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7.060 CCSB22 2310 牡丹江市地方标准 DB2310/T114—2023 地理标志产品响水大米 2023-10-23发布 2023-10-25实施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2310/T114—2023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由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宁安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新功、李维龙、孟庆峰、李振洪、褚孝渭、关伟、刘麟峰、吴杨、宫德峰、 魏红、郭佳、狄正磊、于晨啸、吕烨、房修林、付馨蕾、孙国成、杨莹莹。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DB2310/T114—2023 1地理标志产品响水大米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响水大米的术语和定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自然环境、要求、检 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响 水大米。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1354大米 GB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4404.1粮食作物种子第一部分:禾谷类 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5490粮油检验一般规则 GB5491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 GB/T5492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5493粮油检验类型及互混检验 GB/T5494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T5496粮食、油料检验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 GB/T5502粮油检验大米加工精度检验 GB/T5503粮油检验碎米检验法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15682粮油检验稻谷、大米蒸煮食用品质感官评价方法 GB/T15683大米直链淀粉含量的测定 GB/T17109粮食销售包装 GB17440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17891优质稻谷 JJF1070.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大米 DB2310/T114—2023 23术语和定义 GB/T1354、GB/T1789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响水大米 采用在本文件第4章规定的范围内生产的稻谷为原料,经加工精制而成,并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大米。 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响水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 护规定》批准的范围,为宁安市渤海镇、东京城镇、江南乡、卧龙乡、兰岗镇等5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5自然环境 5.1日照 年平均日照时间为≥2400h。在水稻生长季节每日实照8h~14h。 5.2气温 年平均气温3.8℃,年活动积温≥2300℃,80%的保证率在2400℃以上。 5.3降水 年平均降水量550㎜~600㎜。 5.4土壤 土壤类型主要为暗棕土,次之为白浆土、草甸土、河淤土、水稻土等。有机质含量2.0%~4.0%, pH值6~7。土壤环境符合GB15618要求。 5.5水源 灌溉用水为牡丹江上游的镜泊湖水及其他洁净无污染的水,水质符合GB5084要求。 5.6环境空气 环境空气符合GB3095中的二级规定。 6要求 6.1原料 响水大米原料来源于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地理范围内,种子质量符合GB4404.1规定、稻谷质量符合 GB/T17891的规定。 6.2加工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6.2.1生产过程应符合GB14881规定。 DB2310/T114—2023 36.2.2生产过程中除符合GB5749规定的水之外,不得添加任何物质。 6.3质量指标 响水大米质量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等级 一级 二级 碎米总量/% ≤ 4.0 6.0 其中:小碎米含量/%≤ 0.1 0.3 垩白度/% ≤ 2.0 4.0 加工精度 精碾 品尝评分值/分 ≥ 85 80 直链淀粉含量/% 14.0~18.0 水分含量/% ≤ 15.5 不完善粒含量/% ≤ 0.5 1.0 杂质 限量总量/% ≤ 0.1 0.2 其中:无机杂质含量/%≤ 0.02 黄粒米含量/% ≤ 不得检出 互混率/% ≤ 1.0 色泽、气味 正常 6.4卫生指标 6.4.1卫生指标和检验按GB2715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4.2植物检疫按有关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5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产品最大允许水分状况下的质量。 7检验方法 7.1色泽、气味 按GB/T5492规定的方法执行。 7.2加工精度 按GB/T5502规定的方法执行。 7.3杂质、不完善粒含量 按GB/T5494规定的方法执行。 7.4黄粒米含量 按GB/T5496规定的方法执行。 DB2310/T114—2023 47.5碎米含量 按GB/T5503规定的方法执行。 7.6水分含量 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执行。 7.7直链淀粉含量 按GB/T15683规定的方法执行。 7.8互混率 按GB/T5493规定的方法执行。 7.9垩白度 按GB/T1354规定的方法执行。 7.10品尝评分值 按GB/T15682规定的方法执行。 7.11净含量 按JJF1070.3的规定执行。 8检验规则 8.1扦样、分样 按GB5491规定的方法执行。 8.2检验的一般规则 按GB/T5490执行。 8.3产品组批 同原料、同工艺、同设备、同班次加工的产品为一批。 8.4检验分类 8.4.1出厂检验 8.4.1.1每批产品出厂时,均应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和销售。 8.4.1.2出厂检验项目:加工精度、杂质总量、碎米、不完善粒、感官要求、黄粒米含量、水分。 8.4.2型式检验 8.4.2.1型式检验项目为6.3、6.5、6.6规定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投产后,原料、工艺、装备有较大改动,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DB2310/T114—2023 5b)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检验要求。 8.5判定规则 8.5.1凡不符合GB2715以及国家卫生检验和植物检疫有关规定的产品,判为非食用产品。 8.5.2定等指标中有一项达不到该等级质量要求的,则降为下一等级。其他指标有一项不符合表1要 求的,作为非等级产品。 8.5.3初验不合格时,可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9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9.1标签、标志 9.1.1应符合GB7718和地理标志产品标志使用的规定。 9.1.2外包装物包装储运标识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9.1.3标注的净含量应为产品最大允许水分状况下的质量。 9.1.4建议标注最佳食用期(品尝评分值为产品最佳食用期内的数值)。 9.2包装 9.2.1包装应符合GB/T17109的规定和卫生要求。 9.2.2若采用包装袋,则包装代应坚固结实,封口或缝口应严密。 9.3运输 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运输工具和容器运送,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止雨淋和被污染。 9.4贮存 9.4.1贮存场所应满足防雨、通风、干燥、清洁、阴凉、无阳光直射的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有 腐蚀性、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放。 9.4.2产品在常温20℃下的保质期不应低于3个月。 9.4.3粮食在装卸、运输、储藏和加工过程中应符合GB17440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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