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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24日淮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根 据2019年10月10日《关于修改<淮安市城镇排水管理办 法》和《淮安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岸线管理,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 港口岸线,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是指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岸线, 包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港口岸线管理 工作,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 岸线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 好港口岸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港口岸线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规划、生态优 先、合理利用、集约高效的原则。 港口岸线应当优先用于专业化公用码头建设。已建成的 公用码头不得随意拆除和搬迁。 -1 - 第五条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准安 港总体规划,结合港口资源整合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 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经征得省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应当与省五年综合交通运 输体系发展规划期限同步。 第六条,港口岸线的使用应当符合淮安港总体规划,不 得违反规划建设港口设施,确需对总体规划中岸线规划内容 进行调整的,依法履行批准手续。 除依法许可的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外,不得利用沿河自然 岸坡两侧设置浮吊船、输送带等设施装卸货物。 第七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 港口岸线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 第八条使用港口岸线应当尚建设港口设施所在地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二)申请人情况以及相关材料; (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根据下列情 况分别作出处理: - 2 - (一)对审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 当场或者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审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 内容; (二)对审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部门审 批权限的,应当当场受理; 三)对审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不属于本部 门审批权限的,应当在收到审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 成现场核查、初审和转报工作。 第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 关规定组织实施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审查。 第十一条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自取 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之日起二年内开工建设。需要延期 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六十白前尚原许可机关审请办理延期手 续。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限延期一次,延期不超过二年。 逾期未开工建设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港口岸线使用许 可文件失效。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失效后,如继续建设该 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港口岸线使用 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港口岸线使用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十年。到 期需要继续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在 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港口岸线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 出延期审请,并提交延期审请表和延期说明材料。 -3 - 第十三条经批准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因企业更名 或者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的,应当向港口岸线所在地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提出变更审请,并提交变更审请表和企业更名或 者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的材料。 第十四条审请使用的港口非深水岸线范围、功能等发 生改变的,应当依法重新审请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依 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注销手续: (一)有效期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的; (二)因港口建设项自法人依法终止等,港口岸线使用 人不再使用港口岸线的; (三)因港口总体规划调整,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岸线不 再作为港口岸线的。 港口总体规划调整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 港口岸线使用人。 第十六条港口岸线使用人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注 销手续的,应当向港口岸线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注 销审请,并提交注销审请表和原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 第十七条因工程建设等需要建设临时港口设施使用 港口岸线的,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 请建设临时港口设施使用京杭运河港口岸线的,由市 - 4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许可决定报省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备案;审请建设临时港口设施使用其他港口岸线的,由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许可决定报市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申请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程建设项目批复文件: (三)代为申请的,提供申请人授权委托书; (四)无条件拆除承诺书以及工程建设期满拆除临时港 口设施并恢复岸线原貌的方案; (五)建设临时港口设施运营期间的安全预评价报告。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必 要性、合理性以及工程建设选址附近有无同类功能码头,进 行审核。 第十九条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不得建设永久性设施。 建设的临时性设施,岸线使用人应当自使用期满后三个月内 自行拆除,恢复岸线原貌。 第二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港口岸线管 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及信息共享机制,协调解决港口岸线 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港口岸线使用综合整治和联 合执法。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港口岸线生 - 5 - 态保护,依法查处使用港口岸线造成生态破坏的行为;水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堤防用地管理,禁止堤防用地用于建设 非法码头和浮吊船作业点货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土地使用管理,禁止将土地用于建设非法码头和浮吊船作业 点货场。 第二十二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联合各职能部门对违法设置的码头和浮吊船作 业点实施整治,依法拆除。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港口岸线使用依法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尚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 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 章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本办法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行政 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港口岸线使 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 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淮安 - 6 - 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淮政发(2010)195号)同时废止。 -7 - 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淮政发(2010)195号)同时废止。 -7 - 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淮政发(2010)195号)同时废止。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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