导、 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及有关活动,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 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推进 学雷锋志愿服务制度化,根据《志愿服务条例》《河南省志 愿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 服务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 他组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无偿地服务他人和社会 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 贴近群众,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 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 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纳入 - 1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积极提 供资金和政策支持,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 服务。 第五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 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 明创建活动考核内容,负责全市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 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 愿者注册、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等志愿服 务行政管理工作。 教育、人社、财政、文化、卫生、工会、共产主义青年 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残疾人联合会、法学会等 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志愿服 务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本区 域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劳 动,大力弘扬志愿服务精神。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参与 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志愿服务作为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 校园、文明家庭、文明社区等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考核 内容,其他评先表彰应当将志愿服务纳入考评考察的内容。 -2 - 第八条每年3月为全币的学雷锋志愿服务宣传月,3 月5日为志愿者日,4月为志愿服务集中活动月。 第二章‧志愿者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志 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已的时间、知识、 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志愿者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应的民 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学生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监护人同意或者 由其监护人陪同,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和智力状况 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干条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 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 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 注册。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申请加入或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根据自已的意愿、时间和能力,选择参加志愿服 务活动; - 3 - (四)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必需的物质条件和安全保 障; (五)接受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知识以及技能培训和 岗位培训; (六)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 议; (七)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八)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管理 制度; (二)接受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安排,参加志愿服务 组织开展的教育和培训,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 工作; (三)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 知志愿服务组织或志愿服务对象;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和隐私等权利, 不得泄露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 权益;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变相收取报酬、财物, 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六)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不得 -4- 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草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 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可以依法成立志愿服务联 合会或协会。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 众性自治组织等可以成立志愿服务团体,组织本单位、本系 统、本社区、本村的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以志愿 服务队、志愿服务站等形式申请成为本区域内志愿服务联合 会或协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六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 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反映行业诉求, 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志愿服务交流,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为志愿服 务组织登记提供便捷服务。 第十八条志愿服务组织必须依据《申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志愿服务 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5 - 第十九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公开志愿服务组织的名称、住所、章程、服务范 围、联系方式,建立志愿服务活动的规章和制度; (二)制定志愿服务计划、设计志愿服务项目并组织实 施志愿服务活动; (三)发布志愿服务供需信息: (四)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知识普及、技能培训、 安全教育、参与活动、记录评价、激励表彰等工作; (五)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和安全保障,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六)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志愿服务经费、物资等, 定期公布财务状况; (七)根据志愿者的要求,及时、无偿、如实出具志愿 服务记录证明; (八)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 (九)自觉接受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民政部门 的统一协调管理,定期报告志愿服务开展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单独开展志愿服务项目 和活动,也可以联合其他组织开展志愿服务项目和活动。 第二十一条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时,应当说明与 - 6 - 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告知在志愿服务 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 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 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信息数据录入 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志愿服务组织不得侵害、泄露志愿服务对 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服务组织不得公开或泄露其 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使 用志愿服务标志。 第四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志愿服务活动范围包括扶贫济困、扶老救 孤、恤病助残、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环境保护、文化体育、 助医助学、法律服务、拥军优属、治安防范、科普宣传、心 理咨询、社区服务、文明劝导、乡风文明和大型社会活动等 领域的社会公益服务。 第二十六条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 愿服务活动,也司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个人可以通过志 -7 - 愿服务信息系统发布需求信息,也可以尚志愿服务组织提出 审请,并告知需要志愿服务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志愿服 务组织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 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 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 等。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 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九条鼓励和支持文化旅游、农业农村、社会保 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科技、卫生、教育、法律、消防 等具有专业知识技能部门,成立专业志愿服务团体,开展专 业志愿服务活动。 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 定的标准和规程。法律、行政法规对职业资格有要求的,志 愿者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资格。 鼓励和支持学校、文化馆、科技馆、医院等公共服务机 构成立志愿服务队,进社区、进农村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条公共文化设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托公 共文化服务窗口、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立志愿服务站 点,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到城乡社区(村)开展志愿 服务活动。 -8- 第三十一条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 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 并事先征求志愿者的意见,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 的志愿服务。 第三十二条各级行政机关、文明单位应当在志愿服务 工作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十三条举办大型赛事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需要 志愿服务的,举办方可以委托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也 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 受委托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与举办者签订专项志愿服 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自行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 服务的,参照本办法关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 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 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 动,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第三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 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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