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2-梅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 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 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 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工业生产、 市容保洁、绿化作业等活动中产生的颗粒物以及因裸露地面在自 然力或者人力作用下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预防 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以及谁污染谁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制定扬 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协调跨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建立应对重污 染天气扬尘防治应急机制和挂牌督办、约谈等制度,并将扬尘污 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 作,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3-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 管理,负责协调和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具体 负责非施工工地物料堆场(仓库)、矿山、工业生产以及预拌混凝 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工程维修、城市园林 绿化工程施工和绿化养护作业、市政道路临时挖掘、燃气工程施 工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渣土资源 综合利用处理场以及市容保洁、运输车辆物料遗撒等的扬尘污染 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储备土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工作,并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矿山扬尘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 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公路建设与拆除、公路保 洁、绿化作业、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以 及公共汽车客运站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用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监 督管理工作。 铁路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铁路基础设施建设与拆除等活动的-4-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设施建设与拆除、违反水资源管理 规定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水利 工程建设用地等场所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无牌车、套牌车、报废车等参与建设工程材料、 渣土等运输的查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建筑垃圾、渣土 等运输车辆未采用密闭方式运输、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 工业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园区内扬尘污染防治的日常管理工 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执法。 拆除合法建(构)筑物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由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扬尘污染防治 监督管理工作由组织拆除的部门或者机关负责。 储备土地以外的土地进行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土地等活 动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在城市建成区内的,由城市管 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在城市建成区外的,由所在地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 本办法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结合职责 制订具体措施,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5-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扬尘污染行 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以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 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 染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鼓励新闻媒体对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进行宣 传,并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强化防治意 识,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并对其产生的扬尘污染承担治理责任。 第十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将扬尘污染防 治内容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三)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四)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 (五)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监督监理单位 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监理责任; (六)负责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扬尘治理纳入 日常工作,结合工程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理措施。-6-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 即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或者相关行业主管 部门。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作业,应当采取下 列措施: (一)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 计划,明确扬尘控制目标、防治部位、控制措施,并将列入工程 造价的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用于扬尘污染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 更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等,不得挪作他用; (二)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公示制度,在施工工地出入口将工 程概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单、建设各 方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本单位及工程所在地相关行 业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三)在施工工地配备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人员,按日做好包 括覆盖面积、出入洗车次数及持续时间、洒水次数及持续时间等 内容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情况记录; (四)与具备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 订建筑土方清运、建筑废弃物处置协议,按照有关规定排放建筑 废弃物,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 (五)在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清晰监控 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码,并与所在地住房城乡建 设等主管部门联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工地应当安装扬尘-7-在线监测系统,与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并与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实现数据信息共享; (六)施工工地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 冲洗地面等有效措施进行防尘降尘;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城市 建成区内交通、水利等工程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围 墙;施工工地位于城市建成区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的, 围挡或者围墙高度不低于250厘米,其余区域的,围挡或者围墙 高度不低于180厘米;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需要拆除围挡、围墙 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城市建成区周边的交通、水利 等工程施工工地根据周边环境情况设置围挡或者围墙,不具备条 件设置的,采取其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七)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不得有泥浆、泥土和建筑垃圾, 出入口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有条件的应当安装全 自动洗轮机,车辆出场时将车轮、车身清洗干净,不得污染道路 路面; (八)按时对作业的裸露地面进行洒水;超过3个月不作业 的,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九)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材料堆放区、材料加工区、生活 区、主要通道等区域进行硬底化,并按照规定配备喷淋设备等扬 尘污染防治设施; (十)施工工地内堆放的砂石等工程材料进行密闭存放或者 覆盖;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应当及时清运,无-8-法及时清运的,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并定时洒水; (十一)土石方工程、地下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易 产生扬尘的工程进行作业时,采取洒水、湿法施工等扬尘污染防 治措施; (十二)在施工工地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采取封闭、降尘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运送建筑土方、建筑 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的,采取覆盖措施,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十三)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的外脚 手架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并保持安全网严密整洁。 建(构)筑物拆除的施工单位在施工时,除应当符合前款相 关规定外,还应当在不影响施工安全的情况下,对被拆除的房屋 或者其他建(构)筑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 第十三条道路和管线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时,还应 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等有效扬尘污染 防治措施;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沟槽, 采取覆盖或者洒水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 洒水等措施,防治内部物料产生的扬尘污染。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粉尘排放的设 备设施、场所进行封闭处理或者安装除尘装置,采用低粉尘排放-9-量的生产、运输和检测设备,并利用喷淋装置对砂石进行预湿处 理。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应 当采取相应措施对扬尘污染进行有效防治。 鼓励、支持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制定并实施扬尘污染防治规 范,加强自律管理。 第十五条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 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 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 染。 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密闭、围 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运输建筑土方、建筑垃圾

pdf文档 梅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梅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 1 页 梅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 2 页 梅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7 17:30:58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