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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查处三轮摩托车 非法客运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市场秩序,查处非法客运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四环路围合区域(含四环路)、松浦 镇四环外区域、利民开发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平房 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查处 利用三轮摩托车从事客运经营行为的,适用本规定。 三轮摩托车具体类型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 定。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三轮摩托车非法客 运的行政处罚,负责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市场监管、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各 自职责,配合做好查处三轮摩托车非法客运的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三轮摩托车非法客运的摸底排 查和信访维稳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摩托 车。 - 1 -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条禁止利用三轮摩托车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检 查,并将现场检查材料移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 元罚款。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以及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应 当加大对相关特殊困难人群生活的保障力度,积极创造再就 业条件,对退出三轮摩托车非法客运且符合规定的生活困难 人员,应当予以帮扶和救助。 第七条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引导 公众乘坐合法经营车辆、配合查处非法客运经营行为。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区域管理现 状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加大监督巡查力度。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2 -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条禁止利用三轮摩托车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检 查,并将现场检查材料移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 元罚款。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以及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应 当加大对相关特殊困难人群生活的保障力度,积极创造再就 业条件,对退出三轮摩托车非法客运且符合规定的生活困难 人员,应当予以帮扶和救助。 第七条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引导 公众乘坐合法经营车辆、配合查处非法客运经营行为。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区域管理现 状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加大监督巡查力度。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2 -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条禁止利用三轮摩托车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检 查,并将现场检查材料移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 元罚款。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以及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应 当加大对相关特殊困难人群生活的保障力度,积极创造再就 业条件,对退出三轮摩托车非法客运且符合规定的生活困难 人员,应当予以帮扶和救助。 第七条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引导 公众乘坐合法经营车辆、配合查处非法客运经营行为。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区域管理现 状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加大监督巡查力度。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2 -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条禁止利用三轮摩托车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检 查,并将现场检查材料移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 元罚款。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以及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应 当加大对相关特殊困难人群生活的保障力度,积极创造再就 业条件,对退出三轮摩托车非法客运且符合规定的生活困难 人员,应当予以帮扶和救助。 第七条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引导 公众乘坐合法经营车辆、配合查处非法客运经营行为。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区域管理现 状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加大监督巡查力度。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2 -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条禁止利用三轮摩托车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检 查,并将现场检查材料移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 元罚款。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以及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应 当加大对相关特殊困难人群生活的保障力度,积极创造再就 业条件,对退出三轮摩托车非法客运且符合规定的生活困难 人员,应当予以帮扶和救助。 第七条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引导 公众乘坐合法经营车辆、配合查处非法客运经营行为。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区域管理现 状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加大监督巡查力度。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2 -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条禁止利用三轮摩托车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检 查,并将现场检查材料移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 元罚款。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以及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应 当加大对相关特殊困难人群生活的保障力度,积极创造再就 业条件,对退出三轮摩托车非法客运且符合规定的生活困难 人员,应当予以帮扶和救助。 第七条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引导 公众乘坐合法经营车辆、配合查处非法客运经营行为。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区域管理现 状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加大监督巡查力度。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2 -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条禁止利用三轮摩托车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检 查,并将现场检查材料移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 元罚款。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以及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应 当加大对相关特殊困难人群生活的保障力度,积极创造再就 业条件,对退出三轮摩托车非法客运且符合规定的生活困难 人员,应当予以帮扶和救助。 第七条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引导 公众乘坐合法经营车辆、配合查处非法客运经营行为。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区域管理现 状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加大监督巡查力度。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2 -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条禁止利用三轮摩托车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检 查,并将现场检查材料移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 元罚款。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以及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应 当加大对相关特殊困难人群生活的保障力度,积极创造再就 业条件,对退出三轮摩托车非法客运且符合规定的生活困难 人员,应当予以帮扶和救助。 第七条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引导 公众乘坐合法经营车辆、配合查处非法客运经营行为。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区域管理现 状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加大监督巡查力度。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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