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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王地诸备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 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政府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等方 式(以下简称收购)取得的国有土地进行前期整理或开发, 并依据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配置土地资源。 第四条太原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在太原市 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管下,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 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及城 市建设规划和土地的实际状况,制定土地储备计划,报市土 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集体所有土地需要储备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 - 1 - 征收手续。 第七条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住房和 城乡建设、规划、财政、房产、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二章收购、储备 第八条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储 备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单位、个人或其主管部门应 提前报告市土地储备中心。 第九条下列国有土地应当收购、储备: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无力开发,又不具备 转让条件的; (二)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需要调整的; (三)使用权人申请交回使用权的; (四)市区内使用权不明的; (五)政府征收的; (六)使用期限已满被收回的 (七)荒芜、闲置被收回的: (八)非法占用、非法转让和非法批准使用的; (九)单位因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 等原因调整出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国有土地。 -2 - 第十条使用权不明的土地、政府征收的土地和依法没 收、收回的土地,直接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储备。除前款 规定外需要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本办法的规 定进行收购。 第十一条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审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收购条件的 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审请市土地储备中 心进行收购; (二)权属核查。币土地储备中心对审请人提供的土地 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 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 请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尚市规划部门征求意见: (四)费用测算。币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 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 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五)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 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特殊地块的收购储备方案必须 报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 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3 - (七)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 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 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 差价结算; (八)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 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收购定金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 地储备中心共同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 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 使用权人尚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 物。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应当提供下列 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授权委托书; (三)营业执照或者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 (四)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4 -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第十四条实施收购的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 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 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第十五条土地收购补偿方式。土地收购补偿的金额、 期限、方式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签订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主要的补偿方式: (一)按照被收购土地评估地价结果的比例确定: (二)按照收购合同约定的土地招标、拍卖所得的比例 确定; (三)需要土地置换的,按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 具体补偿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购的单位、个人和市土 地储备中心,应当按约交接土地,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开发单位。 第十八条对储备土地上需要拆除的住宅房屋,应当依 照《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安置后折 - 5 - 除。 第十九条对储备土地出让前,需要基础设施配套的,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建设。 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进行项 自开发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对储备土地暂时不予出让的,由市土地储备 中心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 将储备土地使用权临时出租、抵押。在储备土地上建设临时 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资金运作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储备土地资金运作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 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土地收购资金可以通过储备土地的出租、 抵押贷款等方式筹措。 第二十三条储备土地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 让后,土地出让价款全额上缴财政,对上缴收购、储备土地 的成本费用,市财政应当及时核定返回市土地储备中心。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符合收购条件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未申 请进行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 - 6 - 属物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有关部门不 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市土地储备中心未按照合同支付土地收 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市土地储 备中心已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定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六条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合同交付土地及 地上建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 筑物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 续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市土地储备中 心有权解除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 退回已交付的土地价款。 第二十七条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利用中的其他 纠纷,争议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向仲裁机构审请仲裁或者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从事土地储备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给国家、单位、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市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7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8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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