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1年12月30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三章 物业管理区域以及共用设施设备 第四章 前期物业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 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促进社区建设,根据《中华 —— 1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相关的监督管理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按 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 施进行维修养护,并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党建引领、政府主导、 业主自治、部门协同、属地管理、协商共建的原则,将物业管 理纳入社会治理体系。 第四条 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 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 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应当依法保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隐 私和个人信息。 第五条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智能化建设与物业 管理深度融合,提升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物业服务 向智能、绿色方向发展。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 管理纳入本市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综合协调机制,部署 推进和协调物业管理各项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 —— 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责, 统筹推进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 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物业服务行业相关政策; (二)指导和监督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辖 区内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辖 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四)建立完善本市物业管理分级培训体系; (五)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 (六)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监管物业服务收费价格 形成机 制; (七)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 性规范。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二)负责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三)实施物业管理区域 核定、确认物业服务人用房和业 主委员会用房等事项。 第八条 发展改革、公 安、民政、 司法行政、 财政、自 然资 —— 3 ——源规划、生 态环境、 交通运输、卫生 健康、应急、审计、市场 监管、人 防、城市管理、 消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 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属地管理 职责: (一)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 换届改选,办 理相关备 案手续;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 运作,对业 主大会筹备组 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委员会 换届改选 小 组成员进行培训; (三)指导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工作; (四) 参加物业 承接查验,指导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 移 交和接管工作; (五)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实施日常 检查,指导 物业服务人履行法定 义务; (六)建立物业管理 纠纷调解和投诉、举报处理机制,调 解物业管理 纠纷,处理物业管理相关 投诉和举报; (七) 突发事件应对期 间,负责 落实各项应 急措施,指导 物业服务人开展相应级 别的应对工作,并 给予物资和资金 支持; (八)对 暂不具备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条 件的住宅物业, 组织实施社区 居民委员会 托管、社会组织代管 或者居民自管; —— 4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十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 会组织,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 性规范, 在住房城乡建设部 门的指导下 编制服务 标准、组织业务培训,对物业服务人 之间 的纠纷进行行业调 解,维护物业服务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一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 , 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法自行管理物业;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接受物业服务人提 供的服 务; (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 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 出建 议; (四)提 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 议; (五)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 投票权; (六)选 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 享有被选举权; (七)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八)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5 ——(九)对物业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 情 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监督物业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 管理和使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权利。 业主行使权 利不得危及物业的 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 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 由业主共同 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 举业主委员会 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 成员; (四)选聘和 解聘物业服务 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 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 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 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 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 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 决定事项,应当 由专有部分 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 上的业主 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 参与表决。决定前款 第六项 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 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 面积四 分之三以上的业主 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 意。 —— 6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 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 面积过半数的业 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 意。 第十三条 业主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 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 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 面的规章制度; (三) 执行业主大会的 决定和业主大会 授权业主委员会作 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 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 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义务。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 成,代表 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 成员候选人可以通过社区党组织、 村 (居)民委员会推 荐,业主自 荐或者联名推荐的方式产生。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 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物业所 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 案。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 执行业主大会的 决定,接受业主 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报告年度物业管理的实施 情况 —— 7 ——业主委员会履职 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 签订物业服 务合同,与 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 交接; (三) 拟定共有部分、共有收益使用与管理办法; (四)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五)建立定期 接待制度, 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 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 意见和建议, 接受业主、物业使 用人的 咨询、投诉和监督; (六)督促业主及 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监督物业服 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 使用人 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 止; (七)制作和保管会议 记录、共有部分的 档案、会计凭证 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 文件; (八)定期向业主通 报工作情况,每半年公示业主委员会 委员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停车费情况; (九) 每年公布业主共有部分 经营与收益、专项维修资金 使用、 经费开支等信息; (十)协调 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 产生的纠纷; (十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 (十二)业主大会 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 不得有下列行为: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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