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书号:155167 ・272责任编辑 张晓燕 责任校对 薛宝丽 责任设计 王利民 定价:10.00 元 保卫管理员.indd 1 20/5/7 上午8:48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3-02-02-00 保卫管理员 (2020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惠新东街1号 邮政编码:100029) ∗ 厂印刷装订 新华书店经销 880毫米×1230毫米 32开本 0.75印张 20千字 2020年5月第1版 2020年5月第1次印刷 统一书号:155167·272 定价:10.00元 读者服务部电话:(010)64929211/84209101/64921644 营销中心电话:(010)64962347 出版社网址:http://www.class.com.cn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如有印装差错,请与本社联系调换:(010)81211666 我社将与版权执法机关配合,大力打击盗印、销售和使用盗版 图书活动,敬请广大读者协助举报,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奖励。 举报电话:(010)64954652说 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 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 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 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公安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保 卫管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0年版)》(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 版)》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 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 导思想,对保卫管理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 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三级/高级工、二级/ 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三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 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社 会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变化对本职业的影响,以及本职业发展变 化的趋势。 ———本《标准》在公安部和原国家劳动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 导中心授权委托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和原上海市劳动局联合研发 《保卫人员职业标准》并进行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修订。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单位治安 保卫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 的方针。 ———三个等级的职业能力定位是:三级/高级工———贯彻与执 行;二级/技师———组织与策划;一级/高级技师———规划与评估。 三、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有: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上海市 公安局治安总队、上海市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协会、上海市保卫干 部培训中心。主要起草人有:赵小兵、徐思钢、陶焱升、曹奕、李 长生、童勤久、张宇霞、李晶、沈莉。 1职业编码:3-02-02-00四、本《标准》主要审定单位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市 公安局、天津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安厅、上海市公安局、江苏省公 安厅、福建省公安厅、山东省公安厅、陕西省公安厅、北京大学、 复旦大学、山东警察学院、湖南警察学院、济南市公安局、咸阳市 公安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航空工业成都飞机工业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上海市安防标委 会、上海光明食品有限公司。主要审定人员有:廖崎、孙廷华、郭 太生、单雪伟、裴岩、丛术良、肖院秀、宁书颖、梁大为、郭东曦、 李明、冯治中、刘晓新、张桂彬、廖安、栗建华、田亚男、满亮、 杨联利、杭建良、张敬东、朱兆利、周李娟。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 业技能鉴定中心葛恒双、宋晶梅等专家的指导和大力支持,在此一 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批准,自公 布之日①起施行。 2职业编码:3-02-02-00 ①2020年3月6日,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关于颁布保卫管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5号)公布。保卫管理员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20年版)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保卫管理员 1.2 职业编码 3-02-02-00 1.3 职业定义 从事维护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秩序,开展治 安防范,预防违法犯罪,保护单位内部人员和财产安全工作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 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备智力、体力、观察、判断、表达、应变、协调等能力。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大学专科毕业(或同等学力)。 1职业编码:3-02-02-001.8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 (含)以上。 (3)在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机关从事行政、治安保 卫工作1年(含)以上。 (4)军队及武警部队服役5年(含)以上。 (5)取得保安员(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 书)后,累计从事相关职业①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政法工作4年(含)以上。 (3)军队及武警部队的正营级(含)以上军官。 (4)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含)以上。 (5)在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机关从事行政、治安保 卫工作8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 累计从事政法工作4年(含)以上。 (3)军队及武警部队的正团级(含)以上军官。 2职业编码:3-02-02-00 ①相关职业:保安员,下同。(4)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20年(含)以上。 (5)在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机关从事行政、治安保 卫工作15年(含)以上。 1.8.2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 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 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 笔试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 综合评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 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1.8.3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 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3, 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含)以 上单数。 1.8.4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min,技能考核时间不少于60min, 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min。 1.8.5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考试在标准教室内进行,应设置智能识别系统。技能考核 在室内或室外进行,须配备体能训练器材、保安执勤装备、主动防 卫装备、被动防护装备、紧急救护器材、常用灭火器材和设备、常 用防卫器材,以及安全防范监控报警系统模拟平台(含入侵和紧急 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等设施设备)。 3职业编码:3-02-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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