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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 管理规定 (2018年1月26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发布根 据2019年12月3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汕头市 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 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利 用城市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广告法》、《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和管 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 筑物、户外场地等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告的设施,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等市政设施或者建(构)筑 物,设置的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 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 -1 - 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 (二)利用建筑工地围墙(档)设置的广告设施: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或者其他形式设置的厂 告设施; (四)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者科技措施设置的户告设施, 如激光束、光照图案等。 本规定所称的招牌,是指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构)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 标牌、匾额、指示牌等。 本规定所称的临时性户外户告,是指举办文化、旅游、 体育、会展、庆展、公益、促销等活动审请设置的户外户告。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特区户外广 告设施设置和招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 的监督管理和招牌管理的综合协调:区(县)市容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户告设施的审批、管理和招牌设置的 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公安、环境保护、 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民政、海事、公路、质量技术监督、 气象、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 施本规定。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 - 2 - 广告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审批、执法情 况;建立违法设置户外广告信息公开制度,对违法设置户外 广告设施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曝光,公布户外广告设置 诚信信息。 第六条特区支持公益户告事业的发展。鼓励行政机关 通过政府采购公益广告,参与公益广告活动;鼓励企事业单 应、社团组织和个人自行出资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 鼓励社会各类媒介免费或者优惠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章‧规划管理和设置准则 第七条户外广告规划包括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 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突出特区区域中心城市形象、美 化优化城市景观,体现户外公益告的发布需求,确定设置 空间布局。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 立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设置要求,明确宜设区、限设区、 禁设区范围以及分类控制原则;明确招牌设置的通用规范和 设置要求。 第八条金平区、龙湖区和濠江区区域的卢外广告规划 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 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3 - 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区域的卢外广告规划 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行 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 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组织修订。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 规范》(CJJ149-2010)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监管以 及招牌管理的依据。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第四十二条和《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九条 规定,不得违反城市户外户告设施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利用建筑物临街玻璃设置的芦外广告设施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位于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确定的宜设区、 限设区; (二)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功能和人员的疏散逃 生及灭火救援的开展。 第十二条,以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 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户外户告设置规划确定的禁设区和限设区 内设置,但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除外; (二)在多层建筑墙身设置的,其上沿距离地面不得超 - 4 - 过二十四米;在高层建筑裙楼墙身设置的,不得超过建筑主 体女儿墙的上沿; (三)禁止在朝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 (四)禁止每日22:30至次日8:00开启。 第十三条利用建筑工地围墙(挡)发布的广告应当包 括公益广告,其中公益广告展示面积不得少于建筑工地围墙 (挡)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施审批 第十四条除公路及公路两侧外,在特区范围内设置户 外告设施的,实行统一受理、联合审查、分级管理的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审请和办理,会同发展 和改革、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公安、环境保护、住房和城 乡建设、财政、海事、公路、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 进行审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协作机制, 及时互通管理信息,实现网上查询户外户告审批信息。 第十五条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六条在本规定施行前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资料,市市容环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给户外户告设施所在的区市容 -5-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资料提供之白起,区市容环境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部分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监管。 第干七条在占用市级管理范围道路、人行步道设置的 工地围墙(挡)发布公益告的,直接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的报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 公益告发布者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个星期前, 将上一季度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备案。 第十八条审请设置非临时性户外告设施,审请人应 当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卢外广告设置审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 (三)设置户外告所利用的户外场地、建(构)筑物、 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户外广告位置关系图、正立面图及效果图; (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其书面意见: (六)设置总面积大于等于五十平方米户外告的,应 当提交具备设置产告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户外广告设 施结构图纸及其资质证明。 第十九条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 审请人提交的审请材料进行审查。 - 6 - 审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县)市容环 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审请人需要补充 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自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未补充 的,视同撤回申请。 审请材料齐全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白起十个工作白内依法作出是否批准 的决定。需联合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转来的设置审请材料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对符合设置要求的,依审请核发 户外户告设置证件;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书面告知不予批 准。 征求部门意见时间不纳入受理办理期限。 第二十条设置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区(县)市容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通过政府网 站公示、现场公示或者书面征求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 见。在政府网站或者现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白,公示 时间不计入受理审批时限。 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 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举行听证会或者论 证会的时间不计入受理审批时限。 第二十一条电子显示屏户外户告设施的设置期限自 -7 - 批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设置期限届满且符合法定条 件的,可以审请延期,但延续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延期审 请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 其它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二年。 第二十二条申请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人应 当自活动举办之日前十五日向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 (三)卢外广告设置的形式、范围和示意图; (四)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其书面意见; (五)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举办活动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对审请人提交的审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县)市容环 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一次性书面告知审请人需要补 充的全部材料。审请人自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补 充的,视同撤回审请。 审请材料齐全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自受理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审请之白起七个工作白内 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需联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 -8 - 见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转来的设置审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 见。对符合设置要求的,依审请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证件;对 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书面告知不予批准。 征求部门意见时间不纳入受理办理期限。 第二十四条临时性户外户告设施的设置期限根据活 动期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五条公路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严格接照户外厂 告设置规划规范设置和管理,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实施。 在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范围内与道路交界处的公路 两侧设置芦外广告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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