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20.20 CCS X 00 34 安徽省 地方 标准 DB34/T 4545—2023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抽查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spot -check of food safety sampling inspection data 2023 - 10 - 07发布 2023 - 11 - 07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T 4 545—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 局提出并 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 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沈宏林、江雪梅、崔蓓蓓、张强、丁磊、马仲宗、谢敏、金玉娟、陆乐、范舟。 DB34/T 4545 —2023 1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抽查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 本行政区域内 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 抽查工作(以下称 “数据抽查工作”)的基本要求、职责分工、过程要求、结果通报与问题处置。 本文件适用数据抽查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34/T 4361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合格备份样品处置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DB34/T 436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抽查 food safety sampling inspection data spot -check 对食品安全抽样及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称“承检机构”)完全提交 至国家食品 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 统(以下称“抽检系统” ) 的抽检监测(包括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风险监测任务)数据质量情况进 行抽查。 4 基本要求 数据抽查工作应遵循《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承检机构管理4.1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坚持客观独立、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数据抽查工作。 4.2 应对数据抽查工作实施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保密,数据抽查相关人员不得泄露、擅自使用或发布食4.3 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和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要求的除外。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立数据抽查工作机制,承检机构应建立内部数据抽查工作制度。 4.4 5 职责分工 市场监管部门 5.1 5.1.1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主要承担如下职责 : a) 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数据抽查工作; b) 组织实施本级数据抽查工作; c) 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数据信息并定期进行数据抽查工作通报; d) 督促本级承检机构对数据抽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DB34/T 4545 —2023 2 e) 不定期组织专家抽查市级和县(区)级数据,并将核查结果反馈至任务来源市场监管部门。 5.1.2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主要承担如下职责 : a) 组织实施本级或本行政区域内数据抽查工作; b) 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数据信息并向上级市场 监管部门报送数据抽查情况; c) 督促本级承检机构对数据抽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5.1.3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主要承担如下职责 : a) 可组织实施本级数据抽查工作; b) 向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数据抽查情况; c) 督促本级承检机构对数据抽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5.1.4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以提升抽检数据质量为目标,组建成立数据抽查工作专家库。 核查专家 5.2 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a) 承担市场监管部门分配的数据抽查工作; b) 按规定期限向组织数据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数据抽査结果(按照 附录A表A.1格式); c) 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数据抽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提出意见建议。 承检机构 5.3 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a) 按照要求完成抽样和检验任务,确保抽检数据的科学、公正、准确 ; b) 建立内部数据抽查工作程序及责任追究机制 ; c) 定期对本机构人员开展数据抽查相关培训,明确数据质量管理员 ; d) 自行组织审核本机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质量 ; e) 对于自查发现的问题,应向任务来源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并对退回数据及时修改 ; f) 对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数据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并对有问题的数据及时提交 修改申请并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防止同类问题重复出现,对于 确实无法修改的信息,整改 措施需经任务来源市场监管部门同意。 6 过程要求 抽查范围 6.1 抽查范围为市场监管部门 组织的本级或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 , 包含市场监管部门自 行抽样或委托承检机构抽样检验 的数据。 抽查方式 6.2 抽查实行“双随机”,市场监管部门每月随机抽取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根据回避原则随机抽取 核查专家。 抽查要求 6.3 6.3.1 市场监管部门对本级或本行政区域内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按照不少于 5%的批次比例 进行抽查。 6.3.2 原则上覆盖所有承检机构、所有食品大类、所有抽检区域及环节,对数据抽查发现问题较多的 DB34/T 4545 —2023 3 承检机构数据抽查比例应提高至不少于 20%。 6.3.3 数据抽查工作可与留样复核、现场检查等其他考核项目结合,主要对承检机构在抽检系统上传 的样品照片、抽样信息和检验报告等进行抽查。 抽查流程 6.4 抽查工作流程见附录 A。 抽查内容信息 6.5 6.5.1 抽样信息 检查抽检系统内 样品信息 ,主要包含以下信息: a) 被抽样单位信息; b) 生产企业 信息; c) 第三方单位信息; d) 样品标签信息 ; e) 抽样量、储存条件、样品来源 等其他抽样信息。 注: 对于网络抽检监测样品,还应包含网络抽样特殊信息: 1) 第三方平台信息; 2) 网店信息; 3) 样品链接信息; 4) 订单信息; 5) 其他抽样信息。 6.5.2 检验报告信息 检查检验报告 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结果、判定依据及检验结论等信息。 6.5.3 其他信息 检查除以上抽样信息及检验报告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主要包含抽样量、抽样照片、抽样配套文书 等信息。 抽查评价 6.6 市场监管部门对数据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分: a) 评价指标应根据抽检监测具体任务类别进行设置,可参考 附录B对各承检机构数据抽查中发 现的问题进行评分; b) 当月数据抽查得分按式 (1)计算。 ································ ·························· (1) 式中: X——承检机构当 月数据抽查得分; A——承检机构 当月数据抽查总扣分值; B——检机构当月抽查总 分值(每批次满分 100分)。 DB34/T 4545 —2023 4 7 结果通报与问题处置 结果通报 7.1 市场监管部门应 每月进行数据抽查评价, 并对数据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问题处置 7.2 7.2.1 数据抽查工作发现不同承检机构的抽检监测数据存在共性问题时,省局可通报地市级市场监管 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可向承检机构发问题提示函,细化抽检监测工作要求 . 7.2.2 抽查发现承检机构五大字段错误、结论错误、项目错误等关键问题或严重问题数据涉及不合格 报告的, 应谨慎考虑对核查处置和报告公正性、 有效性的影响; 对因数据出现问题导致改变报告结论的, 对承检机构应严肃处理。在数据抽查工作中发现承检机构出现的其他问题,应按照《安徽省食品安全抽 样检验承检机构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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