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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武汉市市 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1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收集、 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 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 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设施以及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 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 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 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监 管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 - 1 -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 划。 第五条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 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并查处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行为。各区城管执法 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对施工现场的建筑 垃圾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建筑垃圾再生建筑材料及制品在 建设工程中的利用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军辆道路通 行管理,监督落实通行时间、路线,查处相关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水务、 市场监督、住房保障房管、生态环境、民防、应急管理等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管理 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日常 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劝阻建筑垃圾处置的违法行为,并向 辖区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土地、矿山、林地、绿化带、河流、湖泊、堤坝、铁路、 公路、桥梁等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发 现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向辖区城管执法 - 2 - 部门报告。 建筑垃圾运输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城管执 法部门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工作。本市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运 输行业协会制定团体标准,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相关工 作。 第二章一般性规定 第七条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监督管理 信息平台,对建筑垃圾的分类处理、减量减排、收集、运输、 中转、分、消纳、利用等环节实现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应 当尚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提供以下相关信息并及时 更新: (一)城管执法部门提供建筑垃圾处置和查处建筑垃圾 处置违法案件情况等相关信息;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建筑垃圾消纳场所选址 用地等相关信息; (三)城乡建设部门提供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场所 等相关信息: (四)交通运输部门提供道路交通运输许可、驾驶人员 从业资格等相关信息;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 行时间、路线及有关车辆交通违法、监控视频等相关信息; -3 - (六)生态环境部门提供依法查处建筑垃圾环境污染违 法行为等相关信息: (七)园林和林业部门提供可供建筑垃圾回填利用场所 所需弃土等相关信息; (八)区人民政府提供拆迁工地产生建筑垃圾的相关信 息; (九)其他需要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 第八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全程监管制度,保证建筑垃 圾产生量、运输量与消纳量一致。建筑垃圾处置监管自运输 军辆离开施工现场时开始,到达预定消纳场所时结束,相关 信息分别由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和消纳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确 认。 施工现场及消纳场所应当建立消纳管理台帐制度:城管 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消纳管理台帐的监督,定期检查消纳管理 台帐的运行情况,及时查处违反消纳管理台帐的行为。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对建筑垃圾 处置负总责。 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建设单位应当足额列支 建筑垃圾处置费用。 在直接发包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 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单位,并规定施工单位在施 工现场对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发包合同中 - 4 - 未明确施工单位责任的,建设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 管理单位。 在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督促运输企业在 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建筑垃圾,保证建筑垃圾运输量与产 生量一致。 在建筑垃圾运全消纳场所时,建设单位和消纳场所应当 核对并确认建筑垃圾来源、种类和数量等信息,保证建筑垃 圾消纳量与产生量一致。 第三章源头管理 第干条本市鼓励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 准等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建筑垃圾产生,促进建筑垃圾综合 利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尚项目所在地 的区行政审批部门审请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建设单位提出 申请应当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二)与取得本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的运输企业 签订的运输处置合同。 项目所在地的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符合处置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 处置证;不符合处置条件的,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并 -5 - 司审请单位书面告知原因。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 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并自申请人将材料补齐之日起2个工作 日内,作出决定。 因抢险、救灾等应急措施需要紧急排放建筑垃圾的,按 照应急管理有关规定处理;但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 险情、灾情消除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城管执法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保持工地和周边环 境整洁; (二)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围挡、公示牌,硬化工地进出 口道路; (三)设置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保洁设施,配置专职保 洁员,进出工地的车辆应当经冲洗保洁设施处置干净后,方 可驶离工地; (四)定期对施工现场洒水压尘,并对裸露泥土采取覆 盖措施; (五)配备与城管执法部门联网的视频监控设施; (六)对施工现场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分类,不得混入 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居民因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本区 域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地点临时 -6- 堆放,并在2白内清运;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居委 会(村委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在2日内清运。 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委托市容环境 卫生作业单位或者有经营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按 照规定的标准及时清运。 第四章‧运输管理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向市城 管执法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 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法人资格; (二)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自有运输车辆数量不少于50辆,均取得道路运 输证; (四)运输军辆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以及限速装置, 并按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范的要求,喷涂车辆标志, 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和顶灯。 第十五条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市城管执 法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公 布的名单中选择具体的承运单位。 第十六条运输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运建筑垃圾前核实已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 -7 - (二)不得将承运的建筑垃圾转包或者分包; (三)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自觉接受冲洗,防止车轮带 泥上路污染路面; (四)遵守道路通行规定,不得超高、超载,不得超速 行驶; (五)密闭运输,防止建筑垃圾泄漏、撒落或者飞扬; (六)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车辆运输合格证、车辆通 行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七)根据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运送建筑垃圾至 指定的消纳场所。 第十七条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安全 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对驾驶人员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并 建立驾驶人员档案制度。 第十八条需要通行本市货军禁行区域作业的,运输企 业在运输建筑垃圾前,应当持建筑垃圾处置证、车辆运输合 格证等文件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车辆通行证。车 辆通行证应当载明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运输车辆车牌号、 运输路线、时间、消纳场所等事项。 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核准的路线、时间行驶,不得在高架 桥、隧道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范以及运输的时段,由市城管 执法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 8 - 第五章‧消纳及利用管理 第十九条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建筑垃圾消 纳场所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专 顶规划可以单独编制或者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 统一编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据建筑垃圾消纳场 所专项规划,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进 行管控。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 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根据规划和城市建设管 理的需要,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专项 规划和建设计划,组织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第二十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建筑垃圾,禁止在江 河、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 存贮建筑垃圾。 第二十一条本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实行特许经 营,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设置办法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另行 规定。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受纳、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受纳工业固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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