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疆黑蜂遗传资源保护条例 (2021年8月30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3 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疆黑蜂遗传资源的保护,规范新疆黑 蜂遗传资源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推动新疆黑蜂遗传资源的有 序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新疆黑蜂遗传资源保护区内从事保护、建设管 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新疆黑蜂是指经过长期自然杂交和人 工选育后,逐渐形成的主要分布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的蜜蜂地方品种。 第四条 新疆黑蜂遗传资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 以《新疆黑蜂遗传资源保护区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五条 新疆黑蜂遗传资源的保护坚持物种优先、分区管 理、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2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新疆黑蜂遗传资源保护工作实 行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尼勒克县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区的建设 与管理。新疆黑蜂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自治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新疆黑蜂遗传资源 保护工作;尼勒克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新疆黑蜂遗传 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公安、林业和草原、 畜牧兽医、市场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新疆黑蜂 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保护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应当协助做好新 疆黑蜂遗传资源保护工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按照《新疆 黑蜂遗传资源保护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区管理要求协同做 好新疆黑蜂遗传资源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养蜂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新疆黑蜂遗传 资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新疆黑蜂遗传资源保护,鼓励 国内科研机构与科研人员对新疆黑蜂遗传资源进行科学研究, 提升保护、开发与利用水平。 第十条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根据保护区功能和界限设立区 碑、界碑、界桩和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 或者破坏保护区的区碑、界 碑、界桩和标识。3第十一条 保护区应当建设和配 备科研监 测、防灾减灾、 管理保护等方 面的设施设备,提升管护能力。 第十二条 尼勒克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 新疆黑蜂遗传资源 普查工作,建立新疆黑蜂遗传资源 档案。 第十三条 从事新疆黑蜂蜂种 培育的单位,应当 依法取得 种畜禽生产经 营许可证,加强新疆黑蜂 基因库建设, 完善配套 设施,开展新疆黑蜂遗传资源提 纯复壮,提高新疆黑蜂的 性状。 第十四条 根据新疆黑蜂分布及其生活和 繁衍习性,将保 护区内 纯种新疆黑蜂自然 繁殖、栖息比较密集的区域,划分为 自然交 尾区;将避免纯种新疆黑蜂与其 他异(杂)种蜂 群杂交 划定的 隔离区域划分为 隔离区。 第十五条 自然交 尾区设置围栏实行封闭保护。自然交 尾 区内设立保种场,对 纯种新疆黑蜂遗传资源进行保护和 培育。 在隔离区可以养蜂。养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饲养由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 认定的新疆黑蜂物种, 禁止饲养异(杂)蜂种。 在自然交 尾区培育的蜂 群不得进入 隔离区放养;在 隔离区 饲养的蜂 群不得进入自然交 尾区放养。 第十六条 尼勒克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 隔离区养 蜂规划,合理确定新疆黑蜂 饲养规模和养蜂 点布局,并向社会 公布。 在隔离区养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养蜂规划 饲养新疆黑 蜂,并遵守草原、 森林防火、防灾的有关规定。4第十七条 尼勒克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 隔离区内养蜂的 单位或者个人进行 登记,建立 档案,出具蜂种为新疆黑蜂的 《养蜂 证》,并提供技术服务。 离开隔离区外出放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 时交回《养蜂 证》。 第十八条 尼勒克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 隔离区内 养蜂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新疆黑蜂标准 化蜂场管理规范进行养 殖。 第十九条 在隔离区内养蜂的单位和个人发 现新疆黑蜂与 其他蜂群发生混杂的,应当及 时采取更换蜂王等保护 措施,并 立即向尼勒克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 当在三日内开展 现场检测,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第二十条 保护区 外饲养的蜂 群转地过程中确需借道通过 保护区的,应当经过尼勒克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经 采取 预防措施后按照指定的 时间、路线通过,不得在保护区 停留。 第二十一条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新疆黑蜂疫 病监测网络,健全疫情预警机制,发 现疫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尼勒克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和 草原、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保护区定期开展蜜源 植物资源调 查, 建立蜜源 植物档案,掌握资源消长情况,及时公布信息。 第二十三条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农业、林业、牧草 种植计划,开展 轮作、园林绿化、天然林保护与 更新等工作 时,5应当考虑蜜源植物种植的需要,增加蜜源 植物种类和数量。 鼓励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种 植可以作为蜜源 植物的林 木 牧草、中草 药材、经济作物等。 第二十四条 尼勒克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保护 区草场 载畜量核定、毒害草及虫鼠害防疫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防止草场退化。 第二十五条 在保护区从事蜜源 植物种植或者管护的单位 和个人应当综合运用农业、生物及物理防治 措施,大力推 广杀 虫灯、性诱剂和释放天敌等理化诱控技术,减少农药使用量, 确需喷洒农药的应当提 前三日通 知施药区周边至少五公里范围 内的蜂场 或养蜂点。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 或者破坏保护区 区碑、界碑、界桩和标识的, 由尼勒克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 由尼勒 克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 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 在隔离区饲养异(杂)蜂种的; (二)在自然交 尾区、隔离区相互转地放养蜂群的; (三)在 隔离区养蜂的单位和个人发 现饲养蜂群发生混杂 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隐瞒不报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 予以处罚的其他行为,6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九条 负有新疆黑蜂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职责的工 作人员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自治州 纳入《国 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名录》 中的其 它蜜蜂遗传资源, 可以由该蜜蜂遗传资源所在地的县级 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实 施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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