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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 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美化 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 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 筑物、场地、工地围挡以及交通工具,以展示牌、电子显示 装置、电子翻板装置、投影、灯箱、霓虹灯、模型、充气装 置、布幅、招贴、升空器具等为载体,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 广告的设施。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 户外广告设施;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 和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 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经营者登记注册地址及合 法经营场所设置的,发布其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 - 1 - 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内部经营信息、经营理念等自 身信息的户外广告设施。 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除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以外 的其他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公益户外户告设施,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 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 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户外广告设施。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施,是指单位或者个人 在其办公场所或者经营场所,设置用于表明其名称、标识、 字号、商号的户外招牌、标牌、标志的设施。 第六条户外户告设施设置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 制、合理布局、有偿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店招标牌设施 设置应当坚持规范有序、整洁美观、兼顾个性的原则。 第七条市、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贵本行 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和市城市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性芦外广告设施设 置许可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备案等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公安、交通运输、市政园林、 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 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2 - 第八条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新材料设 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 第九条市、市(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同级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等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根据城 市总体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编制户外广告设 施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户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明确鼓励、允许、限制或者 禁止设置户外告设施的区域、位置等内容,并规划一定比 例公益户外广告。 第十条市、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同级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根据户 外户告设施设置规划编制户外户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报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数 量、位置、形式和规格等内容。 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容 貌标准、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编制店招标牌设施设 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编制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相关规 划,应当征求专家、行业协会、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 - 3 - 见。 第十三条鼓励新建、改建商业建筑同步设计户外广告 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方案。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户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以及相关设置规划要求。 禁止下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 (一)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交通执勤岗设施、 道路隔离栏、高架轨道声屏障、人行天桥护栏、道路及桥梁 防撞墙(含栏杆)、声屏障设置; (二)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 胜风景点及其控制地带(自身宣传、公益宣传除外)设置; (三)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位置设 置; (四)在10米以下或者25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屋顶 设置; (五)在道路中分带、侧分带,行道树绿带或者侵占湖 泊、湿地等设置; (六)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消防设施的使用; (七)依法应当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 不得向其住宅等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 - 4 - 第十六条利用建(构)筑物玻璃幕墙、临街门窗等内 外侧,以悬挂、张贴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城市 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等规定。 第十七条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店招标牌设施设置规划和城市街景规划(设 计)要求; (二)名称与营业证照、商标注册相符; (三)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使用文字、汉语拼音, 使用外国文学的,按照规定同时使用中文; (四)25米以上建(构)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店招标牌; (五)不得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以及消防安全; (六)依法应当符合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大型商场可以在不同沿街外立面设置店招 标牌设施;位于沿街转角处、两侧均开设店(门)面且属于 同一设置者的,可以在两侧店(门)面分别设置店招标牌设 施。 第十九条店招标牌设施应当采用坚固耐用、不易褪色 的材料,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省建(构)筑物结构荷 载、防风、抗震、电气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应当与建(构) 筑物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兼顾昼夜景观。 - 5 - 第三章设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门 芦网站等渠道,公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相关规划 和技术规范,方便设置者、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 督;通过行政审批窗口等公共渠道,向设置者宣传店招标牌 设施设置备案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设置者在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 前,可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规划条件和设置要求。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十三条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空间使用权应 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 得。具体办法由市、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公益芦外产告设施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 布商业户外广告。 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发布或者变发布除自身宣 传以外的其他商业户外广告。 第二十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市、市(县)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表; (二)卢外广告阵地使用权材料; (三)设置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 - 6 - (四)安全承诺书; (五)涉及钢结构设施的,提供由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 机构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 (六)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因公益推户或者自身商业宣传需要,设置 工地围挡、充气装置、升空器具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 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临时使用户外广告设置阵地的材料; (三)设置位置示意图和效果图; (四)安全承诺书; (五)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申请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城市管 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 定。 第二十八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 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告知审请人享有依法审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7 - 政诉讼的权利。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户外广告 设施设置许可证,或者以出租、出借、倒卖等形式非法转让 户外户告设施设置许可。 第三十条户外户告设施应当按照许可期限设置,电子 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他户外 广告设施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工地围挡临时性户外户告设施设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充气装置、升空器具等其他临时性户外告设施设置期限最 长不超过15天。 户外广告设施、工地围挡临时性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届 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重新取得设置许可的,设置者应当自 届满之白起15白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充气装置、升空 器具等其他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设置期限届满后3日 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 第三十一条变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地点、形式、规格 等许可事项的,设置者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十二条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原 许可机关应当撤回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并书面告知设置 者;对设置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后暂无广告内容发布 - 8 - 的,设置者应当发布公益户告;15白内未发布的,市(县)、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设置者及时发布。 第三十四条在设置或者更新店招标牌设施前,设置者 应当将下列材料提供给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接受设置指导,并办理备案: (一)房屋使用权材料; (二)店招标牌效果图; (三)现场照片; (四)安全承诺书等。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设置店招 标牌。 店招标牌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户外广告。 第三十六条因搬迁、解散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 设置者不在原经营场所继续经营的,应当自行拆除店招标牌, 恢复附着建(构)筑物原貌。 设置者未拆除的,建(构)筑物所有人、管理人应当督 促其拆除或者自行拆除。 第四章维护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者是户外 产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负责设施的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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