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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职权 调整的决定 为了依法依规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经研究,市政 府决定: 一、除地名许可、测绘查丈、房地产预售、房地产权登 记、档案管理事项外,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原由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 政处罚、行政检查及其他职权,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由市规 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 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委托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 城市更新机构行使,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属于 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 其派出机构行使的,调整至各区政府及其城市更新机构行使。 二、本决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pdf文档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职权调整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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