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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08年4月2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根 据2010年12月1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 地价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 年5月7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地价管理办 法〉等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再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 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 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 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划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 单位按照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 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 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1 -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 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 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和相关费用标准,组 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 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负责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 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审批; (四)推进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现市场化、社会化,加 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 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区级财政部 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 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 - 2 - 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统计汇总 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 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 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 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 益; (六)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 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市财政部门 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3 -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 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 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及对外投资、出 租、出借和担保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 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 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八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 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九条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 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跨部门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事业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 - 4 - 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包括事业单位审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 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购置资产的,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事业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审核本单位资 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 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配置 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 批; (三)市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 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事业单位应当将资产购 置项自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附送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作 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尚主管部门或者其它部门审请项 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 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 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 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事业 单位应当定期清查实物资产,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同时,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 - 5 - 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 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出租、出借资产应 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 资或担保的,应提出审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币财 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 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 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资产处置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的转让及核销,包括出售、出让、转让、捐赠、报废、 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七条资产处置应当由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 司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并按以下审批 权限报送审批: (一)处置价值20万元以下单项或者批量资产的,由 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处置汽车、船只、房屋建筑、土地,及价值20 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单项或者批量资产的,由主管部门提 出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 6 - (三)处置价值300万元以上资产的,由币财政部门提 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处置车辆、船只、房屋、土地等,或者评估 价值5方元以上资产的,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等方式。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举办大型会议、 活动所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应在会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本 办法规定报批后使用或处置。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 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 理。 第五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办理产 权登记,并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 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市财政部门对事业单 位的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 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 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 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7 -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 位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 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与其它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 可以向市财政部门或省财政厅审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 市政府处理。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之 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 门审核并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 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 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的 - 8 - (六)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比照同类产品价值在1 万元以上的资产;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评估的事 项。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 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 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它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 为,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和 备案制。 (一)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的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以及处置 价值在3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报市财政部门核准。 (二)处置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资产评估项目,报市 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 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 要,被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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