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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农村公路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 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农村 公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 路政和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 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 括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 公路。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统 筹规划、各方参与、建管养并重的原则,实现建好、管好、 养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的目标。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 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 委会,下同)是辖区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路政和 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完 - 1 - 善资金管理和财政预算保障机制,将农公路建设、管理、 养护经费和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的指导、监 督和协调,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规 划、建设、养护、路政和安全管理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园林 和林业、审计、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照区人民政 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在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 本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遵循“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 活、助推乡村振兴、有利于保护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的原则,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并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与城乡规划、国省于线公路发展规划以及其他交通 运输方式发展规划相协调,与改善农村其他配套基础设施相 结合。 第七条鼓励在有条件的区域,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 乡村旅游项目进行整体规划、建设,结合游览观景、休闲休 憩的需要,在农村公路沿线合理设置休息区、观景台,绿化、 - 2 - 美化农村公路沿线区域,促进美丽乡村建设。 第八条县道规划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 区人民政府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乡道、村道规划由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 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听取沼线各村 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衣村公路规划应当报送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 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农村 公路发展目标,指导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工作。 第九条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农村 公路规划、上级下达的年度建设规模计划,统筹考虑财政投 入、年度建设重点、养护能力等因素,制订本辖区农村公路 年度建设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备案。 农村公路的命名和编号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 定执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在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整合 日路资源,充分利用原有道路线型,降低建设成本,节约用 地,保护耕地,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3 - 新设备,提高建设质量。 第十一条新建农村公路应当执行以下建设标准: (一)县道不低于二级公路技术标准: (二)乡道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 (三)村道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其中,通行政村 的村道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 衣村公路按照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的,应当采用双车 道,交通量小或者困难路段可以采用单车道,但应当设置错 车道。 对现有不符合上述建设标准的农村公路,各区人民政府 应当组织制订提档升级改造方案,逐步实施提档升级改造, 将其改扩建为符合相应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受地质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限制,无法按照上述等级标 准进行建设的农村公路路段,经技术安全论证,可适当降低 标准,但应当完善相关设施,以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和相关技术要 求,结合地形地貌、村庄布置等条件,合理设计和建设配套 设施,鼓励利用农村公路路侧已有资源建设小型服务区、停 车区等服务设施。 衣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畅通的要求和有关标 准规范,同步建设交通安全、排水和生命安全防护等设施,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根据通 - 4 - 行条件需要设置照明设施的,应当设置照明设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批农村公路设计方案时,应当征 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组织农村公路峻(交)工 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建设。县 道建设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建 设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 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在终身制和 安全生产责任制。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政府监督、专业抽检、群众参与、 施工自检的要求建立农村公路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监督指导 落实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生产。 衣村公路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 等单位应当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进行工程 质量安全责任登记,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落实质 量安全保证措施,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社 会公开质量安全信息,包括从业单位及质量监督负责人和联 系方式,工程质量自标,主要原材料种类,路面混凝土及结 构层混合料配合比,路面厚度、宽度、强度等关键质量指标, -5 - 项目验收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施工现场应当设 立质量安全责任公示牌,公告质量安全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交工、 峻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衣村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质量保修期和质量保证金 制度。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 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建设资料,建立工程建设档案, 在工程峻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保存。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十九条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 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 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农村公路的大申修工程应当按照每年不低于在册农村 公路里程10%的比例进行安排。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实行政府投入与社会参与相 结合、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日常养护与养护工程相 结合的运行机制,并逐步实现以专业养护为主。鼓励实行“建 养一体化”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全寿命周期质量管理。 县道养护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乡道、 村道养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 -6 - 施。 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通过公开 招标方式,选择养护作业单位进行养护;其他农村公路的日 常养护可以委托专业养护机构、企业、公路线村民或者村 民组织进行。 衣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 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规定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 准和规范,确保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并达到以下要 求: (一)路基保持完整,处于完好状态,无损坏变形; (二)路面保持平整良好、横坡适度、排水畅通; (三)桥梁桥面铺装平整无裂缝、桥头无跳车、排水通 畅无堵塞;涵洞完好无淤塞、无开裂、无沉陷,八学翼墙完 整、坚固; (四)路容整洁,交通安全设施齐全、功能正常。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 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合同约定进行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 施确保施工安全,减少施工十扰,为过往军辆提供安全的通 行环境。 衣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安全制度,加强对 作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进行养护作业时,养护人员应当佩 -7- 戴安全标志,养护军辆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过往军辆 应当避让。 第四章‧路政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实行区、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 综合治理的路政管理体系,组织进行路政巡查和执法检查, 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查处各类违反公路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农村公路 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 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 下列活动: 一)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排放污物、种植农作物: (二)非法挖沙、采石、取土、堆放物品、设置障碍、 挖沟引水; (三)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或者擅自设置其 他标志; -8-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及农村公路安全 或者影响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 以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 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 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 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 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 效率。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农村公路交通事故时,发 现涉及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区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查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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