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移民安置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搬迁安置工 作程序,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移民安置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保证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移民合法权 益。 第三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 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涉及群众利益、易产生 矛盾纠纷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 村、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民政、公安等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 第四条开展移民安置工作应当编制大中型水利水电 - 1 - 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已成立项自法人的 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工程,由项目 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 第五条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前,应 当开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占地和灌没区实物调查。 开展实物调查前,由省人民政府发布通告,禁止在工程 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应当包 括工程占地范围、淹没影响范围、蓄水位高程、迁入人口限 制条件和执行白期等内容,并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企 事业单位、社区、乡村显署位置进行公示。 省人民政府发布通告,由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设区 的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请;工程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由省 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编制实物调查方案,经工程占地和淹没区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会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以 及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实施。 第七条实物调查应当公开公正,全面准确,调查结果 应当经联合调查组工作人员、被调查者及其相关权属人、权 利人共同签字认可,并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企事业 单位、社区、乡村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八条实物调查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项目法人或 -2 - 者项自主管部门汇总形成实物调查成果报告,报工程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经公示有异议的,联合调查组应当重新 进行调查,并再次对结果进行公示。 第九条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应当 采取间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户泛听取移民区和移民安置 区居民意见;存在较大争议时,还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第十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 技术规范进行编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标准: (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 (三)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 (四)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 (五)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原则; (六)社会风险分析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项自法人或者项自主 管部门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依法需要报国务院移民管 理机构审批的,从其规定。 省人民政府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前,由省水行政主管 部门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必要时, 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形成专家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依据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进行编制,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要求。 -3 - 移民安置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依法需要 由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的,从其规定。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 门以及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审核通过 后,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 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审请报告一并审批或者核准。 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项 自,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其建设,不得为其办理用地 等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编制移民安 置规划的基本依据,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 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 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移民安置规划由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移民搬迁安置前应当制定移民搬迁 安置实施方案,明确责住主体、实施步骤、完成时限、保障 措施等内容。移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应当在移民区和移民安 置区企事业单位、社区、乡村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大申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 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工程建设计 划安排、征地补偿标准、移民安置任务与计划安排、资金保 -4- 障与拨付等内容。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 民安置资金支付给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县级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在组织移民搬迁安置前,移民区和移民安置 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移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与移民户 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或者生产安置协议,与被迁建或者补偿单 位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或者补偿协议。 第十七条移民集中安置的,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统一 规划、功能完备、生态宜居、节能环保的原则,符合主体功 能区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村规划和农村佳宅建设标准要求。 移民住房原则上由移民自主建造,征得移民同意后,也 可统一组织建造。统一组织建造的住房,应当由移民全程监 督施工,并参与工程质量验收。 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安置点的道路、 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 第十八条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 完毕后,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移 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 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峻工验收。 第十九条移民搬迁安置完成后,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 政府应当核查登记搬迁安置人口,报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核定 后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 5 -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移民安置数量 和规模,整合各类资金,扶持发展特色产业,组织开展技能 培训,及时解决涉及移民生产、生活、就学和社会保障等方 面的问题,不断改善和提高移民生产生活水平。 第二十一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县级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监督检查制度,对移民安置和 后期扶持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重点检查征地补偿、移民安 置和后期扶持资金的支付情况,以及实物调查、安置方案、 安置协议等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应当切实 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移民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也可以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移民反 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妥善解决。 第二十三条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 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核移民安置 规划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实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的: - 6 - (三)未按规定与移民户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或者生产安 置协议、与被迁建或者补偿单位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或者补偿 协议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移民安置验收的; (五)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对移民反映问题未及 时妥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伺私舞彝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7 - (三)未按规定与移民户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或者生产安 置协议、与被迁建或者补偿单位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或者补偿 协议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移民安置验收的; (五)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对移民反映问题未及 时妥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伺私舞彝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7 - (三)未按规定与移民户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或者生产安 置协议、与被迁建或者补偿单位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或者补偿 协议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移民安置验收的; (五)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对移民反映问题未及 时妥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伺私舞彝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7 -

pdf文档 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程序规定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程序规定 第 1 页 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程序规定 第 2 页 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程序规定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7 17:30:53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