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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 静区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重大科学基础设施500米口径球 面射电望远镜(以下简称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 宁静区(以下简称电磁波宁静区),是指为保障射电望远镜 正常运行必备的电磁环境所划定的保护区域。 电磁波宁静区划分为核心区、中间区和边远区。以射电 望远镜台址(北纬25°39'10",东经106°51'20")为圆心、 平径5公里的区域为核心区,5-10公里的环带为中间区, 10-30公里的环带为边远区。(如附件所示) 第三条在电磁波宁静区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产生电磁辐射的电子产品,建设、 运行辐射无线电波的工业、科学、医疗设备或者110千伏以 上的高压变电站和架空高压输电线、机场、电气化铁路、高 速公路等设施(以下统称辐射无线电波的设施),应当遵守 本办法。 第四条电磁波宁静区的保护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1- 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电磁波宁静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当建立健全电磁波宁静区电磁环境保护与协调机制,统筹做 好电磁波宁静区保护工作。 第六条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电磁波宁静区内有关电 磁环境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 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射电 望远镜电磁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除保障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需要外,核心区内 禁止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禁止建设、运行辐射无线 电波的设施,禁止擅自携带手机、数码相机、平板电脑、智 能穿戴设备、对讲机、无人机等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产生电 磁辐射的电子产品。 因办理刑事案件、警卫安保、森林防火、抢险救灾或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在核心区内临时使用无线 电发射设备或者产生电磁辐射的电子产品的,司法机关和相 关部门应当提前通知射电望远镜管理单位,使用结束后应当 及时关闭、移除相关设备和电子产品,并通知射电望远镜管 理单位。 第八条中间区内禁止设置、使用工作频率在68兆赫 兹以上3000兆赫兹以下且有效辐射功率100瓦以上的无线 - 2 - 电台(站)。设置、使用其他无线电台(站)或者建设、运 行辐射无线电波的设施时,应当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 经论证对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产生影响的,不得设置、使用 或者建设、运行。 第九条边远区内设置、使用工作频率在68兆赫兹以 上3000兆赫兹以下且有效辐射功率100瓦以上的无线电台 (站),或者建设、运行辐射无线电波的设施时,应当进行 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经论证对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产生影 响的,不得设置、使用或者建设、运行。 第十条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要求进行电磁兼容 分析和论证时,应当征求射电望远镜管理单位和无线电管理 机构的意见。 第十一条鼓励电磁波宁静区内通信和信息化建设采 用光纤、电缆等有线传输方式,降低电磁波宁静区内的电磁 噪声水平。鼓励中间区内信息化机房采取屏蔽措施,降低电 磁辐射泄露。 第十二条射电望远镜无线电干扰保护要求由省无线 电管理机构会同射电望远镜管理单位共同制定,并向社会公 布。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国家为开展射 电天文业务所划分的频率。 第十四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电磁波宁静区电 -3 - 磁环境保护需要,建设射电望远镜电磁环境监测设施,为保 护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射电望远镜开 展工作所需频段的保护性监测,发现干扰及时查处。 涉及跨省区域的射电望远镜无线电于扰监测、排查等工 作,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必要时可以上报国家无 线电管理机构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经批准在中间区和边远区内设置、使用的无 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的台站参数和 技术参数建设和运行,不得擅自变更,并在满足基本业务需 要的基础上将发射功率降低到最小。对所使用的无线电台 (站)技术参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无线电管理机构的 要求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射电望远镜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射电望远 镜台址的电磁环境监测,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射电望远镜抵 御来自地面和空间电磁干扰的能力,及时尚无线电管理机构 反映无线电干扰的情况并协助查找干扰源。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可能影响射电望远 镜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干扰源时,可以向无线电管理机构举报。 第干九条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到射电望远镜管理单位 的无线电干扰反映或者接到举报时,应当立即开展干扰排查, 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射电望远镜管理单位或者举报人。 -4 - 第二十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电磁波宁静区干扰查 处时,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排查工作,无线电台(站)或 者辐射无线电波的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 配合。 第二十一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中间区和边 远区内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的核查,准确掌握无 线电台(站)的技术参数。 第二十二条进入电磁波宁静区开展旅游、参观、考察 和科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射电望远镜所在 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核心区内游客、访客的组织管理工 作。 射电望远镜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射电望远镜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做好游客、访客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应当在进入电磁波宁静区的重要交通路口设置警示、 指引、访客须知等标识牌。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射电望远镜电 磁环境和无线电监测设施的保护宣传,支持、配合无线电管 理机构做好无线电干扰的排查、管控工作。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擅自在电磁波宁静区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 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 - 5 - 得,可以并处5方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方元以 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携带无线电发射设 备或者产生电磁辐射的电子产品进入核心区的,由核心区所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核心区建设、运行或 者在中间区、边远区内擅自建设、运行辐射无线电波的设施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方元以 上3方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电磁波宁静区内已建无线电台(站)或者 辐福射无线电波的设施对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产生影响的,由 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 的设备,并处5方元以上20方元以下罚款,依法吊销无线 电台执照。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射电望远镜电 磁环境保护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祠私舞弊,尚未构成犯 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 第三十条附件为本办法的组成文件,与本办法具有同 等效力。 - 6 -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2013 年10月1日施行的《贵州省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 磁波宁静区保护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区域图 附件 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区域图 广西壮族自治区 注:以台址为圆心、半径5公里的区域为核心区,5-10公里的环带为中间 区,10-30公里的环带为边远区。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2013 年10月1日施行的《贵州省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 磁波宁静区保护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区域图 附件 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区域图 广西壮族自治区 注:以台址为圆心、半径5公里的区域为核心区,5-10公里的环带为中间 区,10-30公里的环带为边远区。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2013 年10月1日施行的《贵州省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 磁波宁静区保护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区域图 附件 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区域图 广西壮族自治区 注:以台址为圆心、半径5公里的区域为核心区,5-10公里的环带为中间 区,10-30公里的环带为边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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