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 CTSO -2C609
日 期: 2023年3月24日
局长授权
批 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 1 -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 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独立式北斗机载导航设备
1. 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 CTSO)适用于独立式北斗机载导航设备申请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CTSOA)的制造人。本 CTSO规定独立
式北斗机载导航设备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 CTSO标记进行标识
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 按本 CTSO批准的
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 CCAR -21-R4第21.353条要求重新申请
CTSOA。
3. 要求
在本 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 CTSO标记进行
标识的设备必须满足本 CTSO附录 1和/或附录 2中规定的最低性能
标准。 CAAC CTSO -2C609
- 2 - a. 功能
本CTSO标准适用于依据 CCAR -23、CCAR -25、CCAR -27、
CCAR -29和CCAR -31审定的航空器在航路阶段使用的独立式北斗卫
星导航系统( BDS)机载设备。本设备类型分为 Beta、Gamma两类。
(1)Beta类设备
由独立的 BDS传感器构成,该类设备预期为其他终端设备提供
位置 /速度 /时间( PVT)等信息。
注:考虑到导航信息的不同应用场景或用途,当其它终端设备为
非机载航电接口时,可选配数据接口单元,将 BDS传感器的机载航
电接口转化为非机载航电接口,此时数据接口单元纳入 Beta类设备
进行审定考虑 ,不可单独使用 。
(2)Gamma类设备
由BDS传感器和其他必要组件构成,并具备航路导航能力和显
示功能的设备。
注:对于已具有导航手段的飞行器,可将本类设备作为辅助导航
装置;对于无其他导航手段的飞行器,可将本类设备显示的信息作为
飞行器的主要位置参考。
b. 失效状态类别
(1)本 CTSO第3.a节定义的 Beta类设备功能,如果其失效而
引起错误性信息,其为轻微失效状态;
(2)本 CTSO第3.a节定义的 Beta类设备功能丧失为无安全影
响失效状态; CAAC CTSO -2C609
- 3 - (3)本 CTSO第3.a节定义的 Gamma类设备没有标准的最低失
效状态类别。 设备适用的失效状态类别取决于其在特定飞行器的预期
用途。在设备设计时应记录其功能丧失和故障的失效状态 类别;
(4)设备的研制保证等级应至少与这些失效状态类别相对应。
c. 功能鉴定
应按本 CTSO附录 1及附录 2中规定的试验条件, 证明设备性能
满足要求。
d. 环境鉴定
应按本 CTSO附录3要求的试验条件, 采 用该设备适用的标准环
境条件和试验程序,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除 RTCA/DO -160G以
外, 申请人也可采用其它适用于 独立式北斗机载导航设备 的标准环境
条件和试验程序。
注1:附录1及附录2中的部分性能要求无需在 RTCA/DO-160G
中所含的所有条件下进行试验。若可根据计算分析、相似设计对比分
析等方法说明这些特定的性能参数不易受环境条件影响,且附录 1
和/或附录2中所规定的性能级别并不会因为暴露在此类特殊的环境
条件下而发生明显削减,则此类试验可予以忽略。
e. 软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软件,则软件应按照 RTCA/DO -178B《机载系统和
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 1992.12.1 )或 RTCA/DO -178C《机载
系统和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 2011.12.13 )的要求进行 研制。
软件的设计保证等级应与本 CTSO第3.b节规定的失效状态类别一CAAC CTSO -2C609
- 4 - 致。
f. 电子硬件鉴定
如果设备中包含复杂电子硬件,则应按照 RTCA/DO -254《机载
电子硬件设计保证指南》( 2000.4.19 )的要求进行研制。硬件的设计
保证等级应与本 CTSO第3.b节规定的失效状态类别一致。对于确定
为简单的机载电子硬件,可按 RTCA/DO -254中第 1.6节的要求处理。
g. 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 CTSO规定的最低
性能标准要求,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申请
人应按照 CCAR -21-R4第21.368条(一)要求申请偏离。
4. 标记
a. 至少应为一个主要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
CCAR -21-R4第21.423条(二)规定的所有信息。标记必须包含设备
序列号。
b. 应为以下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
称、组件件号和 CTSO标准号、类别和子类标识:
(1)所有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2)制造人确定的设备中可互换的所有组件。
c. 如果设备中包含软件和 /或机载电子硬件,则件号必须能够表
明软件和硬件的构型。件号编排时,在件号中可为硬件、软件和机载
电子硬件各划分一个单独区域。
d. 可以使用电子标记标识软件和机载电子硬件,此标记可通过CAAC CTSO -2C609
- 5 - 软件写入硬件部件内部,而不用将其标识在设备铭牌中。如果使用电
子标记,则其必须容易读取,无需使用特殊工具或设备。
5. 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
设计和生产批准。提交资料包括 CCAR -21-R4第21.353条(一) 1
规定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资料副本。
a. 手册。包含以 下内容:
(1)运行说明和设备限制,该内容应对设备运行能力进行充
分描述。
(2)对所有偏离的详细描述。
(3)安装程序和限制。必须确保按照此安装程序安装设备后,
设备仍符合本 CTSO的要求。限制必须确定任何特殊的安装要求,还
必须以注释的方式包含以下声明:
“本设备满足技术标准规定中要求的最低性能标准和质量控制
标准。如欲安装此设备,必须获得单独的安装批准。 ”
(4)对于所有软件和机载电子硬件构型,包括如下内容:
(i)软件件号,包括版本和设计保证等级;
(ii)机载电子硬件件号,包括版本和设计保证等级;
(iii)功能描述。
(5)设备中每个部件进行环境鉴定的试验条件总结。例如,
可采用 RTCA/DO -160G《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附录 A的
表格方式描述。 CAAC CTSO -2C609
- 6 - (6)原理图、布线图,以及设备安装所必需的其它文件。
(7)设备的可更换部件清单(注明件号)。如适用,包括对
供应商件号的交叉索引。
b. 持续适航文件,包含设备周期性维护、校准及修理要求,以
保证设备的持续适航性。 如适用, 应包括建议的检查间隔和使用寿命。
c. 如果设备需要进行软件鉴定,则还应提供:软件合格审定计
划( PSAC),软件构型索引和软件完结综述。
d. 如果设备包含简单的或复杂电子硬件,还应提供:硬件合格
审定计划( PHAC)、硬件验证计划、顶层图纸和硬件完结综述(或
相似文件,如适用)。
e. 铭牌图纸,规定设备如何标识本 CTSO中第 4节所要求的标
记信息。
f. 确定设备中所包含而未按照本 CTSO第3节进行评估的功能或
性能(即:非 CTSO功能)。在获得 CTSOA的同时,非 CTSO功能
也一同被接受。接受这些非 CTSO功能,申请人必须声明这些功能,
并在 CTSO申请时提供以下信息:
(1)非 CTSO功能的描述,如性能规范、失效状态类别、软
件、硬件以及环境鉴 定类别。还应包括一份确认非 CTSO功能不会影
响设备对本 CTSO第3节要求符合性的声明。
(2)安装程序和限制,能够确保非 CTSO功能满足第 5.f.(1)
节所声明的功能和性能规范。
(3)本CTSO第5.f.(1)节所描述的非 CTSO功能的持续适航CAAC CTSO -2C609
- 7 - 要求。
(4)接口要求和相关安装试验程序,以确保对第 5.f.(1)节性
能资料要求的符合性。
(5) (如适用) 试验大纲、 试验分析和试验结果, 以验证 CTSO
设备的性能不会受到非 CTSO功能的影响。
(6)(如适用)试验大纲、试验分析和试验结果,以验证 本
CTSO第5.f.(1)节描述的非 CTSO功能的功能和性能。
g. 按CCAR -21-R4第21.358条要求提供质量系统方面的说明资
料,包括功能试验规范。质量系统应确保检测到可能会对 CTSO最低
性能标准符合性有不利影响的任何更改,并相应地拒收该产品。
h. 材料和工艺规范清单。
i. 定义设备设计的图纸和工艺清单(包括修订版次)。
j. 制造人的 CTSO鉴定报告,表明按本 CTSO第3.c节完成的试
验结果。
6. 制造人资料要求
除直接提交给局方的资料外,还应准备如下技术资料供局方评
审:
a. 功能鉴定规范,用于鉴定每件设备是否符合本 CTSO要求的;
b. 设备校准程序;
民航 CTSO-2C609 独立式北斗机载导航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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