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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 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气象灾 害防御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 条例》《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的防 御活动。 第三条雷电灾害防御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 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安全工作 纳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和措施,保障雷 电灾害防御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 以及相关部门开展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和区县(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 本行业、本领域的防雷安全监管职责。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雷 - 1 - 电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 雷电防护标准化建设,鼓励和支持雷电监测预警与雷电灾害 防御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户应用。 第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利用各类大众传播媒介,组 织开展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自救知识的宣传教育。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 结合实际,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的宣传。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 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司时投入使用。 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其设计、施工、验收及检测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地方标准。 第九条下列建设工程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经气象 主管机构设计审核和峻工验收;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 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峻工验收或者峻工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 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 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 2 -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 论证的大型项目。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 审核、峻工验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峻工验收。 第十条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 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 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本领 域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施安全监管;其中第九条第 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其投入使用后的 安全监管,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做 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按照规定对雷电防护装 置实行定期检测,其中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 检测一次。 第十二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在资质许 可的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其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技术 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 术规范开展检测活动。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后,应当出 具检测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变造 检测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 3 - 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雷电 防护装置的检测报告,其中易燃易爆场所的定期检测报告应 当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进行 安全生产检查时,应当查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对涉及 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查验中发现检测报告 缺失或者检测报告中明示有需要整改的内容,但雷电防护装 置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应当告知气 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履行防雷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对 防雷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第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 防范等级,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等 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 大气的监测,及时尚社会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气象主 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雷电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通 过广播、预警大喇叭、电子显示装置等途径,及时向本辖区 公众传播预警信息,并组织公众采取相应的避险措施。 第十六条学校、机场、客运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 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确定应急联系 -4 - 人,通过户播、预警大喇叭、电子显示装置等途径及时传递 雷电灾害预警信息,开展防灾避灾。 第十七条易燃易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明确防雷相关内容,做好雷电防护装置 的白常检修,定期组织演练,及时发现并消除防雷安全隐患。 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雷电灾害预 警信息或者雷电灾害发生后,易燃易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 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防灾避灾。 易燃易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职工防雷 安全教育和培训,普及防雷安全技术知识,提高职工的雷电 灾害防御意识和防范技能。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遭受雷电灾害的,应当及时报告 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和鉴定,自 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雷电灾害调查报告,重 特大雷电灾害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电灾害调查鉴定时,有关单位和个 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发生机 理和防御技术的研究,为企业、公众防御雷电灾害提供技术 指导。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统计分析本市雷电灾害的发生情 - 5 - 况,向社会发布雷电监测公报。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 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恂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重特大雷电灾害是指一起雷击造成2人以上身亡, 或者1人身亡并有4人以上受伤,或者没有人员身亡但有5 人以上受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雷电灾害。 (二)易燃易爆场所是指在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 物品的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安全保护区域。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 6 - 况,向社会发布雷电监测公报。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 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恂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重特大雷电灾害是指一起雷击造成2人以上身亡, 或者1人身亡并有4人以上受伤,或者没有人员身亡但有5 人以上受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雷电灾害。 (二)易燃易爆场所是指在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 物品的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安全保护区域。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 6 - 况,向社会发布雷电监测公报。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 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恂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重特大雷电灾害是指一起雷击造成2人以上身亡, 或者1人身亡并有4人以上受伤,或者没有人员身亡但有5 人以上受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雷电灾害。 (二)易燃易爆场所是指在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 物品的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安全保护区域。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 6 - 况,向社会发布雷电监测公报。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 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恂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重特大雷电灾害是指一起雷击造成2人以上身亡, 或者1人身亡并有4人以上受伤,或者没有人员身亡但有5 人以上受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雷电灾害。 (二)易燃易爆场所是指在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 物品的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安全保护区域。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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