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萍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10号 《萍乡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已由 萍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9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于2022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 年6月1日起施行。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4月14日 萍乡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2021年12月29日萍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29日江西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园、广场管理, 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公园、 广场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园(以下简称 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景观和较完善的 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 憩、文化健身、科普宣传等功能,并向社会公 众开放的公共场所。 本条例所称城市广场(以下简称广场), 是指为满足多种城市社会生活需要而建设的,以建筑、道路、山水、地形等围合,配置一定 的公共设施和景观工程设施,具有一定的主题 思想和规模的城市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公园、广场实行名录管理。公园、广场名 录应当包括名称、类别、位置、面积、四至范 围和管护单位等内容。公园、广场的名录确定 和调整,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 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 园、广场的管理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政府管理的公园、广场所需经费应当列入 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13-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公园、广场管理工作,并负 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园、广场管理相关 工作。 第六条公园、广场管理机构负责公园、 广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园、广场管理制度; (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防灾避险 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三)建立公园、广场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维护和管理公园、广场内的设备、 设施和绿化景观; (五)规范公园、广场管理人员的服务行 为,维护正常的游览秩序; (六)对公园、广场内违法行为进行劝止, 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 破坏公园、广场环境和设施的行为,城市管理 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并 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八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通过投资、资助、捐赠、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等 方式参与公园、广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 园、广场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广场的用 地性质及用途。 第十条公园、广场应当保持整洁、美观、 有序,符合下列要求: (一)植被生长良好、植物造型美观,树 木枯枝及时清理,植被缺损及时补种; (二)建(构)筑物及各类设备、设施、 标牌保持完好,符合规范,无安全隐患; (三)环境卫生整洁,无纸屑、烟头等外 露垃圾和痰迹、油渍等污物;(四)保持水体清洁; (五)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物 保护完好; (六)蚊、蝇、鼠、蟑螂、白蚁等有害生 物防治工作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禁止将公园、广场内的亭、台、 楼、阁等园林建筑以租赁、承包等形式转交营 利性组织或者个人经营,禁止将公园、广场管 理用房改作经营性用房。 第十二条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 下列要求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风、防雷、防 汛、防火和安全用电等工作; (二)在防火区、禁烟区、禁止游泳区、 禁止垂钓区、禁飞区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区 域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配备救生设备,并加 强日常监管; (三)对公园、广场内各类游乐、娱乐、 康乐、服务等项目进行日常巡查,及时排除安 全隐患; (四)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可能 对公园、广场内的游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 威胁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临时限 制进入公园、广场,疏散游人等应急措施,并 及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 件,有避险人员需要进入公园、广场内避灾避 险的,应当及时、有序地引导避险人员到指定 的应急避护场所; (六)保障无障碍设施及通道完好、畅通。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公园、 广场倾倒垃圾或者排放污水,不得擅自围堵、 填埋公园水体。 公园、广场内各类设施产生的污水、废水, 公园、广场水体沿岸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14-污水,应当按照规定接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 第十四条禁止违反公园、广场管理秩序, 在公园、广场及其周边区域焚烧产生有毒有害 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十五条在公园、广场内开展各类活动 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公园、广场声环境的噪 声限值。 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广场显 著位置和健身、娱乐主要活动区域设置告示牌, 告知公园、广场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禁止事项、 相关活动开展的时间规定等。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在公园、广场内举办 展览、宣传、演出等活动。确需利用公园或者 广场场地、设施临时举办展览、宣传、演出等 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制订活动方案,依法办 理有关手续。 活动期间,举办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垃圾等 各类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 恢复公园、广场景观、绿地和设施原状。 第十七条在公园、广场内从事经营活动 的经营者应当证照齐全,按照经营范围、指定 地点依法经营,遵守公园、广场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禁止车辆违反公园、广场管理 秩序,进入停车场以外的区域,但是下列车辆 除外: (一)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 (二)公园、广场内专用观光车辆;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安、城市管理、 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及公园、广场的 作业车辆; (四)设有绿道的公园、广场允许通行的 非机动车。 准许进入公园、广场的车辆,应当按照规 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但 是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除外。第十九条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公园、广场 划定宠物活动区域,并设置告示牌。 携带宠物进入公园、广场活动区域的,携 带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管护好宠物,不得妨 碍或者危害他人,及时清理排泄物。 第二十条禁止下列违反公园、广场管理 秩序的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园、 广场;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杂物; (三)在非指定区域游泳、垂钓、烧烤、 轮滑、踢球; (四)损毁草坪、花卉、树木; (五)种植非景观的瓜果蔬菜; (六)乱涂写、乱刻画、乱喷涂,随意悬 挂、张贴宣传品等; (七)乱摆摊设点、乱搭棚架; (八)圈(放)养家禽家畜; (九)损坏建(构)筑物、景观、设施、 设备;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序良俗 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在公园、广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公园、 广场管理秩序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 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 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在非指 定区域游泳、垂钓、轮滑、踢球的,责令改正;-15-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在非指定区域烧烤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 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 (三)违反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责令 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以处以二百元以 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九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公园、广 场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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