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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 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 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 运输、处置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 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 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粪便、建筑垃圾、动物户体等废弃物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 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按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稳 步推进。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 - 1 - 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 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 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 分类管理,组织辖区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工 作,并督促分类管理责任人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 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生活 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宣传、培训、考核和监督,制定和实 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计划。 第六条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生 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基础设施的布局、用地建设要 求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统筹安排生 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基础设施的布局、规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 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置监督 管理,督促加快危险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依法对违反环境 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 -2 - 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 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 放、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 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 分类意识。 其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指导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辖区单 位、村(居)民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小区内开展生活垃圾 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监督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生活垃 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相关设施、场所,建设生活垃圾源 头减量和分类宣传教育基地,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并通过 媒体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知识及政策措施。 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 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 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 -3 - 第二章分类标准与分类投放 第九条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废弃 纸类、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子电器、玻璃、木料等废旧 物质;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 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电池、荧光灯管、温度计、血压计、药 品、油漆、溶剂、化学农药、消毒剂、胶片和相纸等物质; (三)易腐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加 工等活动产生的餐厨垃圾,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集贸 市场、经营生鲜超市产生的废弃蔬菜、瓜果等有机、容易腐 烂的物质; (四)大件垃圾,是指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处理,重量 超过5千克或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米的固体废 弃物; (五)其他垃圾,是指除前四项以外的需要进行无害化 处理的生活垃圾。 第十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市生活 垃圾分类指南,明确分类的标识、颜色及投放、收集、运输、 处置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组织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制定适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 - 4 - 类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生 活垃圾的投放模式、收集时间、运输线路等内容。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 理责任人公告的地点和方式等要求,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 者容器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 者指定的收集点,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 给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二)餐厨垃圾应当投放至易腐(餐厨)垃圾专用收集 容器,厨余垃圾和废弃蔬菜、瓜果等应当沥干水分后再投放 至易腐(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 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或专门设置的投放点; (四)大件垃圾应当单独临时堆放指定场所,并及时预 约取得经营许可的收运企业上门收集: (五)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密闭收 集点。 第十二条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实行物 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 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人按照 -5 - 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自行 管理的办公或者生产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住宅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没 有单位管理的,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市场、商场、宾馆、餐饮服务、展览展销等经营 场所,经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机场、码头、车站、公园以及旅游、文化、体育 等公共场所,运营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道路、桥涵、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公共建筑设 施,维护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并对外公示。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负责以下工 作: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配备垃圾分类 管理员; (二)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场所,并在显 著位置公示设置布局、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分类 投放的行为规范、投放方式,保持收集容器完好; (三)在责住区范围内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 6 - 宣传,指导单位、个人做好源头减量和垃圾分类投放; (四)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单位或者个人 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 正的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处理; (五)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指定收集站(点),并负 责交由取得经营许司的收运企业运输: (六)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内 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并于每月定期尚 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上月台账。 第十四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落实餐厨垃圾源头 减量分类工作责任,餐厨垃圾应当交由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 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 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第二草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十五条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 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发现交付的生活垃 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相应管理责人改正;管理 责任人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 -7 - 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 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应当按照收 运企业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约定的时间定期收集。 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白定时收集、白产白清。 禁止在人行道、绿地等公共区域堆放、分栋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生活 垃圾的产量和分布状况,因地制宜,科学配置建设生活垃圾 分类收集、中转站和压缩转运设施,完善生活垃圾转运机制, 规范生活垃圾转运作业的站点、路线和时间。 第十八条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运输有害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和危险 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 可回收物由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 企业或者委托取得经营许可的生活垃圾收运企业运输。 易腐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由取得经营许司的收运 企业按照规定运往指定处置场所。 第十九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 活垃圾运输军辆和设备检测机制,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 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的技术规范。 运输车辆应当标明相应类别的生活垃圾标志,安装车辆 -8- 行驶及收运过程记录仪,并保持全密闭和具有防臭味护散、 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 第二十条从事生活垃圾收运的服务企业,应当执行各 顶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类别、运输量、作业时间等,配备 相应的作业人员和符合本市技术标准的收集、运输设备: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地点和要求分类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三)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滴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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