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黄冈市白莲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 (2019年6月26日黄冈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26日湖北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12月22日黄冈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31日 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批准的《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 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职责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白莲河库区水环境,防治水污染, 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库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白莲河库区是指东经 115°26'5" ~ 115°39'52" ,北纬30°33'44" ~ 30°44'34" 之间,涉库的 县79个行政村所涵括的范围,面积约 286.7平方公里。 第三条 白莲河库区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遵循政府主导、 科学规划、 综合治理、 社会参与、 保护优先、 绿色 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白莲河库区划分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及岸线 、 陆域及集雨区 三个保护区域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具体界线 范围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市和涉库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白莲河库区水污染 预防和源头治理工作,在资金投入、 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倾 斜和支持,确保水库入库河流主要控制断面水质不低于国家 《地 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Ⅲ类标准,白莲河水库水质不低于国家 《地 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 3 —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实施白莲河库区生态保护补 偿机制,明确补偿范围、标准、资金来源和运行方式。 第七条 市和涉库的县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乡(镇)人 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 应当加强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工作,提高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 报刊、 广播、 电视、 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宣 传和舆论监督工作。 第八条 鼓励社会组 织、志愿者以及公众参与库区水环境的 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保护库区水环境的 义务,有 权对污染水 环境的行为进行 举报,有 权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 依法 履行职责的行为向其 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检举。 第二章 保护职责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白莲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的 领导, 贯彻实施白莲河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 示范区建设总体规 划,将白莲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 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将保护经 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负责白莲河库区水环— 4 —境保护的 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 革、 公安、 民政、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水利湖泊、农业农村、 应 急管理、 卫 生健康、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白莲河库区水 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白莲河库区管理机 构作为市人民政府的 派出机构, 履行下列水环境保护职责 : (一) 贯彻实施库区水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 策; (二)保护水资源、保持水质 ; (三) 协助做好库区水环境监 测和预警工作; (四)在库区水域及岸线范围 内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 处罚 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十二条 涉库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白莲河库区水环境 保护工作的领导, 贯彻实施白莲河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 示范区 建设总体规划,建立水环境保护 长效机制,确保入库河流水质 达标。 涉库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依照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实施库区水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 策; (二)防治水污染, 整治污染源 ;— 5 — (三)综合治理入库河 道; (四)建设生 活污水、生 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 处置生活 污水、生 活垃圾; (五)防治 农业面源污染和 畜禽养殖污染; (六)防治水 土流失和地质 灾害; (七)监督管理工 业废水的排放和处理; (八)治理 违法建设 ; (九)治理 非法小水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事项。 涉库的乡(镇)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 内协助市和涉库的县人民 政府及有关部门 做好库区水环境保护 相关工作。 涉库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 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水 环境保护工作,教育 、引导和督促村(居)民参与保护 活动。 第十三条 白莲河库区水环境保护实行河(库) 长制,分 级 分段落实白莲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 河(库) 长的设立、 职责 和工作机制, 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白莲河库区管理机 构和涉库的县、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 化库区产 业结构,优先发展低 碳环保 产业,支持发展绿色经 济。 市和涉库的县人民政府应当 做好库区移民后扶、社会保障、 产— 6 —业转型升级、能源替代等工作,提高公共 服务水平,不断改善库 区村(居)民的生产生 活条件。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市和涉库的县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措施保护库区 内 的植被,加强生态修 复,建设水源涵 养林和水土保持林,防治 水土流失,增强涵养水源功能。 第十六条 白莲河库区管理机 构应当科学规定并保持水库合 理水位,采取截污治污、 底泥清淤、垃圾清理等措施对水库水环 境系统进行综合治理, 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水生 植物,放养 有利于净化水体的 鱼类和底栖动物,保持库区生 物多样性,增 强和改善水生态 系统的自我净化功能 。 第十七条 白莲河库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遵循 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的有 关规定。 第十八条 向水体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应当 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 定设置排污口。不得在白莲河库区范围 内擅自设置排污口。 第十九条 禁止在白莲河库区范围 内从事下列活动 :— 7 —(一)违反生态环境准入 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 ; (二) 擅自开垦林地,破坏水源涵 养林、水土保持林;   (三)生产、 销售和使用国家明 令禁止或者淘汰的农药及农 药混合物; (四)建设规 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屠宰场; (五)在入库河 道滩地和岸 坡堆放、贮存、掩埋固体废物和 其他污染物; (六) 擅自采砂、采石、采矿; (七)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 他危险化学品; (八)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禁止在水域及岸线范围 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网 箱养殖、围网( 堰)养殖、投饵养殖、投肥(粪、 药)养殖; (二) 毒鱼、炸鱼、 电鱼以及使用其他禁用的渔具进行 捕鱼; (三)围 填水库、 排干湿地、截断湿地水源 ; (四) 损毁水库保护标识 ; (五)不 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 船舶航行、停靠、 作业,向水 体排放船舶垃圾、残油、废油; (六) 非法设置水上浮动设施;— 8 —(七)建造坟墓; (八)在水库 消落区使用农药、化肥; (九)清洗装贮过油类、有 毒污染物的车辆和物品; (十)向水体 排放污染物、 倾倒固体废物、丢弃动物尸体; (十一)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涉库的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农村生 活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因地制宜建设净化沼气池、 人工 湿 地、 生 物滤池等污水 处理设施, 对未纳入城镇污水集中 处理设施 的农村生活污水进行 就近净化处理。 白莲河库区管理机 构和涉库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设 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和转运站,负责辖区内生活垃 圾的收集、清理和转运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白莲河库区水环境保护 联席会议制 度。联 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 负责人召集,成员单位由市人民政府 相关 部门和涉库的县人民政府组 成,日常工作 由白莲河库区管理机 构承担。联席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 协调白莲河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 示范区建设总 体规划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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