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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出售公用住房管理办法 (1995年5月1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根 据1997年11月18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 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1月3 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 房,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正确引导消费,加快住房建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市城区和郊区范围内的公有住房出售,均 适用本办法。 公有住房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住房和各单 位自管的住房。 第三条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房 改办)负责全市出售公有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售公有住房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 法和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 - 1 - 第二章‧出售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凡我市城区和郊区范围内的公有住房,除下列 住房外,均司以出售给个人: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和产权有争议的住房; (二)近期城市改造规划范围内的住房; (三)四成新(含四成新)以下住房; (四)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住房; (五)独立庭院式住房: (六)市房改办确定的其它不宜出售的住房。 第六条,凡具有我市城市户口的居民,均可申请购买公 有住房。男女均享有购房权。 第七条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以户为单位, 每户只能购买一次不超过住房控制标准的住房。住房控制标 准另行规定。 第八条单位新建和腾空的公有住房应当优先出售给 住房困难户。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不得以成本价 或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 第三章‧出售价格 第九条出售公有住房以建筑面积为单位,户建筑面积 计算公式如下: 卢建筑面积=户使用面积X本栋住房总建筑面积二本栋 - 2 - 住房总使用面积 第十条出售公有住房按居民家庭收入实行市场价、成 本价、标准价: (一)人均年收入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高收入家 庭,购买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 (二)人均年收入1万元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购买公 有住宅实行标准价,但本人自愿也可以实行成本价。 成本价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 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 贷款利息和税金。 标准价由负担价和抵交价两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每年由市 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测定,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布执行。我市一九九五年出售新建的砖混结构成套标准 住宅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860元。一九九五年出售新建的砖 混结构成套标准住宅的标准价为每平方米526元,其中负担 价每平方米322无,抵交价204元。 第十二条以成本价购买旧公有住房,年成新折旧率为 2%,以标准价购买旧公有住房,年成新折旧率为1.5%。 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公有住房,按有关规定评估后 确定成新。 第十三条住房的实际售价,根据房屋的成新、结构, - 3 - 结合地段环境差价、居室朝向差价、楼层差价、室内设备差 价、室内装修差价确定。结构、地段环境、居室朝向、楼层、 室内设备、室内装修差价见附表。 第十四条公有住房售价(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的计算公式是: 按成本价售房实际价格=((成本价一年工龄折扣额×夫 妇双方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和)×(1-年折旧率×已峻工使 用年限)士六项调剂因素-成本价×现住房折扣率)×(1- 一次付款优惠折扣率) 按标准价售房实际价格=((标准价-年工龄折扣额×夫 妇双方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和)(1-年折旧率已竣工使 用年限)士六项调剂因素一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1- 一次付款优惠折扣率) 第十五条购买公有住房控制标准以内的部分,执行 准价或成本价;超出住房控制标准的部分,执行市场价。 第四章‧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给予工龄折扣优惠,具体 优惠标准由市房改办每年测定一次并公布执行。一九九五年 工龄折扣优惠标准为每一年工龄每平方米折扣3.14元计算。 第十七条‧职工购房工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购房职工已婚的,按夫妇双方购房工龄合并计算; - 4 - (二)购房职工丧偶的,按购房职工工龄和其配偶生前 工龄合并计算; (三)购房职工未婚的,按购房职工本人工龄计算; (四)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其在校按规定学制 学习期间(在职上学的除外),计算购房工龄: (五)购房人为烈士配偶、父母,二等乙级以上(含乙 级)伤残军人和因工负伤四级以上(含四级)职工的,其购 房工龄不足65年的,按65年计算; (六)离退休购房职工,控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前的 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七)购房职工停薪留职、劳改、劳教期间,不计算购 房工龄。 在职职工购房工龄计算,截止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 第十八条职工购买现已住用公有住房的,享受现住房 折扣优惠,具体优惠标准由市房改办每年确定公布一次。一 九九五年按负担价的5%折扣优惠。以后,逐年减少,二○○ 〇年取消。 第十九条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一次付清房款的,给予 一次付款优惠,具体优惠标准由市房改办根据有关规定测定 执行。 第二十条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可以分期付款,分期付 -5- 款部分,接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计收利息,但首次付款不得 低于实际售价的30%,分期付款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 第二十一条购买公有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抵押 贷款。 第二十二条,个人购买公有住房的,按有关规定免征税 费。 第二十三条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在分期 付款期间,按未付购房款占应付购房款的比例交缴房租。 第五章住房产权 第二十四条以市场价、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 归个人所有,依法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购房人和售房单 位共有,购房人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有限 的处分权。购房人和售房单位产权按售房当年住房标准价占 成本价的比例确定。购房人出售或出租所购住房的,原售房 单位有优先购买或租用权:出售或出租住房,所获收益由购 房人和原售房单位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五条购房人为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以来回迁 芦的,其个人依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交纳扩大面积款(即 扩大面积安置费)的,其交款部分住房经市房产产权管理部 门确认后,产权归个人所有,个人交款住房以外的部分,依 - 6 - 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购买的公有住房为解困往房的,购房人已出资部分的住 房,可给予产权,产权份额按个人交款的数额与当年住房成 本价的比例确定;购房人产权份额以外的部分住房依照本办 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公有住房出售程序 第二十六条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提交下列资料: (一)出售公有住房方案; (二)出售公有住房申请; (三)出售的公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四)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证明; (五)租住公有住房职工认购住房债券的证明; (六)其它资料。 第二十七条出售公有住房单位,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 批手续: (一)持应提交的上述资料,到市房改办登记; (二)持市房改办出具的《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鉴证评 估通知书》,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鉴证和房屋评 估; (三)持房屋产权鉴证和房屋评估资科,到市房改办办 理审批手续,领取《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批准书》 -7 - (四)按评估确定的价格和有关政策规定,尚个人出售 公有住房; (五)持《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批准书》、《个人购买公 有住房名册》、售房收款凭证和售房款存入指定银行房地产 信贷部的存款证明等有关资料,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 和产权转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个人购买公有住房应当向售房单位提交 下列资料: (一)书面购房申请; (二)产权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协议书; (三)其它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购房人分期付款的,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双 方应签定付款合同。购房人不是售房单位职工的,应当提供 经济担保。 分期付款的,应当在购房人付清房款后,由售房单位办 理交易和产权转移手续。 第三十条购房人在分期付款期间,移居外地或死亡的, 由其合法继承人承付;购房人或合法继承人不愿承付的,收 回住房,在扣除使用期间的折旧费后,将已付房款余额退还 购房人或合法继承人;购房人已死亡且无合法继承人的,依 照法定程序处理。 第三十一条购买公有住房应当由个人出资,售房单位 -8- 收取购房款时,应当开具统一印刷的票据。 第三十二条购房人付清房价款后,应及时到房产管理 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七章,公有住房售后管理 第三十三条公有住房出售后,应统一委托市房产管理 部门认定的专业房产管理单位实行物业管理,也可以自管自 修。 第三十四条公有住房出售后,采暖费、电梯费和二次 供水系统设备的运行、维修、更新费用及其管理,在市政府 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由原渠道解决;共用的供暖设施维修、 更新费用,由供暖单位负担。 第三十五条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按《长春市城镇异 产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公有住房出售后,售房款的管理按国家和 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投资建设的公有住房,其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 和一定比例上交,分别纳入各级住房基金;其它公有住房出 售收入,归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售房款要存入市 政府指定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 度改革,严禁挪作它用。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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