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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奥林匹克标志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奥林匹克 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第24届冬季 奥林匹克运动会相关标志,包括: (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 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 等专有名称; (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四)北京2022年冬李奥林四克运动会审办委员会的 名称、徽记、标志; (五)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吉祥物、 会歌、火炬造型、口号、“北京2022”等标志,以及北京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 (六)《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 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 动会有关的标志。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 - 1 - 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北京2022年冬李奥 林匹克运动会审办委员会、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 组织委员会。 第四条‧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法对奥林匹克标志享 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 业自的使用由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公告的在有效期内 的奥林匹克标志。 前款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 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 (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 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 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六)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第五条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 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被许可人应当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 立使用许可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依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第六条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外,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 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 - 2 - 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七条广告经营者、告发布者承接的广告业务是为 商业自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依法查验广告主的使用 许可合同,核对户告内容。对无法提供使用许可合同或者与 合同内容不符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 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八条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在登记注册时和网站、域名、地名 等的名称中,不得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盗用奥林匹克 标志权利人的名义,开展募捐、征集赞助、广告宣传等活动。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时,应当保 护其完整性和严肃性,不得擅自改变奥林匹克标志的文学、 图案等内容,不得丑化和侮辱奥林匹克标志。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 况下,为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提供场所、仓储、 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犯奥林匹克 标志专有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 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 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依 -3 - 法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 会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 组织委员会的沟通对接,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奥林 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奥林四 克标志保护工作机制,及时协调处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中的具体问题。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依法查处侵犯奥林 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 公安、体育、商务、版权、海关、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 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与 北京等周边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 协作机制,通过信息沟通、案件协办、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 跨区域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其他方式,加强奥林匹 克标志保护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尊重保护和依法使用奥林 匹克标志的意识。 第十七条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 - 4 - 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在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 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受 理投诉、举报的制度,及时受理有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 权的投诉、举报,并依法予以查处。 第24届冬李奥林匹克运动会举办期间,省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和张家口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安排工作人员进 驻张家口赛区,现场受理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的 投诉、举报,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第干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 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间有关当事人: (二)查阅、复制与涉嫌侵权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 账薄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权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对可能灭失或者可能被销毁、转移的合同、图纸、 账簿等资料以及有关的物品和设施依法予以登记保存; (五)检查与涉嫌侵权行为有关的物品: - 5 - (六)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前款规定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子 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不得伪造、转移或者毁损证据。 第二十条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自的 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立即 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 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 额五方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方元的,可以并处二于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奥林匹克标志除依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 条例》以及本规定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署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 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保护。 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申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伺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第13届冬残奥会有关标志的保护以及 -6 - 相关机构、部门的职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7 - 相关机构、部门的职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7 - 相关机构、部门的职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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