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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海东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2019年4月4日海东市人民政府第 43次常务会议审 议通过, 2019年4月10日海东市人民政府令第 8号公布, 自2019年5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美化城市生活环 境,促进生态宜居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 《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园林绿化 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本市城市规 划区域内育苗、栽花、种草、植树,规划、建设、保护和管 理绿化区、绿地、风景名胜区等活动。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生态优先、 因地制宜、 建管并重的原则, 坚持绿化与美化相协调, 生态、 景观与地方特色、民族风 格相统一。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全市园林绿 化实施监督和管理。 - 2 - 县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园林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 市园林绿化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 和管理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经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大城市园林绿化 的科研投入,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技含量和工艺水平。 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参与城市 园林绿地建设,兴办苗 圃、花圃、草圃,开展认建、认养、认管绿地活动,种植纪 念树、兴建纪念林。 第七条 单位、组织和有劳动能力的个人应当依照国家 有关规定履行城市园林绿化义务。 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爱护园林绿地和绿化设施,有权 劝止和举报损坏园林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 绩显著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和园林绿化等主 管部门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3 - 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 划、绿地现状划定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城 市绿线)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绿线报市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 众监督。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遵照国家和地方标准实施。 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 目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 城市绿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 情况,确需调整的,经市、县园林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 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 规划设计方案,须经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 个工作日内审结。经审查合格的,方可办理后续手续。 第十三条 新建、 改建、 扩建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 应当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一)公园绿化用地面积不小于公园陆地面积的百分之 六十五; - 4 - (二)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应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居 住区改建不应低于百分之三十,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按居住区 人均一点五平方米建设; (三)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 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大 于四十米小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城市内主要河流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绿带宽度 应不低于三十米; (五)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 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六)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业区绿地率不低于百 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带; 新建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 之四十五; (七)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 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八)其他建设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按第一款规定的指标降低百分 之五。 生产绿地建设,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 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 5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三条规 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所处地域 和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与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一安排异地绿化建 设。 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应当兼顾植物群落多样 性和乡土植物的应用,培育、引进和种植适应本地自然环境 的植物品种,均衡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以植 物造景为主,注重发挥生态功能,适当配置园林建(构)筑 物、园林小品等设施。 第十六条 推广下沉式绿地模式,构建低影响开发城市 绿地系统。城市绿地内铺装道路、广场和有行道树的人行道 等,优先采用透水透气的环保型材料,减少硬质铺装使用比 例。 新建园林绿地,应设置专用灌溉设施。推广使用微喷、 滴灌、渗灌、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等节 水技术,降低 用水成本。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河流水系、公园绿 地、 道路等资源, 统筹规划和建设以林荫道为主的绿道网络, 为市民提供舒适便捷的休闲空间。 第十八条 推广桥梁、墙体、围栏、水体、护坡绿化等 - 6 - 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设 施进行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建设。 开发利用园林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建 设规范,不得影响绿化植物正常生长和园林绿地使用功能。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按下列 规定审批: (一)市、县属大型公园绿地(规模在五公顷以上) 、 风景游憩绿地等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县城市规划和园林绿 化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一般公园绿地(规模在五公顷以下) 、防护绿地、 居住绿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绿地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 由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 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费用,应列入该建设 项目总投资成本预算。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 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附属 绿化工程施工图进行园林绿化建设,完成绿化工程的时间不 得迟于主体工程完工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 - 7 - 第二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当按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其中乔灌木成活率及草坪覆盖率应 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 第二十三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项目所在 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 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 收。园林绿化工程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地实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和所有权单位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一)城市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游憩绿地、道 路与交通设施绿地由属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有 权单位管理; (二)各单位管界内的园林绿地和单位自建的公园、附 属绿地,由该单位管理; (三)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 负责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居住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 、社区居委会管 理; (四)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8 - (五)道路、河道、湖泊、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 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园林绿地或者零散树木,管理责任不清 或者有争议的,由该绿地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管理责 任主体。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不断创新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模式,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养护 管理的水平。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绿地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园林绿化养护技术标准,保证栽植质量,提高树木 花草成活率和保存率,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地设施安全完 好。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园林植物病虫害及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 报系统, 编制病虫害和灾害事件应急预案, 加强病虫害防治, 推广生物防治技术,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入侵。 园林绿化单位引进外来苗木和种子,应当按照规定经过 植物检疫部门检疫,符合标准的方可引进。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园 林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城市园林绿地消防应急预案,并定 期组织演练,防范火灾发生。 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应当满足消防要求、配备消防井、消 - 9 - 防栓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建立城市园 林绿化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发布平台,实施动态 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市、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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