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 CTSO -2C606
日 期: 2023年3月24日
局长授权
批 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 1 -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 ( 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独立式北斗机载导航无源单频天线( B1C频段)
1. 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 CTSO)适用于为独立式北斗机载导航无源单
频天线( B1C频段)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CTSOA)的制
造人。本 CTSO规定独立式北斗机载导航无源单频天线( B1C频段)
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 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
能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 按本 CTSO批准的
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 CCAR -21-R4第21.353条要求重新申请
CTSOA。
3. 要求
在本 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 CTSO标记进行
标识的设备必须满足本 CTSO附录 1中规定的最低性能标准 。 对于独CAAC CTSO -2C606
- 2 - 立式北斗机载导航 有源单频天线的相关要求应参见 CTSO -2C607《独
立式北斗机载导航有源单频天线( B1C频段)》。
a. 功能
本CTSO标准适用于依据 CCAR -23、CCAR -25、CCAR -27、
CCAR -29和CCAR -31审定的航空器上用于接收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信
号, 并为在航路阶段使用的独立式北斗机载导航设备提供信号的无源
单频天线( B1C频段) 。
b. 失效状态类别
(1)本 CTSO第3.a节定义的功能, 如果其失效而引起错误性
信息,其为轻微失效状态;
(2)本 CTSO第3.a节定义的功能 丧失为无安全影响失效状态;
(3)设备的研制保证等级应至少与这种失效状态类别相对应。
c. 功能鉴定
应按本 CTSO附录 1中规定的试验条件, 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
d. 环境鉴定
应按本 CTSO附录 1中的试验条件, 采用该设备适用的标准环境
条件和试验程序,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除 RTCA/DO -160G以外,
申请人也可采用其它适用的标准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
注1:附录1中的部分性能要求无需在 RTCA/DO -160G中所含
的所有条件下进行试验。若可根据计算分析、相似设计对比分析等方
法说明这些特定的性能参数不易受环境条件影响, 且附录 1中所规定
的性能级别并不会因为暴露在此类特殊的环境条件下而发生明显削CAAC CTSO -2C606
- 3 - 减,则此类试验可予以忽略。
e. 软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软件,则软件应按照 RTCA/DO -178B《机载系统和
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 ( 1992.12.1 )或 RTCA/DO -178C《机载
系统和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 ( 2011.12.13 )的要求进行研制。
软件的设计保证等级应与本 CTSO第3.b节规定的失效状态类别一
致。
f. 电子硬件鉴定
如果设备中包含复杂电子硬件,则应按照 RTCA/DO -254《机载
电子硬件设计保证指南》 ( 2000.4.19 )的要求进行研制。硬件的设计
保证等级应与本 CTSO第3.b节规定的失效状态类别一致。对于确定
为简单的 机载电子硬件,可按 RTCA/DO -254中第 1.6节的要求处理。
g. 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 CTSO规定的最低
性能标准( MPS) ,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申
请人应按照 CCAR -21-R4第21.368条(一)要求申请偏离。
4. 标记
a. 至少应为一个主要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
CCAR -21-R4第21.423条(二)规定的 所有信息 。标记必须包含设备
序列号。
b. 应为以下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
称、组件件号、 CTSO标准号、类别和子 类标识: CAAC CTSO -2C606
- 4 - (1)所有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2)制造人确定的设备中可互换的所有组件。
c. 如果设备中包含软件和 /或机载电子硬件,则件号必须能够表
明软件和硬件的构型。件号编排时,在件号中可为硬件、软件和机载
电子硬件各划分一个单独区域。
d. 可以使用电子标记标识软件或机载电子硬件,此标记可通过
软件写入硬件部件内部,而不用将其标识在设备铭牌中。如果使用电
子标记,则其必须容易读取,无需使用特殊工具或设备。
5. 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
设计和生产批准。提 交资料包括 CCAR -21-R4第21.353条(一) 1
规定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资料副本。
a. 手册,包括以下内容:
(1)运行说明和设备限制,该内容应对设备运行能力进行充分
描述。
(2)对所有偏离的详细描述。
(3)安装程序和限制。必须确保按照安装程序安装设备后,设
备仍符合本 CTSO的要求。限制条件应确定任何特殊的安装要求。还
必须以注释的方式包含以下声明:
“本设备满足技术标准规定( CTSO)中要求的最低性能标准和
质量控制标准。如欲安装此设备,必须获得安装批准。 ”
(4)对于每个独立的软件和机载电子硬件构型,参照以下内容: CAAC CTSO -2C606
- 5 - (i)软件件号,包括版本和研制保证等级;
(ii)机载电子硬件件号,包括版本和研制保证等级;
(iii)功能描述。
(5)设备中每个部件进行环境鉴定的试验条件总结(例如,
可采用 RTCA/DO -160G “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 ”附录 A中
的表格形式描述) 。
(6)原理图、布线图以及设备安装所需的其它文件。
(7)设备的可更换部件清单(注 明件号) 。如适用,包括对供
应商件号的交叉索引。
b. 持续适航文件,包含设备周期性维护、校准和修理要求,以
保证设备的持续适航性。 如适用, 应包括建议的检查间隔和使用寿命。
c. 如果设备需要进行软件鉴定,则还应提供:软件合格审定计
划( PSAC) ,软件构型索引和软件完结综述。
d. 如果设备需要进行硬件鉴定,则还应提供:硬件合格审定计
划( PHAC) ,硬件构型索引和硬件完结综述。
e. 铭牌图纸,规定设备如何标识本 CTSO第4节所要求的标记
信息。
f. 确定设备中所包含而未按照本 CTSO第3节进行评估的功能或
性能(即:非 CTSO功能) 。在获得 CTSOA的同时,非 CTSO功能
也一同被接受。接受这些非 CTSO功能,申请人必须声明这些功能,
并在 CTSO申请时提供以下信息:
(1)非 CTSO功能的描述。如:性能规范、失效状态类别、CAAC CTSO -2C606
- 6 - 软件、硬件和环境鉴定类别。还应包括一份确认非 CTSO功能不会
影响设备对本 CTSO第3节要求符合性的声明。
(2)安装程序和限制,能够确保非 CTSO功能满足本 CTSO
中5.f.(1)节所声明的功能和性能规范。
(3)本CTSO第5.f.(1)节所描述的非 CTSO功能的持续适航要
求;
(4)接口要求和 适用的安装试验程序,应确保对本 CTSO第
5.f.(1)节性能资料要求的符合性。
(5) (如适用)试验大纲、试验分析和试验结果,以验证 CTSO
设备的性能不受到非 CTSO功能影响。
(6) (如适用)试验大纲、试验分析和试验结果,以验证本
CTSO中5.f.(1)节所描述的非 CTSO功能的功能和性能。
g. 按CCAR -21-R4第21.358条要求提供质量系统方面的说明,
包括功能试验规范。 质量系统应确保能检测到可能会对 CTSO最低性
能标准符合性有不利影响的任何更改,并相应地拒收该产品。
h. 材料和工艺规范清单。
i. 定义该设备设计的图纸和工艺清单(包括修订版次) 。
j. 制造人的 CTSO鉴定报告,表明按本 CTSO第3.c节完成的试
验结果。
6. 制造人资料要求
除直接提交给局方的资料外,还应准备如下技术资料供局方评
审: CAAC CTSO -2C606
- 7 - a. 功能鉴定规范,用于鉴定每件设备是否符合本 CTSO要求;
b. 设备校准程序;
c. 原理图;
d. 布线图;
e. 材料和工艺规范;
f. 根据本 CTSO第3.d节要求进行的环境鉴定试验结果;
g. 如果设备包含软件, 提供 RTCA/DO -178B或DO-178C中规定
的相关文档,包括所有支持 RTCA/DO -178B或DO-178C附件 A“软
件等级的过程目标和输出 ”中适用目标的资料;
h. 如果设备包含复杂电子硬件, 应提供 RTCA/DO -254附录 A表
A-1中定义的与设计保证等级和硬件生命周期相关的资料。对于简单
电子硬件,应提供以下资料:测试用例或程序,测试结果,测试覆盖
率分析,工具评估 和鉴定资料,构型管理记录并包含问题报告;
i. 如果设备包含非 CTSO功能,制造
民航 CTSO-2C606 独立式北斗机载导航无源单频天线 B1C 频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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