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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保障机关正常运行, 降低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 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经费、资产、服务和节能等 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机关事务的 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制度,统筹配置资源。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 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指导下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故好机关事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机关事务 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资产、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后 勤服务和节能管理等信息共享。 - 1 -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 行经费管理,完善经费开支标准,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严格内部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 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制定机关运行所需要的实物定额和 服务标准。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并适时调整机关运行经费 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开支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 出定额标准,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 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 本级政府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第九条控制下列费用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 规模和比例,并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此项支出: (一)公务接待费; (二)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 (三)因公出国(境)费。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 - 2 - 定和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 政府部门负责本部门资产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接受 司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分类制定 本级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 使用年限,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 采购、入库登记、保管清查和领用交回等机关资产使用的具 体管理制度,保证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办公用房 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和处置实行统一 管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办理权属登记,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涉及国家秘密、国 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将办 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机关办公用房,应当执行 国家和省有关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审批程序,禁止超规模、 超标准建设办公用房。 第十六条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 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 -3 - 使用功能,或者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统一调剂使用: (一)超过核定面积; (二)闲置; (三)因新建、调整和机关撤并等原因腾退。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本单 位使用的办公用房安全、使用状况,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小 型维修,所需资金列入部门预算。对存在安全隐患、使用功 能不全等原因确需大中型维修的,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根据使 用单位的申请,统筹大中型维修项目,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 预算。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公务 用军管理制度,对机关公务用军编制、标准、购置经费和采 购配备实行统一管理。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核定公务 用车编制。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 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 更新计划。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 算管理有关规定安排购置经费,购置经费使用按照国家有关 -4- 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公务用车 使用登记、指定停放、封存停驶、公务标识等管理制度,实 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和运行费用单车 核算。 第四章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 当制定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 准。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办公区域的后勤服务, 合理建设和配置后勤服务设施,共享共用后勤服务资源,政 府部门不得重复建设和配置。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机关事务管 理职能与后勤服务分开的原则,分类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 化改革。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后勤服务,应当通过政府购 买服务提供。承接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 相应资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 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机关事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政府部门 与社会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的,应当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 -5- 当建立健全机关物业、食堂餐饮、会议服务等后勤服务考核 评价体系,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选择社会服务机构的重要 依据。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接照简 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确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控 制会议数量、规模、会期和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数量 及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超范围和标准接待,或者安 排无实质性内容的会议和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国(境) 外培训。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 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机 关运行经费、资产、服务和节能管理等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发 现违法违规风险或者管理漏洞的,应当责令被检查部门限期 整改,并跟踪督查。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 政府。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 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公务接 -6 - 待费、公务用军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 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 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并将统计分析报告报 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第六草‧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追 究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 员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配置、使用、处置机关资产的; (二)违反规定建设、维修办公用房的; (三)超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或者拒交应腾退办公 用房的; (四)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节能管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7 - 第三十四条运行经费由我省各级财政予以保障的其 他机关和单位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4月16日起施行。 -8 - 第三十四条运行经费由我省各级财政予以保障的其 他机关和单位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4月16日起施行。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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