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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17年12月20 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 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7年12月28日1阜阳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 公布、备案、解释、评估、修改、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本规定 程序制定,并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 力的有关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规范性 文一"" 一—k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 法原则,立足本市实际,体现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和“细则“等, 但不得称“条例”。 第漆—规章应当结诙'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简洁,内容明确、 具体。 规章应当采用条文方式表达,条以下可以分款、项、目。除内容 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2—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 数字表述。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市政府统一领导规章的制定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是规章制定工作的主管 部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拟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政府交办的规章起草工作; (三)督促、指导、协调规章起草单位做好起草工作; (四)负责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的审查工 作; (五)负责规章的备案、汇编工作; (六)组织开展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和清理工作; (七)有关规章制定的其他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要 求,积极配合做好规章的起草审查等工作。 第八条建立规章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和立法协商制度,听取人 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 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3—建立规章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反馈制度,听取社会公众对规章 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聘请立法咨询员,组织专家学者参与立法。 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听取基层人员和社会组织对规章制定 工作计划、规章草案和规章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规章制定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立项 第十条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县(市、区)政府认为需要 制定规章的,应当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政府报请下一年度的立项。 第■一条报请规章立项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规章立项申 请。 规章立项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章的名称; (二)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有关背景材料及说明; (三)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 (五)起草单位的调研和准备情况; (六)工作进度安排;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本市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4政府法制办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 , 市政府法制办对制定规章的建议,应当组织研究。对可行的建 议,按照立项程序报请立项。 '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一)立法宗旨不符合党和国家基本方针、政策,不符合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 (二)对项目所要规范的内容未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主要问题 把握不准,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 (三)项目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四)地方或者部门利益保护倾向明显的; (五)基本内容与上位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条文重复的; (六)无实质性内容,立法必要性不充分的; (七)不需要通过制定规章解决的事项。 同类立法项目上一级立法机构正在进行立法或者已列入立一法 计划■的V般不再列入件度立法计划。『 第十四条市政府法制办应当根据国家、省立法情况,以及市政 府年度工作的总体部署,对规章立项申请和建议进行汇5总研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拟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按照—程序 报市委批准实施。 .........—•一,——“顷…. .— ______,,___, 第十五条编制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起草单位和报 送草案送审稿时间。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规章项目分为正式项 目和预备项目。立法条件和时机成熟的,列入正式项目。确有立法必 要但立法条件或者时机暂不成熟的,列入预备项目。有关部门应当对 预备项目开展调查研究,并可以视情况启动立法工作。 第十六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执行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领导。 对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当抓紧工作,按照 要求上报市政府审议决定。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年度规章 制定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调整。 确需在当年增加规章项目的,提出增加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 定的立项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说明情况,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 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论证,符合立项条件 的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起草 第十七条规章由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确定的起草单位负责起草。—6—专业性较强的,起草单位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行业组 织参与,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行业组织等第三方起 草。委托第三方起草的,委托单位应当加强指导,保证起草工作质量。 涉及重要行政管理事项或者全局性、综合性较强的规章,经市政 府批准可以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 '第十八条起草单位应当成立规章起草小组,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起 草工作,制定起草计划,确定工作人员、工作期限和工作经费,按计 划完成起草任务并报送规章送审稿。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的,起 草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经市政府法制办 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决定。 第十九条在规章起草过程中,市政府法制办可以提前介入,了解 起草情况,参与调研、论证,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条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 关机关、基层立法联系点、管理相对人等方面意见,梳理需要解决的 主要问题,收集相关资料,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听取意见可以 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二■一条起草规章,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 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起草单位应当对意见的采纳情况和不予采纳的理由进行反馈。 第二十二条起草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 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 --------------------------------------1— 的,起草单位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7第二十三条起草规章,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政 府的意见,主动征求有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 社会组织等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起草规章,涉及县(市、区)政府或者市政府有关部 门、有关组织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县(市、区)政府或者 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县(市、区)政府或者市 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组织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 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报送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 和理由。 第二十五条规章送审稿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制定目的、法律依据、 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 第二十六条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审核,经起 草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 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两个以上单位共同—8—起草的,应当由各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签署并加盖公章。第二十 七条起草规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二)内容符合立法权限和立法范围的规定; (三)与省、市其他相关规章相衔接; (四)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违法增加 其义务; (五)不得违法增加相关单位的权力或者减少相关单位的法 定职责; (六)制定的管理措施具有可操作性; (七)遵守立法技术规范。 第二十八条起草单位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规章送审稿时,应当提 交下列材料: (一)报送审查的报告; (二)规章送审稿; (三)规章送审稿说明; (四)规章送审稿条款对照表,修改规章的,应当同时提交修 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五)起草单位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起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相关立法参考资 料; (七)征求意见以及对意见采纳情况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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