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哈尔滨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促进不可移动文 物合理利用,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黑 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和 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可移动文物包括: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 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 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 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 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分别确定 为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 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 护单位。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 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 1 -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不可移 动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全市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 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市)文物行 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宗教、财政、生态环 境、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负责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文物行政部门和阿城区、双城区以及不可移 动文物丰富的县(市)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 源和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 编制城市其他专项规划,应当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专项 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元 化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资金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 和捐助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利用。 市人民政府设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 2 - 不可移动文物修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定,由市文物行 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的区、县(市)文 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并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登 记和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年代、 地址、本体构成、权属性质、保存现状、保护设施、保护责 任人、保护措施、登记日期、登记机关等。 文物行政部门可以选择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审报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 的审报、核定、公布、备案,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核 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的划定和公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 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在地的区、县(市) 文物行政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划定后公布,并报省文物 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所在地的县(市)、 县(市)改设的区的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 行政管理部门拟定,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后公布, -3 - 并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根据保护的实际需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在文 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 制地带的划定和公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人民政 府批准,分别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和所在地的县(市)、县(市) 改设的区的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管 理部门划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自核定、 登记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所在地的区、县(市)文物行政 部门组织设立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其中对古遗址、古 墓葬文物保护单位,还应当按照划定公布的保护范围理设保 护界桩,在文物周边醒目位置设立警示牌。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自核定、 登记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市和区、县(市)文物行政部门 根据管理权限和保护需要,分别制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 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保护措施应当包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要求、安全防范、 利用限制、环境整治等内容。 第十三条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 定: - 4 - (一)设有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的,专门机构或者指 定机构为保护责任人。 (二)未设有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国有的,使用人 为保护责住人;非国有的,所有人为保护责住人,所有人和 使用人有合法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所有人不明确、无使用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 由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人。 第十四条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 任: (一)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养、修和日常巡查; (二)落实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等安全管理措施; (三)发现危及不可移动文物安全险情时,立即采取保 护措施并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四)配合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开展各类文物保护检查、 巡查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第十五条区、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责任人予以登记,并通过签订文物保护责 任书明确保护责任和权利。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保护责 任人应当于变更之日起十日内报告区、县(市)文物行政部 门,并重新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 - 5 -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不 可移动文物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布不可移动文 物名录、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责任人 等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时,涉及不 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征询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或者进行土地出让; (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区 域改造项目; (三)房屋征收部门确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 上房屋的项目; (四)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五)涉及不可移动文物需要征询文物行政部门意见的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可移动文 物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要求,组织对环境较差的不可移动文 物进行整治,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治理污染不司 移动文物及其环境的设施,依法采取异地安置等方式逐步搬 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原有单位和居民。 第十九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 位的抢险加固、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保护工程的 - 6 - 立项和技术方案审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保护性设施建设 等保护工程技术方案,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抢险加固、修 鳝、保护性设施建设等保护工程技术方案,由所在地的区、 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迁移工 程技术方案,按照有关规定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应当遵守不改变文 物原状的原则,全面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 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一条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 具备修能力的,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视情况 给予资助或者组织实施抢险加固工程;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 物,经所有人同意,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 货币化、置换产权等方式进行收购,并按照原有风貌进行修 复;所有人不同意收购,确因文物保护需要,市或者区、县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征收。 确因文物保护需要,国有建筑类不可移动文物产权管理 单位可以与承租人协商,对其予以合理安置或者补偿后,解 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不可移动文物使用权;双方协商不成 -7- 的,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予以解决。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具备修 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市或者区、县(市)人民 政府可以进行抢救性修,所需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 护责任人拒不承担所需费用的,由市或者区、县(币)人民 政府指定的部门通过诉讼等途径依法进行追偿;保护责任人 因不履行维护修义务造成不可移动文物损毁的,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不改变原状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不可 移动文物可以根据其功能、文物价值和场地布局等实际情况 作下列用途: (一)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的纪念场馆; (二)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等展览场馆; (三)旅游观光场所; (四)宗教活动场所; (五)经营服务场所; (六)其他合法用途。 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办理有关审批手 续的,管理使用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 管理权限和文物保护实际情况,对可利用的不可移动文物制 定和公布保护利用项自清单,为社会资本参与不可移动文物 -8 - 保护利用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的,在不改变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的前提下,投资人可以享有一定的 使用权,并通过合同约定双方有关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权利 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市和区、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 健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监督管理

pdf文档 哈尔滨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哈尔滨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办法 第 1 页 哈尔滨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办法 第 2 页 哈尔滨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7 17:30:53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