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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安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83号 《安庆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17年12月27 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市长: 2018年1月8日—2—111安庆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程序,促 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协调、审议、公布、备 案、解释、修改、废止、评估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规章,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 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加以规定。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上位法规定; (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四)体现改革精神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五)切合本市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第五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和“细则”等,但 不得称“条例”。 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除内 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3—11法律、法规及省政府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一般不 作重复规定。 第六条市政府统一领导规章的制定工作,将规章制定工作 完成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履行下列工作 职责: (一)拟定规章制定规划或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指导督促规章起草单位做好起草工作; (三)负责规章送审稿的审查工作; (四)负责规章的备案和汇编工作; (五)组织开展规章的清理以及立法后评估工作; (六)有关规章制定的其他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积极 配合做好规章的起草、审查等工作。 第七条市政府法制办可根据需要,建立立法专家库,为立 法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八条规章制定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立项 第九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 章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向市政府法制办报请下一年度的立 项。 报请立项时,报请单位应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制—4—111定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涉及综合性、全局性的事项,市政府法制办认为需要制定规 章的,可以直接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条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本市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 市政府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 社会公众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可以只提出项目名称及立法 的主要理由。 第十一条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对规章立项申请和建议进行 汇总研究,拟定规章制定规划或年度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 织实施。 第十二条编制规章制定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规章项目的名 称、起草单位、起草负责人和报送草案送审稿时间。 规章制定年度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规章项目分为实施 类项目和论证类项目。立法条件和时机成熟的,列入实施类项目。 确有立法必要但立法条件或者时机暂不成熟,需要进一步调研 的,列入论证类项目。有关部门应当对论证类项目开展调查研究。 第十三条规章制定年度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予以适当调整。 确需在当年增加规章项目的,提出增加项目的单位应及时向 市政府法制办说明情况,并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报送有关资 料,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论证,符合立项条件的,报请市政—5—11府批准。 第三章起草 第十四条规章由规章制定年度计划确定的起草单位负责 起草。涉及专业性较强的,起草单位可以邀请有关专家、行业组 织参与,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行业组织起草。 涉及重要行政管理事项或者全局性、综合性较强的规章,可 以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 第十五条起草单位应当成立规章起草小组,确定一名负责 人主管起草工作,制定起草计划、确定工作人员、工作期限,确 保按计划完成起草任务并报送草案送审稿。 第十六条在规章起草过程中,市政府法制办可以参与调 研、论证,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七条起草规章应当先行调查研究,采取书面征求意 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管理相对人等方 面意见,梳理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收集相关资料,提出有针对 性的解决措施。 规章征求意见稿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 者内容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按规定举 行听证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起草规章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充 分征求其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 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6—111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规章送审稿应当经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审核,并 经起草单位集体讨论,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 章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几个起草单位共同起草的规 章送审稿,应当由共同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签署并加盖单位 公章。 第二十条起草单位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规章送审稿时,应 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规章送审稿(送审稿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制定目的、法 律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 等); (二)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说明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制定规 章的必要性、制定依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制度、 论证协调、征求意见过程中的主要争议及处理意见等); (三)规章送审稿条款注释对照表; (四)起草单位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五)起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相关参 考材料; (六)征求意见以及对意见采纳情况的相关说明材料; (七)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的,需提交论证报告、听证笔录 及其他相关材料; (八)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7—11第二十一条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计划完成起草任务,实施类 项目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进行说明,市政 府法制办提出意见后,由起草单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 第四章审查 第二十二条规章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统一审查,起 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三)有关管理措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四)是否正确处理有关部门、组织、公民对规章送审稿主 要问题的意见; (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办 可以暂缓审查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存在重大合法性、合理性问题,或者明显不符合国家 有关政策的; (二)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尚不成熟的; (三)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 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其协商的; (四)未征求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公民意见的;—8—111(五)依法应当举行立法听证会而未举行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报送相关材料,或者报送材料不齐 全,经催告后仍不补正的; (七)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法制办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初步审查后, 应当向有关部门、组织或专家征求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就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 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结合规章送审稿的内容和起草情况,可以将规 章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立法协商、专家论证, 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 会组织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法制办在审查规章送审稿的过程中,各 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提供所需档案资料及其他必要条件。 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 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政府法制办应当进行协 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 关部门的意见和市政府法制办的意见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法制办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会 同起草单位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并出具审查 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9—11第五章审议、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八条规章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 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审议规章草案时,由起草单位对规章草案作说 明,市政府法制办对规章草案的审查意见作说明。 审议市政府法制办起草或组织起草的规章草案时,由市政府 法制办作说明,相关参与单位根据需要作补充说明。 规章草案经审议同意后,市政府法制办应当根据审议意见对 规章草案进行修改,报请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序号、规章 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第三十一条规章签署公布后,《安庆市人民政府公报》、市 政府门户网站和《安庆日报》应当及时刊载。《安庆市人民政府 公报》刊载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二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章应当自公布之 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 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政府法 制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国 务院令第337号)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第六章解释、修改、废止和评估 第三十四条规章的解释权属于市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10—111一的,由市政府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规章的解释由市政府法制办参照本规定中规章送审稿的审 查程序提出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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