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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 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黔南布依族苗族首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和 60年以上的茶树适用本实施细则。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 第三条古树名木实行铭牌管理制度。 古树名木铭牌实行全州统一式样,铭牌内容包含古树名 木学名、保护等级、树龄、树高、胸径、冠幅、编号、二维 码、挂牌单位、挂牌时间和生长地址。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标识的古树名木编制成册, 并报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州、县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树名木 的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古树名木图文档案 和电子信息数据库,负责古树名木普查成果的鉴定。 (一)建设用地及风景名胜区生长的古树名木由城乡规 划部门负责保护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 时,应当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保护古树名木的生长。 -1 - (二)农用地上生长的古树名木由农业农村部门保护管 理,防止农事活动对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影响。 (三)交通及设施用地上生长的古树名木由交通部门保 护管理,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 (四)古树名木生长环境污染防控由生态环境保护部门 负责。 (五)旅游发展部门应当加大对旅游景区范围内古树名 木的保护力度,设置保护设施,避免游客与古树名木接触, 减少对古树名木的伤害。 (六)户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加强古 树名木保护工作的宣传,倡导古树名木保护行为,营造社会 保护氛围。 第五条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实行分级预算保障制度。 公布的一级保护古树,保护经费按每年每株1000元的 标准,列入州级财政预算。公布的二、三级保护古树,保护 经费按每年每株1000元的标准,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公布 的古树群落,保护经费按每年每群4000元的标准,列入县 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保护经费使用,保护经费分为管护经费和养护 经费。 (一)管护经费。每株每年按400元、每群每年2000 元。管护经费发放给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用于 - 2 - 古树名木病虫害防治、施肥等白常管理支出。 (二)养护经费。每株每年按600元、每群每年按2000 元,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使用,用于古树名木复壮、加 固、树洞修补等日常专业养护支出。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古树名木实施修复,须编制专 项方案,经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县 级人民政府同意,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七条,建立古树名木认养制度。 (一)古树名木认养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 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认养方)通过一定程 序,自愿以捐资的方式保护古树名木的行为。 (二)司供认养的古树名木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 定并向社会公布,认养方可在公布范围内进行认养。 (三)认养一级保护古树名木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经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州人民政府同意,方可签订 认养协议;认养二、三级保护古树名木尚县级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审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方可签订认养协议。认养 协议应包括认养范围、认养方式、认养权责、认养年限。 (四)认养方捐认养资金,认养资金由认养方和当地县 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管使用。 第八条连续五年认养古树名木1~5株,并通过精心 管护使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或资助古树名木保护5000元~ -3 - 30000元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授予古 树名木保护先进集体”或古树名木保护先进个人”称号; 连续五年认养古树名木5~10株,并通过精心管护使古树名 木正常生长的,或资助古树名保护30000元~100000元的, 木保护先进个人”称号;连续五年认养古树名木10株以上, 并通过精心管护使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或资助古树名木保 护资金100000元以上的,由州人民政府授予“古树名木保 护先进集体”或“古树名木保护先进个人”称号。授予“古 树名木保护先进集体”或古树名木保护先进个人”称号的 均予以公告。 第九条因自然生长、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造成人员 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林业部门及古树名木 保护管理责任部门共同协商从古树名木保护经费中给予补 偿。 第十条州、县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 名木保护的宣传,两年一次对古树名木的生长和管护情况进 行检查,指导和监督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做好保护工作, 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发生病虫害、 受损、长势衰弱或濒危等异常现象的古树名木编制养护方案, 采取地上环境整治、砌坎固基、树体防腐、培土复壮等保护 -4- 借施,改善古树名木的生长条件。 第十二条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人由管护单位确定。管护 单位要与管理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管护责任人发生变更 的,应当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并重新签订管护责任书。 管护责任书要明确管护责任人的管护对象,管护责任、 管护报酬及处罚措施;管护责任人应当按照管护责任书的规 定做好古树名木日常的保护巡护工作,制止破坏古树名木的 行为,向管护责任单位报告异常情况。 第十三条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和60年以上的茶 树死亡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实、查明原因并明确责任后,上报 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予以注销。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 资源死亡未经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注销的,不得擅自处 理。 经核准注销的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和60年以上的 茶树由权利人依法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以科学研究、公众展示、文物保护、旅游观 光等方式合理开发利用古树名木资源,应保证古树名木的正 常生长,具有经济效益的,应将其部分收入用于古树名木的 保护管理。 古树名木自然落叶、落花、落果可由权利人回收再利用。 第十五条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何单位 -5- 和个人不得窃取、截留、私分或挪作他用。窃取、截留、私 分或挪用古树名木保护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 第十六条州人民政府对保护一级保护古树名木有突 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县级人民政府对保护二、三 级保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州、县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对古树名木的管护 情况进行考核,报州、县两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干七条 本细则由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负责解释。 -6 - 和个人不得窃取、截留、私分或挪作他用。窃取、截留、私 分或挪用古树名木保护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 第十六条州人民政府对保护一级保护古树名木有突 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县级人民政府对保护二、三 级保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州、县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对古树名木的管护 情况进行考核,报州、县两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干七条 本细则由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负责解释。 -6 - 和个人不得窃取、截留、私分或挪作他用。窃取、截留、私 分或挪用古树名木保护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 第十六条州人民政府对保护一级保护古树名木有突 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县级人民政府对保护二、三 级保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州、县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对古树名木的管护 情况进行考核,报州、县两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干七条 本细则由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负责解释。 -6 - 和个人不得窃取、截留、私分或挪作他用。窃取、截留、私 分或挪用古树名木保护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 第十六条州人民政府对保护一级保护古树名木有突 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县级人民政府对保护二、三 级保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州、县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对古树名木的管护 情况进行考核,报州、县两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干七条 本细则由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负责解释。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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