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1657.12007 代替SN/T0733.1~0733.4—1997、SN/T0934—2000 SN/T 1061.1~1061.2—2002 进出口电动工具检验规程 第1部分:通用要求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motor-operated electric tools for import and export- 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07-08-06发布 2008-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SN/T 1657.1—2007 前言 SN/T1657《进出口电动工具检验规程》由若干部分组成,其预期结构为: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2部分:电链锯; 第3部分:手持式电刨; 第4部分:电动往复锯; 第5部分:手持式电动木铣与手持式电动修边机; 第6部分:高压清洗机; 第7部分:型材切割机: 第8部分:石材切割机; 第9部分:圆锯; 本部分为SN/T1657的第1部分。 本部分自发布之日起代替以下行业标准: SN/T0733.11997 出口手持式电动工具 安全检验规程 SN/T 0733.2—1997 出口手持式电动工具 电锤检验规程 SN/T 0733.3—1997 出口手持式电动工具 电动角向磨光机检验规程 SN/T 0733.4—1997 出口手持式电动工具 电钻、冲击钻检验规程 SN/T0934—2000 进出口砂带机检验规程 SN/T 1061.1—2002 进出口可移式电动工具 圆锯检验规程 SN/T 1061.22002 进出口可移式电动工具 带锯检验规程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邓唯,张勇、柳云浩、赵介军。 本部分为首次发布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1 SN/T1657.1—2007 引言 《进出口电动工具检验规程》是进出口电动工具检验的工作依据,对进出口电动工具检验起到指导 和规范作用。 体系。 本部分属检验检疫标准体系的第三层 层一一门类通用标准,规定了进出口电动工具检验通用要求。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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