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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宅小区绿化管理规定 第一条(自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绿化管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 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交付使用后的住 宅小区非专有部分绿化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规定所称绿化管理,是指对住 宅小区绿地及绿地上的绿化植被的管理及养护,包括为有利 于宅小区绿化植物生长或解决住宅小区绿化植物生长影 响居民居室通风、采光和安全等问题,采取的植物修剪、移 植、砍伐等行为。 本规定所称住宅小区绿地,是指住宅小区建设用地范围 内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绿化用地。 第四条(责任主体)住宅小区非专有部分的绿化管理, 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业主可以将相关管理工作委托物业服 务机构履行。 未委托物业服务机构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履行物 业服务机构的相应职责。 -1 -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的绿化管理,由属地街道 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落实相应 职责。 第五条(监督机构)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 宅小区绿化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各区(市)县园林绿化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绿化管理的监督、指导 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 住宅小区绿化管理的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机构按照物业服 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相关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技术规范)住宅小区绿化管理应当按照《成 都市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程》执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 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参考《成都市城市绿化养护技术 规程》约定绿化管理责任。 第七条(绿化保护)住宅小区绿化应当保证建筑安全, 坚持景观、生态、安全统一协调的原则,综合考虑日照、采 光、通风、通行等因素,能修剪的,不移植;能移植的,不 砍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住宅小区的树木, 不得擅自占用住宅小区内的绿地,不得破坏住宅小区绿地的 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八条 (修剪管理) 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物业服务 - 2 - 合同的约定进行绿化维护,定期组织植物修剪,确保绿化景 观整齐美观。 除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常规修剪以外,因植物生长影响 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确需按照相关技术规程修剪排除 影响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并在修剪现场 公告修枝方案,接受业主、公众监督。 第九条(移植砍伐同意)移植、砍伐住宅小区的树木, 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平数的业主且占总 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条(移植砍伐许可)移植胸径六厘米以上树木到 住宅小区外的,应当按照《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报 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移植。 因树木死亡、危及公共安全、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 他严重病虫害需要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成都市园林绿化 条例》的规定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砍伐。 第十一条(实施要求)住宅小区绿化植物修剪、移植、 砍伐应当由物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园林绿化专 业队伍施工。绿化植物修剪、移植应当执行乔灌木修剪技术 规范、树木移植操作技术规范。 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公告,接受业主、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应急处置)物业服务机构、业主委员会应 -3 - 当将绿化管理应急防范措施作为本小区应急预案的内容之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车祸、人为破坏等人为原因造 成住宅小区绿化发生树木倒优、枝断裂等危及他人房屋使 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 应急预案规定,采取防范措施排除险情,及时通知业主委员 会或全体业主,同时属地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政府)及所在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排除险情所发生的费用依法依约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三条(报告制度)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严格落实物 业服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对擅自移植、砍伐树木,改变绿 地性质,破坏小区绿地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报 告属地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 门,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违禁责任)对擅自移植、砍伐住宅小区树 木,擅自占用住宅小区绿地,破坏住宅小区绿地的地形地貌、 水体和植被,毁坏树木或造成树木死亡的行为,按照《成都 市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五条 (物业责任) )对不履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的 物业服务机构,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 施处罚。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 施行。 - 4 - 当将绿化管理应急防范措施作为本小区应急预案的内容之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车祸、人为破坏等人为原因造 成住宅小区绿化发生树木倒优、枝断裂等危及他人房屋使 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 应急预案规定,采取防范措施排除险情,及时通知业主委员 会或全体业主,同时属地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政府)及所在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排除险情所发生的费用依法依约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三条(报告制度)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严格落实物 业服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对擅自移植、砍伐树木,改变绿 地性质,破坏小区绿地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报 告属地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 门,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违禁责任)对擅自移植、砍伐住宅小区树 木,擅自占用住宅小区绿地,破坏住宅小区绿地的地形地貌、 水体和植被,毁坏树木或造成树木死亡的行为,按照《成都 市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五条 (物业责任) )对不履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的 物业服务机构,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 施处罚。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 施行。 - 4 - 当将绿化管理应急防范措施作为本小区应急预案的内容之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车祸、人为破坏等人为原因造 成住宅小区绿化发生树木倒优、枝断裂等危及他人房屋使 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 应急预案规定,采取防范措施排除险情,及时通知业主委员 会或全体业主,同时属地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政府)及所在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排除险情所发生的费用依法依约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三条(报告制度)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严格落实物 业服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对擅自移植、砍伐树木,改变绿 地性质,破坏小区绿地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报 告属地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 门,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违禁责任)对擅自移植、砍伐住宅小区树 木,擅自占用住宅小区绿地,破坏住宅小区绿地的地形地貌、 水体和植被,毁坏树木或造成树木死亡的行为,按照《成都 市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五条 (物业责任) )对不履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的 物业服务机构,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 施处罚。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 施行。 - 4 - 当将绿化管理应急防范措施作为本小区应急预案的内容之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车祸、人为破坏等人为原因造 成住宅小区绿化发生树木倒优、枝断裂等危及他人房屋使 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 应急预案规定,采取防范措施排除险情,及时通知业主委员 会或全体业主,同时属地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政府)及所在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排除险情所发生的费用依法依约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三条(报告制度)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严格落实物 业服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对擅自移植、砍伐树木,改变绿 地性质,破坏小区绿地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报 告属地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 门,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违禁责任)对擅自移植、砍伐住宅小区树 木,擅自占用住宅小区绿地,破坏住宅小区绿地的地形地貌、 水体和植被,毁坏树木或造成树木死亡的行为,按照《成都 市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五条 (物业责任) )对不履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的 物业服务机构,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 施处罚。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 施行。 - 4 - 当将绿化管理应急防范措施作为本小区应急预案的内容之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车祸、人为破坏等人为原因造 成住宅小区绿化发生树木倒优、枝断裂等危及他人房屋使 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 应急预案规定,采取防范措施排除险情,及时通知业主委员 会或全体业主,同时属地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政府)及所在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排除险情所发生的费用依法依约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三条(报告制度)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严格落实物 业服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对擅自移植、砍伐树木,改变绿 地性质,破坏小区绿地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报 告属地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 门,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违禁责任)对擅自移植、砍伐住宅小区树 木,擅自占用住宅小区绿地,破坏住宅小区绿地的地形地貌、 水体和植被,毁坏树木或造成树木死亡的行为,按照《成都 市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五条 (物业责任) )对不履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的 物业服务机构,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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