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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停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停军管理,合理引导停军需求,改善静 态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 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县(市、区)城区和镇区停军场规 划、建设、使用以及停车规范、服务、收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市区指盐淮高速、盐靖高速、沈海高速合 围圈以及盐城环保科技城、盐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办法所称的县(市、区)城区指大丰区、东台市、建 湖县、阜宁县、射阳县、滨海县、响水县的城区。 本办法所称的镇区指市区、县(市、区)城区以外的镇 建成区。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指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 和室内场所,包括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条停车管理坚持规划引领、建设多元、共享利用、 共管共治的原则,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 -1 - 本要求。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市 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以及停车规范、服务、收费等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房产、交通、工商、物价等管理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军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街 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落实辖区内日常停车管理工作,引导、 督查辖区单位开展停车治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 第六条按照:配建停军场为主、公共停军场为辅、临 时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原则,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科学合理制订或修订 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制 定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停车场配建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和 交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提高。 第八条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和相关 标准规范。 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 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严禁擅自停用停车场或改变停车场用 - 2 - 途。新建、改建、护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配建标准、规划预 测需求配建停车场,合理设置停车区域。 建设的露天停车场,除出入口外,其他区域应当与道路 进行安全隔离。 第九条房产管理部门指导居住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 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开展小区内部停车 管理工作,公安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停车场专项规划, 将公共停军场建设纳入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推动实 施建设。 第十一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 力量采取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 体式停车场和综合利用地下、建筑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 鼓励利用空闲土地、建筑项目道路退让红线区域设置临 时停军场,尚社会开放。 第十二条停车场竣工后,有关部门应当通知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机动车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和公共停车场建设规划,在不 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临时 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警示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状 -3 - 况动态评估制度,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停车需求的变 化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 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障碍。 第十四条非机动军临时停放点的施划应当符合下列 要求: (一)不影响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 (二)不占用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和 城市绿地 (三)标志标线清晰、醒目、规范。 第十五条机动车停车泊位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设 置,统一喷涂编码,不同类型的停车泊位应当按规定使用不 同颜色标线进行区分。 第十六条推进单位和个人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停 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用于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 场规划、建设和使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章停车规范、服务、收费 第十八条全社会应当共同构建和维护停军秩序,营造 良好的停车环境。鼓励举报违法停车、违法从事停车经营、 擅自设置停车障碍物等行为;节假日、夜间及重大活动期间, - 4 - 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尚社会限时开放停 车场地;倡导群众合理用车、绿色出行。 第十九条建立停车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停车 场经营管理者、停军人与停军管理相关的失信信息记入信用 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建立停军管理专家咨询机制,协助开展停军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将停车场所属 位置、停车容量等相关情况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停放要严格遵循停车入位的相关 要求。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军辆停放在无停军泊位的位置,但在未设置出 租车专用停车泊位的路段,出租车在不影响安全和通行的情 况下郎停即走除外; (二)在设有停军泊位的位置逆尚、超出位置停军; (三)货车、大中型客车、工程专项作业车以及危险化 学品运输车在专用停车场地以外的地点停放。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在限定停放时间的道路临时停车 泊位持续停放超过规定时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 知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将机动车驶离。经通知逾期不驶离或者 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提供联系方式信息导致无法通知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非机动车停放点 - 5 - 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影响市容环境。没有规定停放地点的, 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停车实行智能化管理、服务、收费, 由市公安机关负责管理全市智能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制 定停军信息联网接入规范,组织实施全币停军信息接入工作。 对外提供机动军停放服务的停军场按照规范建设智能 停车管理设施,将停车信息接入全市智能停车综合管理服务 平台,促进停车管理与互联网、物联网融合发展。 第二十五条依托全市智能停军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 立全市停车基础数据库,加强停军数据管理,依法依规使用 停车数据。 第二十六条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特征等因素,停车服 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管理。 根据停车供需状况、交通拥堵情况等因素对停车设施划分不 同区域,实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 第二十七条,向社会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停车场,其 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收费标准表监制 手续,并按规定设置收费公示牌,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标 准、优惠政策、监督部门及电话等相关内容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停车场 向社会开放的部分,可以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收取停车服 务费。 - 6 - 第二十九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 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所收费用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可以通过授权、委托或者购买社 会服务等方式实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停用停 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用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停 用或者改变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处以罚款,责令限期 恢复。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 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 停车障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 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 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恂私舞弊、玩忽 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盐城 -7 - 市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盐政规发(2010】2号】同 时废止。 -8- 市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盐政规发(2010】2号】同 时废止。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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