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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 用地下水资源,实现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 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 节约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 优先、限制开发、防止污染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将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 管理的主要指标纳入县区(园区)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内容, 建立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制度。 鼓励和支持保护、开发、利用、节约、管理地下水资源 和防治污染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五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国土资源、建设、经济和信息化 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 护、节约和管理有关工作。 -1 - 第六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 源等部门编制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 准后实施。 编制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考察和评 估论证,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规划主要内容应包括:地下水资源 保护、开发、利用、节约等情况;地下水资源功能区、地下 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水位控制红线等。 第七条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 符合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规划和年度用水计划要求。 第八条建立市、县(区)、用水户三级用水总量控制 体系。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下水总量控制要求,统一下 达市、县(区)地下水用水指标计划。县(区)水行政主管 部门根据定额管理要求和用水户实际情况,下达具体用水计 划。 第九条开采地下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取水单位 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 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和使用。 禁止擅自拆除和更换计量设施。 第十一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取水档案和用水 管理制度,如实填报用水报表,做好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取 -2 - 水和监测设施完好。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建、扩建、改建 地下水取水工程: (一)地下水开采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计划控制总量 的; (二)地下水水位明显低于水资源保护管理规划确定的 控制水位的; (三)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的; (四)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来水供水可以满足需要的 (五)利用地表水供水可以满足用水需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 的,按规定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凿并开采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 得取水许可后,按照审查同意的凿并施工方案实施,防止污 染地下水。 第十五条水源井开凿峻工后,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 移送下列资料: (一)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 (二)单井柱状图、剖面图; (三)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3 - (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水源井应当根据土层、水源类型、取水用途 划定保护范围。水源并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 (二)堆放、填埋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 (三)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干七条水源井内出现水浑、水位异常幅度下降,或 者发生并台断裂塌陷、计量装置失灵等异常情况时,取水单 应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 门。 第十八条备用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禁正下 列行为: (一)设置垃圾填理场,兴建有污梁的企业; (二)将不符合国家回灌水水质标准的水灌入地下; (三)利用渗并、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 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四)使用无有效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 者烂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五)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 行灌溉; - 4 - (六)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为肥料: (七)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九条报废的水源并,所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 编制封填方案,并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封填水源井, 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二十条利用地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 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地下水地源热泵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峻工验收,应当邀请 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一条,取用地下水用于地源热泵系统的,应遵守 下列规定: (一)采取可靠回灌措施,安装采、灌两用计量装置, 确保回灌水到达同一含水层; (二)地下水供水管、回灌管不得与市政管道连接: (三)水源井设置应当避开有污染的地面和地层,抽水 井和回灌管应当设置水样采集口及监测口; (四)对抽水量、回灌量及其水质、水位进行定期监测, 并将监测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取用的地下水达到地热资源标准的,应当依法办理采矿 许可手续。 第二干二条地下水地源热泵、地理管地源热泵系统建 - 5 - 设单位应当在井孔施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所在地水文地质勘查报告: (二)凿井施工方案; (三)含计量监测设施的管网设计图。 第二十三条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应当对不同 含水层进行分层止水。 水文监测、地质勘探用于观测的钻孔应当分层止水,其 余钻孔应当在勘探结束后封堵。 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 的,采矿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 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停止使用地下 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注销手续。 地表水或者自来水供水水源不能满足需求,需要重新后 用已经封填的水源并的,应当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处罚。 第二十六条,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失职读职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 6 - 设单位应当在井孔施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所在地水文地质勘查报告: (二)凿井施工方案; (三)含计量监测设施的管网设计图。 第二十三条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应当对不同 含水层进行分层止水。 水文监测、地质勘探用于观测的钻孔应当分层止水,其 余钻孔应当在勘探结束后封堵。 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 的,采矿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 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停止使用地下 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注销手续。 地表水或者自来水供水水源不能满足需求,需要重新后 用已经封填的水源并的,应当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处罚。 第二十六条,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失职读职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 6 - 设单位应当在井孔施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所在地水文地质勘查报告: (二)凿井施工方案; (三)含计量监测设施的管网设计图。 第二十三条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应当对不同 含水层进行分层止水。 水文监测、地质勘探用于观测的钻孔应当分层止水,其 余钻孔应当在勘探结束后封堵。 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 的,采矿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 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停止使用地下 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注销手续。 地表水或者自来水供水水源不能满足需求,需要重新后 用已经封填的水源并的,应当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处罚。 第二十六条,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失职读职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 6 - 设单位应当在井孔施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所在地水文地质勘查报告: (二)凿井施工方案; (三)含计量监测设施的管网设计图。 第二十三条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应当对不同 含水层进行分层止水。 水文监测、地质勘探用于观测的钻孔应当分层止水,其 余钻孔应当在勘探结束后封堵。 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 的,采矿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 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停止使用地下 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注销手续。 地表水或者自来水供水水源不能满足需求,需要重新后 用已经封填的水源并的,应当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处罚。 第二十六条,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失职读职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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