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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山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 (2017年8月14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发布根 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 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租房保障管理,完善城镇住房保障 制度,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等国家、省有关规 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区范围内的城镇公租房保障及监督管理,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租房保障,是指政府通过发放 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或者实物配租公共 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方式,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城 镇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保障,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第四条公租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适度保障以及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 公租房保障工作。 -1- 第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作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 责特区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市、区(县)人民政 府设立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的,由实施 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公租房保障管理的具体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公安、人口 和计划生育、统计、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监察、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公积金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租房保障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辖 区内住房保障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筹集管理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公租房保障规 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公租房保障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并明确自标住务、总体要求、建设和供应规模、 选址和布点规划、土地和资金安排、规划实施措施和工作机 制等内容;年度实施计划应当明确资金安排、建设用地安排、 保障范围与方式、租赁补贴数量、主要措施等内容。 年度实施计划中的公租房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市、区(县) 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并按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特别规定办理审 批手续。 -2 - 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住房保障需求 建立公租房用地储备制度,确保用地供应。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将公租房 保障规划纳入各层次城乡规划中,明确公租房的空间布局。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 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公租房用地储备规划,明确公租房建设 的具体地块。在符合城市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公租房用 地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 第九条政府通过新建、配建、改建、购买、租赁、接 受捐赠等方式筹集公租房。 “旧城镇、旧村庄、旧广房”改造项自的建设单位,应 当按照特区的有关规定配建或者认购公租房,配建或者认购 的公租房产权归政府所有,无偿移交给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第十条公租房的筹集和运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 规定享受税费优惠。 第十一条公租房建设项目应当遵循满足基本居佳需 求的原则,符合基本建设程序规定,执行住房建设标准以及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消防安全、节能和环保等标准。 新建公租房可以采用成套住房形式或者宿舍型住房形 式。采用成套住房形式的,单套建筑面积按40平方米左右 控制并不得超过60平方米;采用宿舍型住房的,应当执行 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 -3 - 米。 第十二条公租房项目集中建设的,其建设用地使用权 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地供应计划时优先纳入年度 供应计划。 公租房项自目集中建设的,应当充分考虑保障对象对交通、 就业、入学、医疗等基本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并按照 规划要求配套建设道路交通、学校、医院、文体、消防等基 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公租房项目的建设遵循政府组织协调、市场 运作的原则,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承担保障性 住房建设任务的国有企业组织实施,也可以采取招标方式选 择建设单位实施。 第十四条新建公租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环保、节能、经济适用的原则和满足基本生活的要求,完成 室内装饰装修。其它方式筹集的公租房,应当参照新建公租 房的装修标准作相应修。 第十五条公租房及其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车库车位 的产权,由同级房保障主管部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审请不 动产登记。 公租房的不动产登记应当在登记薄和权属证书上载明 公租房性质。 第十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佳房保障 - 4 - 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住房保障资金和住房保障工 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公租房和租赁补贴所需资金按照国家、省有 关规定筹集,专项用于公租房筹集和租赁补贴发放等。 第十八条公租房及其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车库车位 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九条,公租房由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管理。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将公租房委托实施机构或者其 他下属机构管理,也可以依法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 理。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公租房,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委托给用人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公租房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 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公租房承租人收取,物业服务 收费不足以维持公租房项自运营时,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 实后由同级财政予以核补。 第二十一条公安、城市综合管理、城乡规划等行政管 理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对公 租房小区实施社区综合管理。 第三章‧准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租房保障的范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市人民政府以及金平区、龙湖区人民政府筹集的 - 5 - 公租房和租货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保障金平区和龙湖区范围 内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二)濠江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人民 政府筹集的公租房和租赁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保障本行政区 域内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区(县)人民政府筹集的公租房满足本行政区域内公租 房保障需求后有余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统一调配。 第二十三条,申请公租房保障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由申 请家庭一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审请人,具 有法定婚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作为共同 审请人;但单身人士审请公租房保障的,以本人为审请人。 前款规定的共同审请人应当与审请人具有同一户籍地 址,但有以下情形的除外: (一)审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 本市工作或者共同生活的; (二)户籍因就学、服兵役、服刑原因迁出本市的: (三)卢籍地址不同,但实际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 (四)公租房保障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 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报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城 - 6 - 镇居民收入水平等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审请公租房保障的,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和人均收入等情况应当符合政府公布的公租房保障准入标 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一)曾经购实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且未接受处理的: (三)正在承租公租房的; (四)公租房保障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申请公租房保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卢籍属金平区和龙湖区的,可选择审请市本级的 公租房保障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区级公租房保障; (二)卢籍属濠江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 县的,审请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级公租房保障。 第二十八条申请公租房保障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及其户籍状况: (三)收入状况; (四)住房、存款和其他财产状况。 审请人应当如实审报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情 况,并对审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人口、住房、收入、财产 等家庭情况依法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核实的,有关 -7 - 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核实。审请人户 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同的,实际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家庭情况核查工 作。 第二十九条申请市本级公租房保障的,由市实施机构 受理、审核;租货补贴的审请实行工作日受理方式;实物配 租公租房的审请实行不定期受理方式。市实施机构应当自受 理之日起50日内完成审核、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审请、审核市本级公租房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会市民政部门、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区(县)级公租房保障的审请、审核程序, 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保障待遇管理 第三十一条•政府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公租 房两种方式实施公租房保障。 审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两种保障方式中 明确选择一种。审请人(含共同审请人)在本市拥有自有产 权住房或者正在承租公有住房,且住房不属危房的,只能选 择申请领取租赁补贴。 第三十二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 - 8 - 出租货补贴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租赁补贴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市场租 金水平,以及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收入水平、家庭人口等因 素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三十三条经审核具备租赁补贴领取资格的保障对 象,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实施机构按李发放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应当通过银行直接存入保障对象提供的银行账户。 保障对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签订租赁补贴协议,逾期无 正当理由不签订协议的,视为放弃租赁补贴领取资格。 第三十四条租赁补贴协议的有效期3年,自签订协议 次月起计算;有效期满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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