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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卢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2018年5月15日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2019 年11月21日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 资源,保护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告法》、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广告条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含店招标牌) 的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户外广告 设施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户外广告设施管理 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城乡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 水利、公安、环境保护、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 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户外广告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 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弓导会 - 1 - 员依法从事户告活动,推动户外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 局、安全美观、环保节能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 应,与周边建(构)筑物风格和整体景观相协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尚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 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 保密。 第二章‧设施规划与设置导则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 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其他专项规划、片区控制性详 细规划、城市设计等编制泰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级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在市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 下,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和详 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 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编制依据、指导思想、规划原则、规划期限、规 划范围、规划目标; - 2 - (二)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分类; (三)城市特色空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控制与引导: (四)道路交通边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分类控制与引导; (五)城市重要节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控制与引导; (六)规划实施管理; (七)近期建设规划; (八)其他需要纳入规划的内容。 户外广告设施详细规划应当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数 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内容。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 门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导则,设置导则应当明确户外 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 等具体要求。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 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纪念性建筑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标志性建筑控制地带以内的,自身宣传、公益宣传和导引标 识除外; (二)利用住宅建筑物(含商住混合类建筑)顶部空间 的; (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 险房屋的; -3 - (四)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 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 声窗(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墙); (五)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交通设施、交 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六)利用行道树、透景围墙或者损毁绿地的; (七)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 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权益的; (八)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心城区严禁设置高立柱广告设施。倒伏距离范围内有 人行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 电力设施等的,不得设置高立柱广告设施。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十一条在城市和镇的建成区内建造用于发布户外 广告的专用设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城市管理 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办理其他审 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擅自设置。 第十二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 4 -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效果图和载体位置示意图: (五)载体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六)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七)安全措施证明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专业设 计资质机构出具的设计方案、结构图、施工组织方案说明书 以及具有相应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符合建筑物 安全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设置期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利用市政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按照招 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规定的期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五 年; (二)电子显示屏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其他户外广 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三)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户 外广告设施,公益性的不得超过活动截止日期,商业性的不 得超过三十日; (四)建设项自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围挡广告,不得超过 项目建设期。 -5 -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户外户告设施设 置审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 当书面说明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 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 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经许可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设置: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数量、 制作材质、灯饰配置、结构图、效果图等要求设置,不得擅 自变更; (二)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 建筑物立面及周边环境要求进行设计; (三)结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 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符合设置技术规 范; (四)具备建筑、钢结构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的企业,按 照设计施工图及标准要求进行施工;(五)六十日内设置完 毕; (六)设置完毕后,版面空置不得超过十五日; (七)设置人应当在户外广告设施上公示设置许司证号、 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利用市政设施、公共场地(所)、城市公共 -6- 空间等市政公共资源设置商业户外户告设施的,应当通过招 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使用权。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额 上缴国库,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公益广告等 投入。 第十七条户外户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按照下 列规定处理: (一)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市 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 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二)临时户外广告设施不予延续: (三)利用市政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重 新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使用权: (四)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批准 的,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之白起二十白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 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 第十九条经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或者损坏。 户外广告设施在许可有效期内,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 需要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六十日通知设置人。设 置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设置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公益宣传义 -7 - 务: (一)应当依照协议约定,发布一定数量、时长或者比 例的公益广告; (二)商业户外广告设施自设置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发布 商业广告的,应当按照要求发布公益广告,直至发布商业广 告为止; (三)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应当设置公益广告,招 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且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 占面积不得超过户外广告设施面积的五分之一; (四)各类带有时效性的公益宣传活动结束后,设置人 应当及时清除或更新内容; (五)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 事件时,电子显示屏设置人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急 和预警信息内容,免费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户外广告设施 专项规划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数量不得低于户外 广告设施总量的百分之二十。 不得利用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商业广告。 公益广告的发布应当规范有序,具体发布形式按照有关 规定执行。 -8 - 第四章店招标牌设置管理 第二十二条设置店招标牌应当持下列材料尚所在地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载体位置示意图和店招标牌效果图; (四)载体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沿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外立 面设置店招标牌,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设计方案中预留店招 标牌设置位置。 第二十四条设置店招标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店招标牌的位置、形式、尺寸、色彩、图案 等应当与所依附的载体以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破 环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和街景特征,不得利用消防登高面、 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写学楼外立面 设置店招标牌; (二)设置店招标牌以不侵犯相邻合法权益为原则,不 得遮挡建筑物玻璃幕墙和窗户,不得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 消防安全; (三)店招标牌内容仅限于名称、学号和标识,不得含 有推介产品或者发布经营服务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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