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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提高土地市场 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依 据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土地,组织 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市区以及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 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市区以及安徽巢湖经济 开发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审计、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生态环境、金融监管等部门和各区人 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土 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土 地市场调控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 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2-第六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 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 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提交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政策、城市规划调整以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变化等原 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备案、 报批。 第七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当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规模; (三)年度储备资金收支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五)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八条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 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 土地;-3-(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条收购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 地储备手续: (一)申请收购。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 出土地收购申请。 规划收购范围内涉及多个土地使用权人的,经各土地使 用权人书面同意,可以由辖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协调 统一办理土地收购申请。 (二)核查情况。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拟收购土地的面积、 四至范围、用途、权属、权利及所依附着的建(构)筑物等 情况进行勘查和验核。 (三)申请规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土地储 备中心及各辖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 单位编制拟收购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 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自然资 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设计条件。 (四)评估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 构或者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本办 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评估测算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土地 和房屋评估价格应当分别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和 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五)报批方案。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土地收购方案,-4-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收购方案应当包括:拟收购土地基 本情况、规划设计条件、土地收购成本确定方式、补偿费用 数额及支付进度、土地交付时间及标准、土地管护要求等。 (六)签订合同。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市土地储备 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 同》。 (七)支付费用。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 补偿费用。 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项目以及区域性的土地收购项目,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测算土地储备成本的一定比 例预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八)交付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土地。 (九)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持《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收购方案以 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 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根据下列情形确定: (一)收购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现状土地和房屋 评估备案价格与收购土地面积的40%乘以所在区域前两年商 业、居住用地综合平均成交单价的30%之和确定补偿费用,-5-其中综合平均成交单价每年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前两年 度实际土地成交情况统计分析后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现状土地及房屋用途、权属性质等均以不动产权证书中 载明的为准。 按照上述标准补偿后,收购土地范围内的其他附着物、 地下基础设施及机械设备等均不再予以补偿。 (二)收购新增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征地补偿费(含 征地报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被征收土地上房 屋补偿安置费用及由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投入的前 期开发成本之和确定补偿费用。 (三)收购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项目土地,按照城中村 和危旧房改造有关政策确定补偿费用。 (四)其他特殊类型的土地收购项目,由市土地储备中 心会同相关部门对收购补偿费用进行评估测算,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做好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和收回工作。禁止土地使用权人 故意闲置土地以申请收购取得土地补偿收益。 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在注销原不动产权登记后,纳入 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收储工业用地以及其他疑似污染场地的,土 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6-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 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并承担相关费用。 库存储备土地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 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的,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组织实施并达到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要求,所需费用 经审计后纳入土地储备成本。 第十四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对储备土地采取自行 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动态巡查 制度,做好储备土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对侵害储备土地权 利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第十五条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辖区人民政府、开发区 管委会应当按照土地收购合同约定,在储备土地供应前完成 地上建(构)筑物拆除(规划要求需要保留的除外)等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必要的前期开 发工作,为土地供应提供必要保障。 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土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 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地块内 的杆线迁移、土方清运、场地平整、围挡建设、土壤污染防 治、地下隐蔽工程处理等。 第十六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按 照有关规定,在储备土地供应前将储备土地单独或连同地上 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确定临时使用人。-7-临时利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临时利用期间,需要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的,应当征得市 土地储备中心同意,并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但不 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及其他经营性设施。 临时利用需要缴纳临时使用费的,临时使用费由市土地 储备中心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并由临时使用人 全额缴纳至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七条储备土地具备供应条件时,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编制土地供应方案,报市人 民政府批准后组织供应。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跨市域重大工程、城市基础设施、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及其他公益性项目需要利用储备土地的,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优先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完成储备土地供 应后,应当及时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资料,并会同市土地 储备中心办理土地交付手续。 第十九条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应当执行土地储备 资金财务管理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 专款专用、专户核算。 第二十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8-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所需日常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与土 地储备资金分账核算,不得混用。 第二十一条土地储备资金按照年度总量控制、项目调 剂使用、计划动态调整的原则管理。 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储备工作进度,在年度预算安 排总额内按月编制储备资金用款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汇 总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一)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 土地储备的资金; (二)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三)经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三条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土地储备需要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土地储备的前期开发费用; (三)偿还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储备规划 研究与编制、市场调查与分析、地籍与权属核查、土地测绘 与登记、土地与房屋价格评估、土地看护及库存储备土地污 染防治等支出;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市土地储备中心或者原土地使用权人未-9-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或者交付土地义 务的,守约方有权要求限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守约方有 权要求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因实施城 市规划的需要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除 外。 第二十五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索取 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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