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郑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有效收集、保护 和利用城乡建设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乡建设档案的 收集、整理、移交、接收、保护、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 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 声像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乡 建设档案工作,其所属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具体负责城乡建 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的监督、指导。 县(市)、上街区城乡建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城乡建设档案监督管理工作。 城建、城市管理、生态保护、水务、交通、文物、人防 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的相关管理工 - 1 - 作。 第四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 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城乡建设档案馆库建设、人 员配置、管理经费等适应城乡建设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先进 技术和设备整合城乡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实现城乡建设档案 的信息共享和综合利用。 第二章‧收集归档 第六条城乡建设档案包括建设工程档案、业务管理和 业务技术档案、基础资料档案。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设工程档案包括: (一)工业、民用建设工程档案; (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 程档案; (三)园林绿化、凤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四)文物古迹保护建设工程档案; (五)交通、水利建设工程档案; (六)防洪、抗震、人防等防灾建设工程档案; (七)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档案; (八)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档案。 - 2 - 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包括规划、建设、国土资源、 住房保障、园林、人防等部门形成的具有长期或者永久保存 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材料。 基础资料档案包括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政策、 法规、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人文、经济等方面 具有保存价值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市城乡建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建设 工程档案归档标准和要求,制定接收和整理规范,并向社会 公布。 第九条,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 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工作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并对 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 作: (一)指导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收集、整理、 编制和移交建设工程档案,明确归档质量、移交时限、违约 责任等; (二)组织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对建设工程档案进 行汇总和移交; (三)按照规定管理本单位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峻工验收,并在建设工程 - 3 - 峻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 案: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按期峻工的建设工程,可以将已建成部分的档案移交 城乡建设档案机构。 第十二条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档 案接收和整理规范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 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改正的内容。 第十三条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 性、准确性有异议的,应当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并可 以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第三章‧保护利用 第十四条市、县(市)、上街区城乡建设档案行政管 理部门应当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的保护和利用,统一标准,分 级管理,建立城乡建设档案动态管理机制。 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制 度,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及时公布档案目录。 第十五条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馆库建设符合档案馆(室)建设标准: (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恒温、 恒湿、防盗、防火、防鼠、防尘、防磁、防光、防有害气体 等必要设施; - 4 - (三)需要永久保存的档案,采取科技手段、运用信息 技术备份保存和保护; (四)电子文件档案的载体存放环境应当符合信息安全 要求,重要的进行异地备份; (五)建立档案资料自录库、信息库,汇编档案综合信 息。 第十六条除涉及城市公共安全、专利技术、个人隐私 和国家秘密外,城乡建设档案机构保管的城乡建设档案,应 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公民持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持介绍信,可以按照有 关规定利用已开放的城乡建设档案。 第十七条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向社会无偿提供城乡建 设档案查阅、复制、摘录等服务。 第十八条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 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第十九条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出具的档案复制件,按照 规定加盖建设档案专用章。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市城乡建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 市管理、生态保护等部门建立城乡建设档案监督管理和执法 协调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 5 - 第二十一条市城乡建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 健全城乡建设档案信用体系,将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中的失信 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实行信用监管。 第二十二条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遗 守国家有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密、损毁、涂改、 伪造、擅自复制和公布城乡建设档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 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不 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以下 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2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乡建设档案 过程中涂改、伪造或损毁档案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 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除按本办法进 行处罚外,属于建筑市场主体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部 门、城乡建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关处罚信息列入诚 信记录,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损毁、丢 - 6 - 失、涂改或伪造、变造城乡建设档案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城乡建设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 实物档案的整理编制规范,由市城乡建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制定。 第二十九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高新区、 郑州经济开发区、郑东新区等区域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适 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 11月18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郑州市城市建设档 案管理规定》(政府令第7号)同时废止。 -7 - 失、涂改或伪造、变造城乡建设档案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城乡建设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 实物档案的整理编制规范,由市城乡建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制定。 第二十九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高新区、 郑州经济开发区、郑东新区等区域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适 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 11月18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郑州市城市建设档 案管理规定》(政府令第7号)同时废止。 -7 - 失、涂改或伪造、变造城乡建设档案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城乡建设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 实物档案的整理编制规范,由市城乡建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制定。 第二十九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高新区、 郑州经济开发区、郑东新区等区域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适 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 11月18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郑州市城市建设档 案管理规定》(政府令第7号)同时废止。 -7 -

pdf文档 郑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郑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 1 页 郑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 2 页 郑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7 17:30:57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