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1年12月30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三章 物业管理区域以及共用设施设备
第四章 前期物业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
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促进社区建设,根据《中华
—— 1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相关的监督管理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按
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
施进行维修养护,并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党建引领、政府主导、
业主自治、部门协同、属地管理、协商共建的原则,将物业管
理纳入社会治理体系。
第四条 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
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
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应当依法保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隐
私和个人信息。
第五条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智能化建设与物业
管理深度融合,提升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物业服务
向智能、绿色方向发展。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
管理纳入本市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综合协调机制,部署
推进和协调物业管理各项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
—— 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责,
统筹推进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
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物业服务行业相关政策;
(二)指导和监督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辖
区内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辖
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四)建立完善本市物业管理分级培训体系;
(五)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
(六)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监管物业服务收费价格 形成机
制;
(七)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 性规范。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二)负责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三)实施物业管理区域 核定、确认物业服务人用房和业
主委员会用房等事项。
第八条 发展改革、公 安、民政、 司法行政、 财政、自 然资
—— 3 ——源规划、生 态环境、 交通运输、卫生 健康、应急、审计、市场
监管、人 防、城市管理、 消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
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属地管理
职责:
(一)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 换届改选,办
理相关备 案手续;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 运作,对业
主大会筹备组 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委员会 换届改选 小
组成员进行培训;
(三)指导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工作;
(四) 参加物业 承接查验,指导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 移
交和接管工作;
(五)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实施日常 检查,指导
物业服务人履行法定 义务;
(六)建立物业管理 纠纷调解和投诉、举报处理机制,调
解物业管理 纠纷,处理物业管理相关 投诉和举报;
(七) 突发事件应对期 间,负责 落实各项应 急措施,指导
物业服务人开展相应级 别的应对工作,并 给予物资和资金 支持;
(八)对 暂不具备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条 件的住宅物业,
组织实施社区 居民委员会 托管、社会组织代管 或者居民自管;
—— 4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十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
会组织,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 性规范, 在住房城乡建设部
门的指导下 编制服务 标准、组织业务培训,对物业服务人 之间
的纠纷进行行业调 解,维护物业服务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一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 ,
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法自行管理物业;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接受物业服务人提 供的服
务;
(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 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 出建
议;
(四)提 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
议;
(五)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 投票权;
(六)选 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 享有被选举权;
(七)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八)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5 ——(九)对物业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 情
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监督物业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
管理和使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权利。
业主行使权 利不得危及物业的 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
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 由业主共同 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 举业主委员会 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 成员;
(四)选聘和 解聘物业服务 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 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 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 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 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 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 决定事项,应当 由专有部分 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
上的业主 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 参与表决。决定前款
第六项 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 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 面积四
分之三以上的业主 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 意。
—— 6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 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 面积过半数的业
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 意。
第十三条 业主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 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 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 面的规章制度;
(三) 执行业主大会的 决定和业主大会 授权业主委员会作
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 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 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义务。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 成,代表
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 成员候选人可以通过社区党组织、 村
(居)民委员会推 荐,业主自 荐或者联名推荐的方式产生。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 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物业所 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 案。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 执行业主大会的 决定,接受业主
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报告年度物业管理的实施 情况
—— 7 ——业主委员会履职 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 签订物业服
务合同,与 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 交接;
(三) 拟定共有部分、共有收益使用与管理办法;
(四)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五)建立定期 接待制度, 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
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 意见和建议, 接受业主、物业使
用人的 咨询、投诉和监督;
(六)督促业主及 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监督物业服
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
使用人 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 止;
(七)制作和保管会议 记录、共有部分的 档案、会计凭证
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 文件;
(八)定期向业主通 报工作情况,每半年公示业主委员会
委员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停车费情况;
(九) 每年公布业主共有部分 经营与收益、专项维修资金
使用、 经费开支等信息;
(十)协调 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 产生的纠纷;
(十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
(十二)业主大会 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 不得有下列行为:
—— 8 ——
法律法规 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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