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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谷海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苍海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 园)的保护、管理和建设,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湿地公园保护范围内从事湿地保护、管理、 利用、科学研究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湿地公园位于梧州市龙圩区,东至下小河支流 石狮河古龙桥,西至连通浔江与苍海湖的环城水系起点河口, 南至下小河子村附近山体,北至下小河入浔江口。包括苍海 湖、赛塘水库、下小河、石狮河、环城水系,以及下小河、 石狮河沿岸滩地、下小河子村和赛塘水库周边第一重山脊线 内所含山体。 具体保护范围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广西梧州苍 海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并由市人民政 府依法向社会公示。 湿地公园保护范围见附件。 第四条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生态 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龙圩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公 -1 - 园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为湿地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 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有关主管 部门以及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接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公 园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行使 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行政管理职权以及有关湿地主管部 门委托的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龙圩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公园 保护和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湿地保 护经费和湿地生态补偿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湿地公园保护需要建立湿地 生态补偿制度。 因保护湿地公园生态需要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受到损失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其 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还应当作出妥善安排。 第九条湿地公园是梧州市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 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各种形式参与湿地公园 -2 - 保护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湿地的保护和建设。 对在湿地公园保护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由市人民政府或龙圩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龙圩区人民政府以及湿地公园主 管部门应当加强湿地公园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多种形 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 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公众湿地 保护意识。 第十一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实施湿地公 园总体规划和管理计划,完善保护管理制度。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 当严格遵守。确需调整或变更规划的,应当按照编制和批准 程序依法进行。 调整或变更规划不得改变湿地公园性质和减少湿地公 园的面积。 第十二条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分为湿地保育区、 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各区 域具体范围依据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确定。 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除开展保护、培育、恢复湿地、 监测及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 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活动。 -3 - 宣教展示区在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可以适当开展生态 展示、科普教育等活动。 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可以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 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经营服务等活动。 第十三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接照湿地公园总体 规划确定的分区管理范围设置保护标识、界碑(桩)。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改变和挪动保护标识、界碑(桩)。 第十四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 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数据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 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湿地公园内的地形地貌应当予以保护。湿地 公园内河、库、塘、池等水体的水流、水源,应当保持生态 自然。 第十六条湿地公园保护范围内及其周边所有单位和 居民的生产、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或间接排入湿地公园。 第十七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湿地公园保护范 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登记造册,设立保护牌,并予以妥善保 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湿地公园保护范围 内的古树名木,不得擅自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和保护设施。 第十八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外来物种信息 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危险的入侵物种名录。 - 4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尚湿地公园投放有害物种或擅自 引进外来物种。 第十九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珍稀野生 动物救护机制,对受伤、病弱、饥饿、迷途、搁浅或被困的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依法尚林业或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湿地公园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拦河筑坝、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改变湿 地用途。 (二)擅自挖塘、开矿、采砂、采石、取土、烧荒、修 坟。 (三)擅自堵截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通道或排放湿地 水资源。 (四)采集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抓捕国家 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捡拾、损坏鸟卵和鸟巢。 (五)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 繁殖区及栖息地。 (六)使用电鱼、水枪喷射等破坏湿地生态资源的方法 捕捞鱼类以及其他水生动物。 (七)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和污染物或排放 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 (八)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 -5- 光优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自和开发活 动。 (九)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 (十)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 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除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的活动外,湿 地公园保护范围内还禁止下列活动: 一)畜禽养殖以及擅自使用网箱、拦网进行水产养殖。 (二)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三)新建架空管线设施。 (四)焚烧农林废弃物、垃圾。 (五)燃放烟花爆竹。 (六)损坏树木、绿地、花草以及采摘果实。 (七)损坏游览、服务等设施或设备。 第二十二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管理制度,依 法实施管理。 进入湿地公园的个人,应当服从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管 理,遵守湿地公园管理制度,爱护公物和生态环境,在规定 的区域内活动。 第二十三条限制在湿地公园保护范围内举办群众性 活动。 -6- 在湿地公园保护范围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依法 向公安机关审请办理安全许司。 第二十四条除下列车辆和船舶外,其他任何车辆、船 舶不得进入湿地公园保护范围: (一)执行防汛、公安、消防等公务的军辆和船舶。 二)执行救护、抢险等紧急任务的军辆和船。 (三)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 (四)开展施工养护、科研监测活动的车辆和船舶。 (五)以脚踩踏板为动力的二轮自行车。 (六)湿地公园管理机构配置的专用观光军辆和船舶。 进入湿地公园保护范围的车辆和船舶,应当保持军体和 船体清洁,遵守公园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公园内 的环境卫生管理,配置符合要求的环境卫生设施和设备,建 立环境卫生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极端天气、火 灾、溺水等安全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 案。建立湿地公园生态资源保护应急机制,设置必要的安全 防护设施及警示标识。 第二十七条开发利用湿地资源必须符合湿地公园总 体规划,保护湿地资源的科学、合理、可持续利用。 第二十八条开发利用湿地公园的湿地资源应当以科 -7 - 普宣教、参观游览和科研监测等为主,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 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给野生植物物种 造成破坏性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 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湿地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 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 (一)在湿地公园保护范围内开展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湿地公园保护范围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 处二千元以上二方元以下罚款。 (四)在湿地公园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一百 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损坏湿地公园保护范围内的树木、绿地的,处五 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损坏湿地公园内保护范围内花草的,处五十元以 - 8 - 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因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 成湿地公园污染或破坏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补 救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及时向湿 地公园管理机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湿地公园行政主管部 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广西梧州苍海国家湿地公园保护规划示意图 N 91 备注:广西梧州苍海国家湿地公园保护规划范围为:东至下小河支流石狮河 古龙桥,西至连通得江与苍海湖的环城水系起点河口,南至下小河子村附近山体, 北至下小河入得江口,地理坐标:东经111°11'34”~111°18"25”,北纬23° 20'09”23°25'36”,总面积722.84公项。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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