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5.020.30 B40 DB5323/T50—2023 代替DB5323/T50—2016 农业社会化服务 畜禽养殖投入品安全使用规范 2023-07-30发布 2023-09-01实施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楚雄州地方标准5323 DB5323/T50—2023 I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 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云南农业大学、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元谋县农业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起建凌、赵鸭桥、盛军、车国富、伍林、王苏天、李永前、赵阳楠、张慧、王 佳麒、陈霞、崔继梅、周铝、李业荣、李皎、金璟、杨帆、吴晨曦、李玉聪、朱晓坤、鲁秀、周国华、 阿建兵。 DB5323/T50—2023 1 农业社会化服务畜禽养殖投入品安全使用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畜禽养殖投入品的术语和定义、养殖投入品的范围、选购要求、储存要求和使用要求 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畜禽养殖投入品的安全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畜禽养殖投入品 指畜禽在饲养过程中使用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 3.2 饲料 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 3.3 饲料添加剂 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3.4 兽药 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 4畜禽养殖投入品的范围 4.1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等。 4.2饲料添加剂: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4.3兽药: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及外 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5选购要求 DB5323/T50—2023 25.1购进兽药、饲料应当严格把好质量关,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的原则。 5.2做好供货单位合法性、质量信誉的审核,选择具有法定资格的合法生产、经营单位,确保购进渠 道的合法性。 5.3建立完善供货单位和兽药、饲料品种管理档案,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供货单位的生产(经营)许 可证、营业执照、生产批准证明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 5.4购进兽药、饲料应索取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5.5购进兽药、饲料记录应当载明产品名称、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 量、购进日期等事项,记录准确、真实、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保存。 5.6建立供货单位联系人通讯簿,确保与供货单位联系通畅,保证产品质量可追溯。 5.7购进兽药、饲料应逐项检查核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家、外观质量、 包装情况等,经与原始单据核对无误后方可入库。 5.8采购的兽药应是有“GMP”批文,符合国家认证的厂家生产的药品。 6储存要求 6.1仓库面积与相关设施、设备应当与养殖规模相适应,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做好防霉、防虫、防鼠 等措施。 6.2兽药、饲料应分别设立独立仓库、区域存放,不同品种分区、分类保管。按照温湿度环境等兽药 储存性质的要求,合理地进行分类储存,各类区域、品种设置明显标志,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 染。 6.3仓库配置地垫或货架,兽药产品不得与地面直接接触。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产品外包装图示或 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 6.4毒性及麻醉、精神兽药应当专柜或专库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帐物相符。 6.5兽用生物制品须指定专人负责,在符合规定要求的冷藏冷冻等储藏条件下保管储藏。 6.6严格按照先进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出库的原则办理出库,并做好出库复查、使用核对管理工 作,严格把好出库质量关。 6.7严禁采购未经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或过期、失效的兽药和饲料产品。 6.8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7使用要求 7.1使用兽药饲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全、合理使用,并建立使用记录。 7.2使用记录应当载明产品名称、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供货单位、使用数量、使用日 期等事项,记录准确、真实、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保存。 7.3不得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不应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7.4不得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7.5不得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7.6不得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 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 7.7不应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7.8严格规范饲料、添加剂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行为,在规定的饲料添加剂和批准的饲料药物添加 剂品种范围内,依据相关使用规范安全使用。 7.9不得使用未经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或过期、失效的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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