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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实施规定 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区(市、 县)民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殡葬管理工作,民政部门 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城镇居民办理丧事活动应当在殡仪馆、殡仪服 务站(点)或者经依法备案的公益性、自助式的非营利性治 丧活动场所进行。 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以外未设置或者不便于在前 款规定治丧场所办理丧事活动的边远乡村居民,可以在不妨 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污染环境、影响村容村貌等情况下, 就近办理丧事活动。 办理丧事活动提倡文明、节俭治丧。 第四条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点)、公墓等场所开 展殡葬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其殡葬服务单位的 管理,遵守相关规定。 第五条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以外的企事业单位、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 利用空闲场地设立公益性、自助式的非营利性治丧活动场所, -1 - 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一)备案登记表; (二)经周边三分之二以上居民、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三)活动场所的地理位置、权属、安全、管理使用人 基本情况。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登记表之白起10个工作 日内,到现场进行核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 明理由。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提交资料可以通过部门间核查、 网络核验等方式查询的,不得要求审请人提交。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 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卫生健康、消防管理等主管部门对 治丧活动场所加强督促检查。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太平间的遗 体管理,不得让火葬场、具有遗体火化功能的殡仪馆以外的 单位和个人接运遗体。 第七条遗体火化后,骨灰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安葬在公墓; (二)存放在骨灰堂; (三)节地生态安葬; (四)自行存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2 - 自行存放骨灰需改变处理方式的,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 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 第八条遗体火化后,殡仪服务单位发放骨灰时应当核 对骨灰安放(葬)等处置信息,并录入市殡葬管理应用平台。 滨葬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殡仪服务单位书面告知骨灰领取人 应当按照法定方式处置骨灰。 禁止骨灰装棺埋葬、乱埋乱葬。 第九条殡葬管理机构应当与本辖区乡(镇)人民政府、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建立骨灰处置跟踪管理服务联动工作机 制,采取告知承诺、信用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对本辖 区骨灰处置的跟踪管理服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村(居) 民委员会对在本辖区的骨灰处置进行跟踪管理服务。 第十条墓需要迁移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方 式处置被迁移的骨灰或者骨。 迁移和维修的墓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占地面积, 不得扩大。 第十一条禁止制造、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十二条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市殡葬管理应用平台, 并对该平台进行管理、维护、更新,确保数据及时、准确、 完整。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 划、生态环境、林业、卫生健康、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 - 3 - 交通运输、民族宗教、文化和旅游、侨务等主管部门和殡滨葬 服务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市殡葬管理应用平台采录、处理相关 信息、数据,实现信息、数据共享。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殡葬 服务保障制度,将基本殡葬服务费纳入财政预算,免除遗体 人工抬运、车辆接运、单间停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普 通格位一年)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第干四条选择骨灰集中抛撒、深理、海葬等不留坟头、 不占土地的或者骨灰花葬、树葬、草坪葬、壁凳葬等节地生 态方式安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或者补贴。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提供的遗体火化和骨灰安葬、存 放等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资料。 提供虚假信息资料领取基本殡葬服务费、奖励或者补贴 的,由民政部门依法追缴。 第十六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殡葬管理信用档案, 记录殡葬服务单位等违反殡葬管理方面的违法、失信行为, 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制造、销售棺材 等土葬用品的,依据《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 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供虚假 信息资料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经营性质的处5000 -4-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质的处2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 行政处罚规定的,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 7月24白公布的《贵阳市殡葬管理实施规定》同时废止。 -5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质的处2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 行政处罚规定的,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 7月24白公布的《贵阳市殡葬管理实施规定》同时废止。 -5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质的处2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 行政处罚规定的,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 7月24白公布的《贵阳市殡葬管理实施规定》同时废止。 -5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质的处2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 行政处罚规定的,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 7月24白公布的《贵阳市殡葬管理实施规定》同时废止。 -5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质的处2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 行政处罚规定的,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 7月24白公布的《贵阳市殡葬管理实施规定》同时废止。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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